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创建市优良工程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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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创建市优良工
程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7.03.01
•【字号】厦建工[2007]23号
•【施行日期】2007.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创建市优良工程暂行
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建工〔2007〕23号)
各相关单位:
为推进工程创优,加快行业技术创新,提升建筑业整体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省建设厅制定了《福建省创建省优质工程暂行管理办法》,为更好地贯彻执行《福建省创建省优质工程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厦门市创建市优良工程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我局工程建设管理处反馈。
附件:厦门市创建市优良工程暂行管理办法
二○○七年三月一日附件:
厦门市创建市优良工程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工程质量创优,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福建省创建省优质工程暂行管理办法》
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创建市优良工程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市优良工程是指具有一定建设规模,经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评审,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公布的工程。
前款所称一定建设规模的具体标准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负责制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优良工程创建管理工作。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负责市优良工程评审工作。
第四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树立质量品牌意识,大力开展市优良工程、省优质工程和“鲁班奖”工程创建活动。
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每年度新开工项目应当至少创建二项市优良工程;其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积极创建市优良工程。
大中型公共建筑及标志性、纪念性建筑物和政府投融资建设工程,应当创建市优良工程。
市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创建市优良工程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现行有关工程标准规范。
市优良工程具体评价标准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创建市优良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应当按有关规定创建市文明工地。
第七条市优良工程应当实行优质优价。
优良工程增加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乘以费率在其他措施费中列项计算,市优良工程增加费费率控制在2%-5%范围内。
招标人在编制预算造价(招标控制价)时,市优良工程增加费费率的具体标准按(闽建建〔2007〕2号文中“优质工程创建增加费总额测算办法” 的70%进行测算,并在招标文件中公布。
投标报价中市优良工程增加费不得低于按招标文件中公布的市优良工程增加费
费率计算的市优良工程增加费。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报价中市优良工程增加费若低于按招标文件中公布的市优良工程增加费费率计算的市优良工程增加费的,其低于部分的费用应计入不合理报价。
创建市优良工程的项目,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创建市优良工程各方主体的责任、执行的标准、费用的计算及支付办法、竣工结算时限、违约责任、争议的处理等内容。
第八条对获得市优良工程的建设(代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相关个人,予以表彰,记入信用档案;并作为企业和个人评先、评优的重要指标。
对获得“鲁班奖”工程、省优质工程、市优良工程的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提倡建设单位予以一定的创优奖励费,并在合同中明确。
创优奖励费折算比例为:厦门市优良工程的奖励费为不低于创优工程合同总价的1%,在厦门创建福建省优质工程的奖励费为在厦门市优良工程奖励费基础上再增加工程合同总价的1%,在厦门创建“鲁班奖”工程的奖励费为在省优质工程奖励费的基础上再增加工程合同总价的1%。
市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对政府投融资建设工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择优选择队伍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激励已创建“鲁班奖”工程、省优质工程、市优良工程的企业和相关个人,对创建“鲁班奖”工程、省优质工程、市优良工程的招标项目可以选择有同级别或以上创优业绩的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
第九条创建市优良工程的项目,没有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体现优质优价的,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依法进行招标项目未执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招投标监管部门和造价管理部门在招标文件和预算造价备案审查时责令纠正,对拒不整改的责任单位记录不良行为一次。
第十条鼓励建设各方主体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节能技术产
品创建市优良工程。
第十一条创建市优良工程项目实行告知性备案、信息公示、考评、表彰等制度。
创建市优良工程应实施目标管理,工程开工前应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制定质量目标,并由施工企业填写《厦门市优良工程创建活动备案登记表》(详见附表),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告知性备案。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每季度组织一次评审。
评审结果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公布。
第十二条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优良工程创建活动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市优良工程创建实施过程的监管,有序推进市优良工程创建工作。
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创建市优良工程施工现场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要加大市优良工程创建过程的技术指导,提高市优良工程创建活动的成效。
第十三条在市优良工程评定活动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
市优良工程评选专家在评优活动中不按评价标准进行评选、收取参评对象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予以除名;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按本办法规定应当确保市优良工程的项目未创优的,对负有相关责任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相关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
因施工企业责任不能创建市优良工程的,施工企业不得进入预选承包商名册,施工企业和相关责任个人不得参加评优评先,并实行差异化管理,增加监督和检查频率。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备案号:
厦门市优良工程创建活动备案登记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时间: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制
二○○七年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六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备案机构、监督机构各一份。
2、申报单位应提供创建市优良工程计划书四份。
工程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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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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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构质式││ 建筑面积││ 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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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开工、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
│││编号│
│
├───────────┼─────────────────┼─────┼───────┤
│创优工程增加费用总额││支付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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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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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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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 参建单位││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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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 建设单位││
│ 单位申报││ 意见││
│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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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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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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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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