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建设一支高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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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步加强政法⼲部队伍建设的决定>建设⼀⽀⾼素质法官队伍的若⼲意见》的通知
全国地⽅各级⼈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现将最⾼⼈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步加强政法⼲部队伍建设的决定〉,建设⼀⽀⾼素质法官队伍的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附:
最⾼⼈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步加强政法⼲部
队伍建设的决定》建设⼀⽀⾼素质法官队伍的若⼲意见
中共中央《关于进⼀步加强政法⼲部队伍建设的决定》已经下发,这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的党中央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举措,是加强⼈民法官队伍建设,建设⼀⽀⾼素质法院队伍的指导性⽂件。

根据中央要求,当前和今后⼀个时期,加强⼈民法官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标任务是:坚持⽤马列主义、⽑泽东思想和邓⼩平理论武装⼴⼤法官,坚决贯彻党的⼗五⼤精神,以江泽民同志对政法⼯作的⼀系列指⽰为指导,以实现司法公正为⽬标,通过深化改⾰,理顺体制,加强教育,完善制度,严格管理,强化监督,⽤3年左右的时间,使各级法院的领导班⼦切实得到加强,法院队伍的整体素质得到明显提⾼,⼈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法院队伍的形象明显好转。

现就结合⼈民法院实际,贯彻中央决定精神,建设⼀⽀⾼素质的法院队伍,提出以下意见:
⼀、⼤⼒提⾼法官的政治素质
1.坚持⽤邓⼩平理论教育、武装法官。

各级⼈民法院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深⼊学习邓⼩平理论的通知》,把学习邓⼩平理论与落实党的⼗五⼤精神紧密结合起来。

在全⾯、正确领会和掌握邓⼩平理论的科学体系和精神实质上下功夫,⽤邓⼩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政法⼯作的⼀系列重要指⽰指导法院⼯作实践,努⼒做到“三个结合”,即学习理论与加强审判⼯作相结合,牢固树⽴政治意识、⼤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审判⼯作为改⾰、发展、稳定服务的政治⽅向;学习理论与推进司法改⾰相结合,进⼀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积极探索、研究法院改⾰的内容、⽅法和步骤,逐步完善有中国特⾊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学习理论与加强队伍建设相结合,坚持“两⼿抓,两⼿都要硬”的⽅针,教育⼴⼤法官树⽴正确的世界观、⼈⽣观、价值观,努⼒当好⼈民公仆。

各级⼈民法院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的学习计划,周密安排,严格要求,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采取办短训班、组织⽣活会、⼲部分期分批进党校和开展各种有针对性的学习教育活动等办法,将政治理论学习落到实处。

2.加强政治、纪律和作风教育。

⼈民法官要讲政治,提⾼政治敏锐性,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的党中央保持⼀致,决不允许发表与中央的决定相反的⾔论、散布与中央路线、⽅针、政策相反的意见,不允许有令不⾏,有禁不⽌。

要严格执⾏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遵守党的纪律和审判⼯作纪律,决不允许以权谋私,徇私枉法,贪赃枉法,要⽤⾃⼰的⾔⾏,维护法律的权威,树⽴法院的良好形象。

要有良好的作风,公正司法,热情服务。

要把保护⼈民利益放在⾸位。

要发扬⼈民司法⼯作的优良传统,注意⼯作⽅法,改进⼯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

3.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要结合法院审判⼯作的实际,深⼊持久地⼴泛开展以强化公正司法意识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教育,教育⼴⼤法官牢记全⼼全意为⼈民服务的宗旨,模范遵守法官法和各项廉政建设的规定和要求,⾃重、⾃省、⾃警、⾃律,廉洁执法,拒腐防变,树⽴为⼈民掌好权、⽤好权的思想。

通过开展“争创⼈民满意的好法院,争当⼈民满意的好法官”等活动,⼒争使法官队伍的思想作风和精神⾯貌有⼀个根本转变。

各级⼈民法院要根据最⾼⼈民法院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法院的实际,制定规划,注意培养典型,总结推⼴经验,认真组织实施。

4.切实改进思想政治⼯作。

各级⼈民法院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探索新形势下开展思想政治⼯作的特点和⽅法,不断增强思想政治⼯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思想政治⼯作要紧密围绕党和国家的⼤局,引导⼴⼤法官提⾼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的⾃觉性,模范执⾏党的各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

