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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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国宪法
一、外国宪法发展历史
研究外国宪法首先要掌握外国宪法发展过程,从历史发展的特定环境中观察宪法。
二、外国宪法研究对象与研究范围
外国宪法是研究各国宪法产生过程、发展规律的一门学科,具体研究制宪、宪法制度结构、宪法规范、宪法思想以及宪法运行过程。
⑴制宪过程:特定国家宪法制度产生的基础,是我们评价该国宪法的依据;⑵宪法制度:指一个国家通过宪法调整而确定的权力结构和权力的运行机制,表现为不同背景下形成的制度设计;⑶宪法规范:是宪法原则和内容的规则化,是对宪法关系进行调整的规则的总和;⑷宪法思想:是宪法制度形成与具体运行的思想基础,反映一部宪法的社会与时代特征;⑸宪法运行过程:主要是指宪法原则与精神的实现过程,表现为严格而有效的宪法保障体系(宪法监督制度)
三、外国宪法研究方法
研究外国宪法需要采用合理的方法,具体分析宪法规范与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基本方法有历史分析法、功能分析法、综合分析法、文化分析法
四、外国宪法研究价值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学习与研究外国宪法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一)理论价值:第一,外国宪法提供的知识与信息有助于人们客观的认识现代宪法的性质与作用,从宪法角度揭示法治社会的现代意义。
第二,本国宪法、外国宪法与比较宪法的有机结合构成宪法学的完整知识体系,掌握外国宪法学知识一方面有助于我们正确的观察本国宪法制度的运行,另一方面又为进入比较研究阶段提供知识与方法论的基础。
第三,外国宪法的研究有助于在国际化时代发展宪法文化之间的交流。
第四,外国宪法的研究有助于进一步繁荣我国宪法学研究。
(二)实践价值:第一,外国宪法研究在国家立法中产生重要的影响。
第二,有助于完善本国的宪政制度。
第四,外国宪法知识对于一个国家制定合理的外交政策提供法律与理论依据,使国家的外交政策具有灵活性。
第四,外国宪法的研究有助于法学教育的发展。
1.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学习与研究外国宪法有哪些理论与实践价值?
第一章英国宪法
一、英国宪法的变迁过程
英国宪法的产生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民主制度的产物。
但宪政制度中的宪法性文件渊源可以追溯到封建时代的一些重要封建性法律文件(如1215年《自由大宪章》)。
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现代意义上的宪法在政治解放的过程中逐步产生。
(包括一系列宪法性文件,如1679年《人身保护法》、1689年《权利法案》、《抗命法》、1881年《陆军法》、1701年《王位继承法》、1706年《英格兰与苏格兰合并法》、1800年《大不列颠与爱尔兰合并法》等)。
因此作为近代意义的宪法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是不存在的,它只是在封建制度解体,资产阶级进行革命并取代政权后才能产生。
英国是世界上资产阶级革命最早的国家,也是产生宪法最早的国家,一般人说英国是宪法之母。
英国宪法何时产生,学术界有不同看法,多数学者的意见认为以1215年自由大宪章作为宪法产生的标志。
1215年大宪章是英王约翰王在诸侯、僧侣的逼迫下签订的一个公约,但自由大宪章的传统和精神对后来的宪法具有深远意义,15世纪英国进入了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阶段,产生了新贵族,新贵族与工商业者以向国王请愿的方式,迫使国王接受了1628年权利请愿书。
1215年大宪章和1628年权利请愿书确立了"不经议会许可,国王不得征税"、"非经法律正当手续不得逮捕、拘禁"、"没有有罪证据,不受司法审判"、"公民住宅不得随意侵入和住宿"等宪法原则。
应该指出上述两个法律文件并非近代意义的宪法文件。
