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中数罪并罚的情形
《刑法》第六章一罪与数罪
第六章一罪与数罪第一节一罪与数罪概述一、一罪与数罪的概念我国通说上确定罪数的标准采取犯罪构成说,即凡是行为人以一个犯意,实施一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凡是以数个犯意,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
确定罪数的意义在于:(1)正确确定犯罪的个数,是正确定罪的基本要求。
(2)确定数罪是确定刑罚权个数的前提,因为国家刑罚权个数应当与犯罪个数对应。
数罪又分为同种数罪与不同种数罪。
如果行为具备数个同一犯罪构成的,是同种数罪;具备数个不同的犯罪构成的,是不同种数罪或者异种数罪。
区分同种数罪与异种数罪的意义在于:我国司法习惯仅对异种数罪实行数罪并罚,而对一并审理的同种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习惯不实行数罪并罚的同种数罪不仅包括罪名相同的数罪,如甲犯有三个盗窃罪,通常是将三次盗窃数额累加按一个盗窃罪定罪处罚。
也包括“选择的一罪”,如窝藏、转移、收购、销售、掩饰、隐瞒赃物罪,如甲分别犯有一个窝赃罪、一个销赃罪,则将两次犯罪事实列出,只按一个窝赃、销赃罪定罪处罚。
(2006.四.28.辨析题)请对“只要构成数罪,就必须实行数罪并罚”的说法进行辨析。
请对“只要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就必定构成数罪”进行辨析。
二、罪数的判断标准关于判断罪数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1.行为说,认为行为是犯罪的核心要素,主张按照自然观察的行为个数判断犯罪的罪数,即行为人实施一行为的,只能构成一罪;实施数行为的,才能构成数罪。
因此当一行为造成数结果、触犯数罪名的,也认为是一罪。
2.法益说(或结果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主张以犯罪行为侵害的法益个数作为判断罪数的标准。
法益说把法益分为专属法益(如生命、自由等)与非专属法益(如财产等)。
前者根据法益的主体来确定法益的个数。
因此,一枪射杀数人是数罪。
后者根据法益的归属确定法益的个数。
例如,从甲、乙、丙三家偷财物,就是数罪。
3.意思说,认为犯罪是行为人主观犯罪意思的外部表现,行为只是行为人犯罪意思或主观恶性的表征,因此认为应当以行为人犯罪意思的个数作为判断犯罪个数的标准。
刑法分则中常见的法律拟制
刑法分则中常见的法律拟制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刑法分则中常见的法律拟制(1)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第238 条第3 款规定: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此处的“使用暴力”指的是使用超过得以非法拘禁他人的必要的暴力。
这里的致人伤残、死亡的罪过包含故意和过失。
因为前行为非法拘禁、后行为使用暴力侵犯了不同的法益,所以逻辑上行为人数行为应成立数罪。
而法律将前行为和后行为一并规定为一个罪,所以该款是法律拟制。
注意,如果未使用暴力导致被害人伤残、死亡的,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如果以拘禁的方法故意伤害、杀害被害人的,直接定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2)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第247 条规定: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这里的致人伤残、死亡是指过失所为。
因为将过失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所以该款是法律拟制。
注意,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先实施刑讯逼供构成犯罪,后又故意杀人的,数罪并罚。
(3)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第248 条规定: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这里的致人伤残、死亡是指过失所为。
因为将过失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所以该款是法律拟制。
注意,行为人在虐待过程中,故意杀害被监管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4)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第292 条第2 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这里的致人重伤、死亡是指过失所为。
因为将过失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所以该款是法律拟制。
(5)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故意伤害罪。
第333 条第2 款规定: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故意伤害罪论处。
2023年考研-法硕联考(刑法学)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7
2023年考研-法硕联考(刑法学)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第1卷一.全考点押密题库(共50题)1.(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关于处断原则的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A. 对于法条竞合犯,适用的基本规则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B. 对于想象竞合犯,一律从一重罪处断C. 对于牵连犯,一律从一重罪处断D. 对于吸收犯,仅按吸收之罪处断,不数罪并罚正确答案:C,2.(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甲与乙想盗窃某厂仓库的钢材,乙的一个亲戚恰好在该厂工作,甲让乙设法配一把钥匙,乙将钥匙配好交给甲。
某日晚,二人约好在仓库门口会合,但乙思前想后,觉得事情早晚会败露,最后没有如约前往。
甲久等乙不来,只好自己用钥匙打开仓库大门,盗走钢材。
几日后,甲将钢材卖出,得赃款30000元,甲分给乙10000元,但乙拒绝接受。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乙是共同犯罪B. 甲的行为是盗窃既遂,乙的行为是犯罪中止C. 甲的行为是盗窃既遂,乙的行为是犯罪未遂D. 对甲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对乙应当按照中止犯的规定减轻处罚正确答案:A,3.(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 下列有关我国刑法中危害结果的表述不正确的有()。