把群众普遍关⼼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作为⼈民法院开展思想政治⼯作的重点,充分调动法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注重实效、抓好落实。

要加强机关和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堡垒作⽤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充分发挥⼯、青、妇等各种组织的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局⾯。

⼆、全⾯提⾼法官队伍的业务素质
5.认真落实全国法院⼲部教育培训规划。

抓好⼤专学历教育和⼤专层次的专业证书教育的收尾⼯作。

2000年底前所有法官必须具有⼤专以上⽂化专业⽔平(少数边远贫困地区除外),并达到规划确定的其他各项指标。

各级⼈民法院要处理好⼯学⽭盾,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法官参加“专升本”教育和推荐优秀法官攻读研究⽣等⾼学历(学位)。

要采取送出去、请进来等⽅式为法官学习财税、⾦融、证券、外语、计算机等专门知识创造条件。

⼒争在⼏年内多培养⼀些理论素养⾼、业务能⼒强、精通法律的专业⼈才,以适应审判⼯作发展的需要。

6.完善法官培训体制,做好学历教育向岗位培训的职能转变。

要在2001年前,建⽴起⾼级法官由国家法官学院负责培训,其他法官由省⼀级法官培训机构培训的两级负责的法官培训体制。

各⾼级⼈民法院要采取有⼒措施,在加强现有“业⼤”师资队伍和教学设施的基础上,做到有基地、有编制、有图书资料、有培训规划,把法官岗位培训⼯作全⾯开展起来。

7.加强对领导⼲部的轮训和法官的专业培训。

各级⼈民法院要按照法官法和规划的要求,对法官进⾏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其他专门法律、审判业务的培训。

全国法院要⽤3年时间,把地⽅各级⼈民法院正副院长和正副庭长普遍轮训⼀遍。

对从事各项审判⼯作的法官应当加强专业培训。

要规范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教材和培训⽬标,实
⾏培训考试、考核、登记⼊档制度。

培训成绩应成为法官任⽤、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

8.组织业务交流。

各级⼈民法院要在⼤⼒抓好法官在岗学习的基础上,积极组织法官进⾏庭审观摩、疑难案例评析、学术论⽂评⽐和司法⽂书⽐赛等活动,开展“办案能⼿”评选活动,不断提⾼法官的办案能⼒和审判⽔平。

三、加强领导班⼦建设
9.加强领导班⼦建设是建设⼀⽀⾼素质的法官队伍的关键。

要以思想政治建设为重点,努⼒把各级⼈民法院领导班⼦建设成为坚决贯彻执⾏党的路线、⽅针、政策,政治坚定、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全⼼全意为⼈民服务的领导集体。

10.建设好领导班⼦,⾸先要选配好⼀把⼿。

上级⼈民法院要积极协助地⽅党委,坚持从符合法官法规定的任职条件、政治素质好、政策⽔平⾼、⼯作作风过硬、熟悉司法⼯作,具有丰富⼯作经验和较强组织领导能⼒的同志中选配法院的⼀把⼿。

法院的主要领导⼲部必须具有法官任职资格。

拟担任法院主要领导职务的法院系统以外的⼲部,可以提前调⼊法院担任常务副职,或者到上级⼈民法院挂职锻炼,或者以其他⽅式进⾏培训,以尽快熟悉审判业务。

本地区本法院没有合适⼈选的,由上级⼈民法院协助其同级党委选配。

上级法院党组要积极主动协助地⽅党委加强对法院⼠要领导⼲部和领导班⼦的管理。

及时掌握他们贯彻执⾏国家法律和党的路线、⽅针、政策的情况,处理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关系的情况,按照标准和规定程序选拔、任⽤⼲部的情况,勤政、廉政和遵纪守法的情况等。

在任免法院领导班⼦成员时,要认真负责地协助地⽅党委选好⼈、⽤好⼈,切实履⾏管理职责。

11.加强领导⼲部的思想作风建设。

根据中央部署和各级党委安排,各地已陆续在县级以上领导班⼦和领导⼲部中,以整风精神开展“讲学习、讲政治、讲正⽓”的党性党风教育活动。

各级⼈民法院要紧密联系法院实际,针对领导班⼦、领导⼲部在党性党风⽅⾯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开展批评与⾃我批评,进⾏积极健康的思想⽃争,虚⼼听取群众意见,认真进⾏民主评议,并制订切实可⾏的整改措施。