随着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和政权的建立,资产阶级利用封建的法律文件,采用旧瓶装新酒的方式,装上了资产阶级所需要的政治内容,使其为巩固资产阶级政权服务,正如恩格斯指出:"人们可以把旧的封建法律形式很大一部分保存下来,并且赋予这种形式以资产阶级内容,甚至直接给封建的名称加上资产阶级的含义,就象在英国--发生的那样。
"(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3页)因而1215年大宪章等法律文件可以说是英国宪法的萌芽。
英国宪法的变迁
18世纪中叶至19世纪初,一系列因素推动着英国宪法的变迁。
如1832年《选举改革法》,1867年和1884年又进行两次改革。
20世纪以来,英国宪法在建构现代宪政制度的同时,日益向公民的权利和社会立法方向发展。
一、1640年英国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把国王查理一世送上了断头台,建立了共和国,后来又经历了克伦威尔军事独裁统治、司图亚特王朝的复辟和1688年的光荣革命,英国革命最终以资产阶级和封建地主的妥协而结束,确立了君主立宪政体。
在这个过程中充满着资产阶级和封建贵族的斗争和妥协,通过斗争和妥协又制定了一些宪法性文件,如1679年人身保护法是在斯图亚特王朝复辟后国会为反对国王查理的专制统治,保护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人身自由而通过的,其中规定了除叛国罪或重罪者外,人民有权请求法院颁发人身保护状,从而确立了只有法院具有审判和提审权的制度。
1688年光荣革命后,为扩大议会权力,限制王权,议会于1689年制定了"权利法案"
1701年王位继承法的制定又进一步扩大议会权力,限制了王权。
以上这些宪法性文件确立了议会至上,法治和公民权利自由保障等宪法原则,这不仅为英国宪法奠定了基础,而且对其他各国也有深远的影响。
随着资本主义发展,资产阶级力量的强大,还形成了与之相适应的英国大量的惯例,如国王的权力和法律地位;英国内阁的建立和职权;内阁与议会的关系;首相的地位等,这些惯例使英国议会内阁制得以建立和完善,从而使君主立宪制最后巩固下来。
从17世纪末到今天,英国已经历了300多年历史,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资产阶级力量的强大,特别是工业革命的完成,两次世界大战,科学技术、文化飞跃进步、积极结构的变化,为适应国内形势变化,议会陆续制定了大量的宪法性法律,其中主要有1832年和1867年选举法、1918年国民参政法、1911年和1949年的国会法、1931年威斯敏斯特法等,在英国实行了普选制,限制了贵族院权力,把议会权力集中在平民院手中,这些法律,继续扫除了封建残余,发展了资产阶
级民主,使英国宪法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这里还要指出,英国法院在宪法发展中也起了不可磨灭的作用。
在立宪过程中,英国法院多数时期是站在议会一边的,利用司法权力来限制王权滥用权力,保障民权。
法院最重要的手段是始终坚持法治精神和普通法不可破坏原则,数百年积累的判例也成为英国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之,英国宪法不是由某一特定的制宪机关在短时期制定的,而是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它是历史的产物。
a)英国宪法的结构
英国的宪法结构的总体特征是由成文法、判例、常规、习惯法、权威性著作和公民投票等构成的不成文宪法。
英国宪法的构成也和其他国家不同,宪法的构成有四个方面:
(一) 宪章。
即历史法律文件。
大多在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初期制定的,是资产阶级和新贵族与封建势力作斗争后国王作出了让步制定的法律。
英国社会虽然随时通过制定法来改变宪章的内容,但事实上,诸如人身保护令、地方自治制等基本制度,无论是英国议会还是英国人民都认为是不能随便更动的。
(二) 议会的制定法。
英国议会的地位是至高的,•它可以不经过特殊法律程序制定大量具有宪法性的法律,除了上述法律外,其中最重要的还有1936年退位法,1965年民族关系法,1966年审判与调查法,1970年地方政府法,1971年移民法等,制定法可以填补和更新宪章的内容。
制定法与判例法发生矛盾时,制定法处于优先地位。
(三) 判例法。
判例法也称普通法。
