简析言语行为理论与语言教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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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语⾏为理论与语⾔教学(2)
简析⾔语⾏为理论与语⾔教学
⼆、⾔语⾏为理论之背景
众所周知,⾔语⾏为理论是Austin (1962)最早提出,进⽽得到Searle (1969 ,1975)等学者的补充和发展。
他们的基本观点是,⼈们说话不是没话找话,⽽是有⽬的地通过语⾔完成若⼲⾏为。
⾔语⾏为理论的基本主张可以归结为⼀句话:“说话就是做事”( Austin,1962 ) 。
说话⼈只要说出了有意义、可为听话⼈理解的话语,就可以说他实施了某个⾏为,即⾔语⾏为。
Austin认为语⾔有两种基本功能,即“表述性功能”(lo-cutionary)与“施为性功能”(illocutionary)。
表述性功能指⼈们利⽤语⾔来传达词语的字⾯意义以及话语的语法结构,它所关注的是真实信息的传递;⽽施为性功能所关注的则是话语对受话⼈所产⽣的效应,即话语的“施为⼒”(illocutionary force)以及对信息的理解。
当然,⼀个语段不会为了实现⼀种功能⽽去排除另⼀种功能,通常它会在实施“表述性⾏为”(语内⾏为)(locutionary act)的同时也实施了“施为性⾏为”(语外⾏为)(illocutionary act)。
J. R. Searle在1969和1979年发表的著述中,对⾔语⾏为重新分类,提出了间接⾔语⾏为的概念。
认为⼀个施为性⾏为常常通过实施另⼀个⾏为⽽实施(1975:60)。
例如,It's cold in here.就是⼀个间接的表⽰请求的⾔语⾏为,⽽它却是通过直接陈述事实的⾔语⾏为⽽实施的。
同时,Searle进⼀步发展了⾔语⾏为理论,他认为⼈们应积极地研究话语规则,并遵循这些规则去构建话语⾏为。
他把本⾝有差异的语外⾏为的范围与适切条件(felic-ity condition)结合了起来。
通过把语外⾏为与基本条件相结合,把⼼理活动与真诚条件相结合;把命题内容与命题内容条件相结合,来解决话语与客观世界的吻合问题,话语与语境的关系问题。
三、⾔语⾏为之分类
从语⾔教学的⾓度关注语⾔⾏为,焦点问题是如何操作分类并把它们融⼈教学⼤纲之中。
许多语⾔学家和哲学家都在这⽅⾯做了⼤量的⼯作。
Levinson (1981)称之“语⾔学家与哲学家们在分类问题上倾注了巨⼤的热情”。
Austin(1962)是最早对⾔语⾏为进⾏分类的,其分类对后来的分类提供了某种模式。
Austin从英语中的施为性动词着⼿(他认为英语中⼤概有⼀千到⼀万个施为性动词),并尝试着把⾔语⾏为分为五类:
1) Verdictives裁决⾏为
2 ) Exercitives施权⾏为
3 ) Commissives承诺⾏为
4 ) Behabitive,表态⾏为
5 )Expositives阐述⾏为
Wilkins却把⾔语⾏为分为六类,我们可以进⾏⽐较:
1)Judgement and evaluation判决与评价
2)Suasion说服与劝告
3) Argument论述与辩明
4)Rational enquiry and exposition推理与说明
5)Personal emotions情感与表达
6)Emotional relations情感关系
Wilkins的分类在许多⽅⾯可以说与Austin类似,但是区别的确存在。
Austin的“判定”与Wilkin。
的“判决与评价”,Austin的“施权”与Wilkin,的“劝说”+分接近,⽽Austin的“阐述”⼤致能包括Wilkin,的“论述与辩明”和“推理与说明”两类;另外,Austin的“表态”似乎被Wilkins分为“情感与表达”与“情感关系”两类。
⼜之,在Wilkin。
的分类⾥,好像并没有为Austin的“承诺”留下⼀席之地。
《⼈门⽔平》(Threshold Level) (van EK & Alexander,1975)以Wilkins的研究为基点,对欧洲诸语⾔学习者在初期必须掌握的语⾔知识做了详尽的阐述,并把“语⾔功能”分为六类:
1)传达与寻找真实信息(Imparting and seeking factual information );
2)表达与发现智⼒观(Expressing and finding out intel-leetual attitudes);
3)表达与发现情感观(Expressing and finding out e-motional attitudes);
4)表达与发现道德观(Expressing and finding out moral attitudes);
5)说服与劝告(Getting things done <suasion>);
6)社会交际(Socialising)。
尽管Austin, Wilkins和van EK都努⼒强调各⾃分类的特点与优势,不少学者还是对这些分类提出了异议。
Searle (1976)认为Austin的分类存在六个问题:1)施为性动词与施为性⾏为混为⼀体;2)并⾮所有的动词都是施为性动词;3)分类重叠太多;4)分类杂乱;5)许多动词并不适合它们的归类;6)分类没有⼀致的原则。
⽽对于Wilkins的分类争论也不少。
例如,Stratton(1977)就抱怨说,Wilkins的分类不太完整,⽽且它在很⼤程度上基于分析者本⼈的主观决定。
Searle⼀直试图对⾔语⾏为进⾏⼀种更为有原则、有依据的分类。
最初他曾考虑到通过详实地分析“适宜性条件”⽽进⾏分类的可能性,结果发现此⽅法并不可⾏,因为“要说明不同的⾏为所需的条件太多了”(1969)。
因此,Searlo采取了另⼀种不同的⽅式,即把他的分类基于12个原则之上,其中三个原则尤其重要:1)施为点( illocutionary point); 2)得体性(direction of fit); 3)⼼态(psychological state)。
运⽤这些原则,Searle进⽽把⾔语⾏为分为五类:
1)representatives断⾔,对⼀个陈述的真实性表达⾃⼰的观念;
2 ) directive。
指令,让受话⼈做某事;
3 ) commissives承诺,对将要发⽣的事件承担责任;
4 ) expressives表情,表达⾃⼰的情感、态度;
5 ) declarations宣告,说话⼈的语句导致事物的外部条件的产⽣或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