上级⼈民法院应当积极协助地⽅党委,结合“三讲”教育活动,对下级⼈民法院领导班⼦进⾏考核,使“三讲”教育活动达到预期的⽬的。

各级⼈民法院的领导⼲部要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完善党组议事规则。

严格双重组织⽣活制度,认真开展批评与⾃我批评。

发扬党的实事求是,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真抓实⼲,讲求实效,倾听群众呼声,关⼼群众疾苦,认真研究解决审判⼯作和队伍建设中的突出问题。

12.搞好领导班⼦的调整配备,实现领导班⼦的优化组合。

要在坚持“四化”⽅针和德才兼备原则的前提下,根据各级⼈民法院的不同情况,调整充实领导班⼦。

在思想素质、知识结构、⼯作经历、性格特长、年龄梯次配置等⽅⾯进⾏优化组合,以建设优势互补,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

要积极推进领导班⼦年轻化的进程,今后三年内,⾼级⼈民法院领导班⼦中应配备⼀名45岁左右的成员,中级⼈民法院领导班⼦中应配备⼀名40岁左右的成员;基层⼈民法院领导班⼦中应配备⼀名35岁左右的成员。

⼤⼒提⾼领导班⼦的学历层次,⾼级⼈民法院班⼦成员⼀般应达到⼤学法律本科学历:中级⼈民法院班⼦成员⼀般应有三分之⼆达到⼤学法律本科学历;基层⼈民法院具有⼤学法律本科学历的成员⼀般应不少于三分之⼀。

经济发达地区应⾼于这⼀⽐例。

13.重视少数民族⼲部、妇⼥⼲部、民主党派⼲部的培养、选拔和使⽤。

民族⾃治地⽅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民法院,要采取切实可⾏的措施,加强少数民族领导⼲部的培养、选拔、配备⼯作。

民族⾃治地⽅的⼈民法院主要领导⼲部要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和法律规定认真选拔配备。

要坚持把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民、忠于社会主义事业,具备法律知识,具有较强组织领导能⼒的⼲部选进领导班⼦。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民法院,⼀般应配备⼀名少数民族领导⼲部。

各级⼈民法院领导班⼦中⼀般应有⼀名⼥⼲部。

具备条件的中级以上⼈民法院,可配备⼀名业务素质较强,懂管理、有⼀定领导能⼒的民主党派领导⼲部。

14.做好领导班⼦后备⼲部⼈选的选拔培养⼯作。

上级⼈民法院要积极协助地⽅党委,共同确定下级⼈民法院领导班⼦后备⼲部⼈选名单,按院长1:2,副院长1:1的数量建⽴后备⼈才库并纳⼊地⽅党委规划。

要主动与地⽅党委沟通、协调,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后备⼲部进⾏培养。

如选拔业务型⼲部到党政部门锻炼;选拔有发展前途的后备⼲部担任常务副职的⼯作,锻炼主持全⾯⼯作的能⼒;选拔优秀的基层⼈民法院院长到⾼等院校或党校学习培训;或者采取交流、挂职锻炼等⽅式,有针对性地对后备⼲部培养锻炼。

要把⼀些重要的、关键性的⼯作压给他们,使他们在实践中不断得到提⾼。

15.坚持换届考察和届中考核制度。

上级⼈民法院党组在⼀届任期内,要协助地⽅党委对下⼀级⼈民法院领导班⼦进⾏1~2次考察或考核。

通过发扬民主,客观公正地评价领导班⼦和领导⼲部,并根据考察考核结果,建议地⽅党委对领导⼲部实施升降奖惩和合理调整。

16.结合审判⼯作的专业特点进⾏领导⼲部交流。

中级⼈民法院和基层⼈民法院院长任职满10年的,原则上必须交流;领导班⼦其他成员,任职满10年以上也必须在系统内对⼝交流;在同⼀职位任职满5年以上,原则上要实⾏轮岗。

审判庭庭长亦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院内轮岗或在系统内按专业对⼝原则进⾏交流。

⼀、⼆把⼿原则上不同时交流。

⽆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交流、轮岗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降职使⽤。

四、积极稳妥地推进法官管理制度改⾰
17.严把进⼈质量关。

各级⼈民法院必须在编制和增⼲计划内严格按照法官法规定的⽤⼈条件,录⽤⼯作⼈员。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凡进必考的原则。