•判例是指由高级法官在判决中所表达的法律观点,这些观点为日后其他法官在判决同类案件时遵循的根据,这就是"法官造法"。
由法官日积月累形成了一大堆混乱的判决记录,就是英国普通法体系。
英国法院判例中有不少涉及到宪法的内容。
如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等自由权利,法院必须执行议会通过的法律,陪审制度中陪审团的地位;一罪不得两罚,对于刑事犯罪不溯及既往等,都是由普通法来调整的。
由于判例法是由许多法官在不同时期作出的,他们在对待具体案件时由于社会的发展,法官观点的不同等原因,经常作出不同的判决,因而判例中经常前后矛盾,这就更便于资产阶级随心所欲地加以运用。
(四) 惯例。
惯例是把握英国宪法精神的关键。
•惯例是指某些政治制度和原则最初不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而仅仅由于一些历史的原因而形成的事实,逐渐成为一种惯例,并为国家认可,赋予它法律效力。
惯例在英国宪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正如英国法学家詹宁士(Jennings)讲:"惯例如果不被遵守,就会产生政治的困难。
"
英国宪法的构成是多种多样,内容庞杂而含糊不清,前后不同而互相矛盾,这就为资产阶级提供了随意解释,灵活运用宪法的条件,使宪法更好地为适应社会的变迁和巩固资本主义统治秩序服务。
英国宪法的原则
英国宪法的原则有三。
(一) 议会主权;(二) 法治;(三) 大量的宪法习惯。
议会主权是指议会具有创制法律的垄断权;法院必须执行议会通过的法律;议会以外的任何机关或任何个人都无权宣告议会通过的法律无效;议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国家机关中处于最高地位,政府由议会产生,向议会负责,并接受议会的监督。
英国法治有五个意义:
1.法是至高无上的,•任何国家机关和个人都必须根据法律进行活动,不能有超越法律之上或法律以外的任何特权;
2.•政府没有专横的自由裁量权,只有在触犯法律和依照法律正常程序,才能处以刑事或民事处分;
3.•法律平等。
官吏执行职务的行为和私人行为一样都要受同一法院管辖,适用同一法律原则;
4.英国公民的权利不是来源于宪法,而是由法院判例形成,•表明普通法院的职责就是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纠正不公正行为。
5.法治和议会主权两原则是有密切关系不可分的,议会至上原则是法治原则确立的根源和出发点,而法治原则又保证议会通过的法律得到严格实施。
法治原则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统治的重要武器,在当时有巨大进步作用,当然也有明显的阶级性
英国宪法的特点
英国宪法的实质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一样是资产阶级意志集中的体现,是为维护和巩固资本主义私有制和社会秩序服务的。
是资产阶级和封建贵族妥协的产物。
马克思指出:"不列颠宪法其实只是非正式执政的、但实际上统治着资产阶级社会一切决定性领域的资产阶级和正式执政的土地贵族之间由来以久的、过时的、陈腐的妥协"
(一) 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
英国不存在专门统一的宪法法典。
在其他国家中有关国家制度、社会制度、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公民基本权利自由等都集中在一个宪法法典中,就是属于成文宪法。
而英国,以上这些内容是分散规定在宪章、制定法、判例、惯例之中,所以英国的宪法是不成文宪法。
成文宪法和不成为宪法也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界限。
一部成文宪法经过若干年后,也常常附有各种惯例、判例,实际起宪法的作用。
如美国的两党制、违宪审查制等。
英国宪法中也有不少成文的宪法文书,只是不集中而已。
(二) 英国宪法只有法律实质上根本法的意义,而没有法律形式上根本法的意义。
在成文宪法发达国家中,宪法和法律不仅有实质意义的区别,而且还有形式意义的区别。
在形式上区别根本法和一般法律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宪法的效力高于一般法律,当一般法律与宪法相抵触时,其抵触部分就失去法律效力。