各级⼈民法院录⽤⼯作⼈员必须具备法律专业⼤专以上⽂化⽔平,中级以上⼈民法院⼀般要具备法律专业⼤学本科以上⽂化⽔平。

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政法院校毕业⽣。

从其他部门和军队转业⼲部中补充⼈员,必须经过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才能调⼊。

录⽤、选调法院⼯作⼈员必须经⾼级⼈民法院审核同意,由地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审批⽅可办理录⽤和调⼊⼿续。

凡违反规定选调的,⼀律退回原单位;违反规定录⽤的,⼀律取消录⽤资格,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作⼈员的责任。

18.结合⾸次法官等级评定,做好清理、清退⼯作。

在党委组织部门和上级⼈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下,对现有审判⼈员按照法官法的条件进⾏评查、清退,处理违纪违法⼈员,清理不合格⼈员,清退编外⼈员。

19.逐步推⾏法官逐级选任制度。

逐步实⾏上级⼈民法院的法官从下级⼈民法院的法官中择优选拔的制度。

上级⼈民法院要通过多种途径,考察、发现下级⼈民法院优秀的审判⼈才,适时选调到上级⼈民法院⼯作,并将法官逐级选拔
与⼲部交流、挂职锻炼等⼯作结合起来。

20.逐步推⾏⾯向社会招考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制度。

通过这⼀制度的推⾏,实现社会优秀法律⼈才与法院⼈才的优化组合,提⾼法官整体素质。

最⾼⼈民法院和⾼级⼈民法院试⾏从⾼级律师、法学教授、研究员和其他社会⾼层次法律⼈才中公开招考法官⼈选。

21.切实疏通法官队伍的“出⼝”。

今后每5年逐级对法官进⾏⼀次考核,合格者可继续从事审判⼯作,不合格者或不具备担任法官的条件,不适合从事审判⼯作的,实⾏离岗培训。

经培训,仍不合格者,依照法定程序免去法官职务,调离审判岗位;不适合法院⼯作的,应调离法院或者予以辞退。

五、强化监督机制,加强廉政建设
22.认真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法院审判⼈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和《⼈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切实加强廉政⼯作和审判纪律监督。

正职领导对本部门、本单位廉政⼯作和审判纪律负全⾯责任,副职领导负主管责任,⼀级抓⼀级,层层抓落实。

从1999年起,凡基层和中级⼈民法院年内发⽣⼀起法官贪赃枉法造成重⼤影响的案件,除对当事者依法严肃查处外,法院院长要到当地党委、⼈⼤和⾼级⼈民法院检讨责任。

凡省、⾃治区、直辖市年内发⽣两起的,⾼级⼈民法院院长要到省委、省⼈⼤和最⾼⼈民法院汇报查处情况,检讨责任。

发⽣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件的,因严重官僚主义,⽤⼈失察,疏于管理⽽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法院院长要向选举或任命机关引咎辞职。

23.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审判纪律。

法官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树⽴政治意识、⼤局意识,坚决维护以江泽民同志为核⼼的党中央的权威,⼀切⾏动听从党中央的指挥,以⾃⼰的实际⼯作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针的贯彻执⾏。

要严格遵守中央政法委的四条禁令:⼀、绝对禁⽌政法⼲警接受当事⼈请吃、喝、送钱物;⼆、绝对禁⽌对告状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硬、蛮横、推诿等官⽼爷态度;三、绝对禁⽌政法⼲警打⼈骂⼈、刑讯逼供等违法违纪⾏为;四、绝对禁⽌政法⼲警参与经营娱乐场所或为⾮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

要严格遵守⼋不准的规定:1.不准主观臆断;2.不准徇情枉法;3.不准贪赃枉法;4.不准吃请受礼;5.不准索贿受贿;6.不准经商牟利;7.不准欺压群众;8.不准泄漏机密。

法官不得有下列⾏为:(⼀)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论,参加⾮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威等活动,参加罢⼯;(⼆)贪污受贿;(三)徇私枉法;(四)刑讯逼供;(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作秘密;(七)滥⽤职权,侵犯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造成严重损失;(九)故意拖延办案,贻误⼯作;(⼗)利⽤职权为⾃⼰或者他⼈谋取私利;(⼗⼀)从事盈利性的经营活动;(⼗⼆)私⾃会见当事⼈及其代理⼈,接受当事⼈及其代理⼈的请客送礼;(⼗三)其他违法违纪⾏为。