而英国宪法与一般法律是不分的,宪法只是法律的一部分,他们的法律效力没有区别,因此英国违宪的涵义与美国不同,在美国这条法律违背了那一条宪法,就是违宪,在英国,人们也谈违宪,但这是称这个法律违背了这个国家所固有的根本性的风俗习惯、道德原则和自然法则。
在英国,人们要判断某一条法律具有宪法性,只有从法律的内容活动实质中认识,如果这条法律的内容涉及到国家制度、社会制度、国家机关的组织、职权、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那么这条法律是属于宪法性法律,否则就是一般性法律。
这就使得英国宪法内容很难确定,法院的职责只有执行法律权力,无权说明这一问题,这个任务往往落到宪法学家的身上,所以英国宪法学家对宪法内容的解释有很大影响。
(三) 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需要有专门的机构和经过特殊的程序,这种宪法称刚性宪法。
相反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这种宪法称柔性宪法,英国宪法属于柔性宪法。
英国的柔性宪法使英国议会得以根据国际国内形势和政治的需要,随时改变和补充宪法的内容,使英国宪法具有更大的适应性,有利于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根据议会规程第46条规定,议会对宪法性法律的通过需要由全院委员会审查,而一般法律只要经过常任委员会审查,这就有了某些区别。
有些重要的宪法性法律,如1972年的"共同体法"甚至还要求经公民投票表决后再由议会通过,这说明英国宪法有向刚性宪法发展的趋势
二、英国元首
a)君主立宪制度的形成与演变
1688年“光荣革命”后,由于资产阶级自身的妥协性和保守性以及封建势力的特殊性和强大性,在形式上保留了王位,确立了君主立宪制度。
1832年、1867年、1885年和1918年的《选举改革法》、1911年和1949年的《议会法》、1937年的《国王的大臣法》等法律最终推动英国由二元君主立宪制向议会君主立宪制转
英王在英国宪政体制中的地位
英王在英国宪政体制中从法律上讲依然享有至尊地位,具体体现在国家元首权、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各个方面。
但在政治实践中,其权利却受到一系列限制。
如国王不直接参政、不参与或介入政党政治、必须根据首相的建议册封上议院议员等等。
英王在英国宪政体制中的作用
首先,英王是国家统一的象征。
其次,英王是国家宪政体制连续性和稳定性的体现和保证。
再次,英王是英国政党斗争和社会矛盾的协调者和缓解器。
最后,英王通过咨询、鼓励、忠告等形式,对内阁的执政活动作出实际影响。
英王的权力在法律上和实际之间差别很大。
恩格斯讲:英国宪法的“实践和理论处于极端矛盾状态之中”。
而英王反映了这种矛盾的集中点。
按照英国宪法规定,国王是世袭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立法机关的成员,法院首领,联合国武装部队总司令,英国国教世俗领袖。
从法律上英王是国教最高统治者。
按照惯例,英王在政治生活中要根据下述原则进行活动:
第一,国王执行职务时必须依照内阁和议会的决定,大臣的建议而行动,不能自行其是;
第二,国王不能直接卷入政治的纷争之中;
第三,国王在各政党间保持中立立场;
第四,国王对整个国家政策没有答复责任,其言行对国民不负责任;
第五,国王对大臣提出的建议和勉励对大臣无任何约束力。
以上原则概括起来就是"统而不治","国王不为非","国王中立",这些原则的贯彻目的正如英国宪法学家白芝浩特所说的是为了"使国王成为万众一心的一个光辉象征"。
同时也使英王的实际权力已经名存实亡,正如恩格斯所讲:"王权实际上已等于零"。
虽然如此国王仍然是整个国家机器的不可缺少的组成环节,没有这个环节,国家机器就运转不灵,在"王权"的行使中仍有一些形式上的职权需要英王来行使。
第一,在立法权方面形式上的权力。
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需要经过英王的命令进行。
平民院议长选出后需取得英王的同意。
两院通过的法案,最后需经英王批准公布后才能生效。
对于立法而言,英国已经形成这样一种传统的观念:如果英王不能批准议会通过的法案,就是一种违宪活动。
19世纪英国宪法权威白芝浩特甚至说:“上下两院如果做出决定,就是把国王本人的死刑判决书送到他面前,他也不得不签字。
”
第二,在行政方面形式上的权力。
在形式上英王有任免官吏、指挥军队、•对外宣战、主持外交活动、加封贵族等权力。
第三,在司法方面形式上的权力。
形式上一切法院的判决,一切刑事追诉都以国王的名义进行,一切犯罪都认为是对国王的犯罪,法官以国王的名义任命,殖民地法庭上诉到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审理的案件,以国王的名义作最后裁定。
第四当英国两大政党势均力敌或发生严重矛盾时,国王以不偏不倚的中立态度进行调解,作出决定,正如工党一理论家珍妮.•李说:"君主制是个有价值的缓冲器"。
第五英王是英联邦团结的象征。
自从大英帝国没落后,英国及其自治领、殖民地和其他成员国组织了一个松散的集合体--英联邦,英王在法律上是英联邦的元首,英国驻各自治领和殖民地的总督都由女王委派,英国资产阶级利用英王的威望把英联邦成员国联合起来,并通过她和王室的活动起着纽带作用。
除此以外,英国宪法学家白杰浩特认为英王还有三种残余权力,即知会权,警告权和鼓励权。
所以英王有权获得有关内阁会议和所属各委员会的详细报告和记录。
历任首相每周有一次要向她汇报国情,重大的国家事务首相也要与英王磋商,国王如认为内阁的决策有问题可以向首相提出警告,在遇困难时可鼓励首相克服困难。
由于英王在任时间长,了解情况多,政治经验丰富,因而她的建议往往得到首相的重视,从而对内阁决议产生实际的影响,这就是英王的"潜在大权"。
王位继承规则和王室机构
英国王位继承规则主要见于1701年《王位继承法》。
王室机构是指专门为国王及其王室的公共事物和私人事物服务的机构。
三、英国议会
议会的发展
英国议会制是从中世纪的封建等级制度演变而来。
议会制开始于13世纪时英王约翰(1199--1216)时代,由于内忧外患,财政困难,国王约翰为向小地主征税,命令各郡选举四名武士参加国王下的大议会,出席大议会不仅有贵族、僧侣,而且增加了武士,这就使议会具有了议会制的构成,为议会制奠定了基础。
1264年贵族革新派领袖西门德.孟采尔战胜国王,上台摄政。
第二年为了解决财政困难,•他重新召开大议会,他不仅邀请贵族、僧侣、武士参加,而且还宣布各市可选举代表二人参加,从此市民阶级也有权选派代表参加大议会,议会制又前进了一步。
到1343年由于各等级利益不同,其中僧侣和贵
族代表组成了贵族院,武士和市民代表组成了平民院,于是英国两院制就此形成。
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资产阶级始终将平民院作为向国王为首的封建贵族作斗争的主要阵地。
在斗争中不断扩大权力取得了财政预算权、立法权、决定王位继承权等。
到18世纪乔治一世、乔治二世时,随着资产阶级力量的强大,王权进一步削弱,形成内阁制的同时,议会逐渐取得了决定内阁人选和内阁的存留,监督内阁施政之权,英国议会制最终确立。
英国议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的立法机关,其地位在行政和司法机关之上。
英国议会由英王、贵族院、平民院三部分组成,自有议会以来,通常在伦敦的一座古老的建筑--威斯敏斯特举行会议。
议会的组织结构
议会由议长、议会委员会、全院委员会和联合委员会组成。
议会议员的产生方式
上院议员是通过贵族世袭、国王册封和贵族内部推选等三种方式产生。
下院议员是由公民普选产生的。
议会的权力划分
议会的主要权力包括立法权、财政监督权、行政监督权和司法权。
其中,司法权由上院单独行使。
而根据宪法性惯例和有关法律,立法权、财政监督权、行政监督权实质上主要由下院行使。
上院仅享有少数权力,如倡议法案、审查和修改法案、延搁权等。
议会的权力及其行使
1.立法权:任何法律草案都必须由两院分别以“三读程序”(提案、讨论决议、送请国家元首批准公布)通过,再经英王签署批准后成为法律。
2.财政权:议会的财政权由下院行使,上院只能将下院通过的财政法案延搁一个月。
财政权主要体现再议会批准公共开支、批准税收法案、审查公共帐目等过程。
3.监督权:内阁对议会负有政治责任,议会对内阁的行政行为有监督的职能和权力。
主要包括质询、调查、辩论提不信任案等方式。
四、英国内阁
内阁的组成
每次下院大选后,英王召见下院多数党领袖,任命其为首相并授权其组阁。
内阁成员必须是议员。
内阁的机构
内阁主要由内阁委员会和内阁办公厅组成。
内阁的职权:内阁的权力不是根据法律而是按照惯例行使的。
主要包括决策、惯例和协调:
其行政权主要体现为:内阁是政府的领导机构;掌握国家最高行政管理权;领导和协调政府各部;掌管全国的内政外交;直接控制武装部队;制定国家的大政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