对违反规定者,根据《⼈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严肃处理。

24.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严肃查处以权谋私、违法办案等腐败⾏为,集中⼒量突破有影响的⼤案要案。

当前,要继续把民事、经济审判庭、执⾏庭、基层⼈民法院等作为纪检监察⼯作的重点。

坚持在纪律和法律⾯前⼈⼈平等,对违法违纪者,不管涉及到谁,都要按照《⼈民法院审判⼈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和《⼈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严肃处理。

25.建⽴和完善⼈民法院督导制度。

最⾼⼈民法院和⾼级⼈民法院应当选拔政治上强、业务上熟的资深法官担任督导员,帮助法院提⾼审判质量、检查和处理违纪违法等问题。

26.加强对法官的作风、纪律和廉政监督。

向当事⼈告之其在诉讼中应享有的权利、义务,公布审判纪律,明确廉政要求,由当事⼈反馈法官的⼯作态度、廉政情况以及是否有违纪⾏为,以利于加强对法官的监督。

六、切实加强和完善各项激励机制
27.根据法官法和《⼈民法院奖惩暂⾏办法》的有关规定,切实搞好年度考核,⼤⼒表彰先进典型。

坚持“精神⿎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把奖励与法官的等级、职务晋升、进修和疗养安排等结合起来,以激励⼲警,弘扬正⽓,形成奋发向上的良好风⽓。

28.按照中办发〔1985〕47号和最⾼⼈民法院法⼈〔1987〕134号通知的规定,全⾯落实法官职级待遇。

当前,要以贯彻法官法为契机,对尚未达到⽂件规定职级的法官,法院领导要积极向地⽅党委反映情况,尽快落实。

29.完善各项保障机制。

要积极与有关部门联系,争取尽快全⾯落实法院审判津贴。

建⽴法官执⾏公务中的⼈⾝伤害保险制度,制定法院⼯作⼈员的伤亡抚恤办法。

努⼒创造条件,建⽴图书资料阅览室、⽂体活动室等设施,逐步改善法官的⼯作和⽣活环境。

关⼼和爱护法官的⾝体健康,开展多种形式的⽂体活动,定期为他们检查⾝体,办好职⼯⾷堂。

努⼒为法官解决住房等⽅⾯的实际困难。

七、加强政⼯和纪检、监察队伍的建设
30.落实各级⼈民法院的政⼯和纪检、监察机构的规格。

政治部主任、纪检组长要由副院长级⼲部担任。

任免政治部主任、纪检组长要征得上级⼈民法院的同意,任免副主任、副组长要向上级⼈民法院备案。

31.选拔政治素质强、政策⽔平⾼、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的优秀⼲部充实政⼯、纪检、监察队伍。

在保持政⼯和纪检、监察队伍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实⾏定期交流。

既要教育引导政⼯、纪检、监察⼲部讲政治、顾⼤局、提倡奉献精神,⼜要解决他们⼯作、⽣活、职称、待遇等⽅⾯的实际问题,为他们履⾏职责创造条件。

32.切实加强政⼯、纪检、监察⼲部的培训。

最⾼⼈民法院负责轮训⾼级⼈民法院的政⼯、纪检、监察部门的⼲部;⾼级⼈民法院负责轮训中级⼈民法院政⼯、纪检、监察部门的⼲部和基层⼈民法院政⼯、纪检、监察部门的正副职领导;中级⼈民法院负责轮训基层⼈民法院的政⼯、纪检、监察部门的⼲部。

培训⼯作要结合政⼯、纪检、监察⼯作的特点,既要培训政治理论,也要培训政⼯、纪检、监察业务,还要开展职业道德教育。

培训⼯作5年为⼀个周期。

33.⼈民法院的其他⼯作⼈员,参照上述意见执⾏。

各级⼈民法院要结合实际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步加强政法⼲部队伍建设的决定》。

⾼级⼈民法院要根据上述意见制定本地区的具体贯彻实施⽅案,并做好督促检查和落实⼯作。

对队伍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主动向党委、⼈⼤请⽰汇报,取得党委、⼈⼤的重视和⽀持。

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是⼀项长期的艰巨任务,各级⼈民法院要把法院队伍建设作为⼀件⼤事摆上重要议事⽇程,切实加强领导,为建设⼀⽀⾼素质的法院队伍⽽努⼒奋⽃。

备注:
最近更新:2019.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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