A. 危害结果是所有过失犯罪的必要条件B. 危害结果是所有故意犯罪的选择性条件C. 危害结果是所有犯罪既遂的条件D. 如果犯罪行为发生了某种严重的危害结果,则加重其法定刑正确答案:B,C,D,4.(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 甲、乙共谋伤害丙,进而共同对丙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丙身受一处重伤,但不能查明该重伤由谁的行为引起。
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 由于证据不足,甲、乙均无罪B. 由于证据不足,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轻伤)罪的共犯,但都不对丙的重伤负责C. 由于证据不足,认定甲、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较为合适D. 甲、乙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的共犯正确答案:A,B,C,5.(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某农村少妇只身居家,深夜12时,一男子闯入其家中,以暴力相威胁欲行强奸,少妇口头答应,男子正做准备,她从炕头上抓起一把剪刀,反身猛刺男子胸腹部两下,致男子死亡。
刑法分则
刑法分则第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仅四条罪)一、间谍罪(故意犯罪)1、三种行为: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任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2、“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又实施“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任务的,成立叛逃罪与间谍罪,数罪并罚。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为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对与窃取、刺探、收买行为,属于主观要素;相对与非法提供行为,属于客观要素。
2、(共犯要求)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对方是境外的组织、机构或者个人。
甲认识到,成立本罪,乙如果没有认识到,属于事实认识错误,只构成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注意: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渎职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三、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1、主体: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2、资助不是帮助3、资助表现为:提供经费、场所、物资的行为,如超出资助范围,如又参加具体犯罪的,以共犯论处。
四、叛逃罪1.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求在履行公务期间,如探亲后不回来的,不成立。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不要求在履行公务期间,只要求叛逃境外或境外叛逃行为之一即可。
从重处罚。
第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放火罪、失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放火罪:放火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否则成立其他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注意:1、以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实施杀人,同时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放火等犯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如果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直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2、以放火等方式实施伤害他人、过失导致死亡或者毁坏财物,同时危害公共安全的,只认定为放火等犯罪。
因为放火等犯罪的行为内容完全包含伤害和毁坏财物的内容。
如果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直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
刑法分则笔记
抢劫罪犯罪构成:主观(故意/过失)+客观(主体/客体{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手段行为+因果/危害后果,部分还含有对象)2019/12/231、抢劫罪包括2类(1)普通抢劫罪(2)特殊型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事后转化的抢劫罪。
2、普通抢劫罪:暴力/胁迫/其他方法如拘禁昏醉(手段行为)+劫取财物(对象)(1)暴力对象不限于财物持有人本人(2)暴力程度要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题目会把暴力程度描述得相对严重),但不要求造成轻伤以上结果。
(3)财物理解为财产性利益,如无体物、欠条等(4)行为与结果要有因果关系,否则未遂,比如钱不是行为人抢来的(5)抢劫罪突出两个“当场”,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取财,被害人没有反抗回旋的空间。
3、普通抢劫罪的8个加重情节入户(缩小解释:强烈隐私权/是否能及时得到救助)、公共交通(不含小型出租车)、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多次/数额巨大(每次都未遂的不算)、致人重伤/死亡、冒充军警、持枪(真枪/显示或使用)、抢劫军用/救灾/抢险物资(主观上应明知是该类物资)4、特殊型抢劫——携带凶器抢夺凶器包括铅球/硫酸等,但不包括汽车那类夸张的;要求是暗藏,如果使用或者显示,直接定普通抢劫5、特殊型抢劫——事后转化抢劫前提:盗窃、抢夺、诈骗(含各种特殊诈骗如信用卡诈骗)主观上: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使用暴力是被动的)着手时间点:使用暴力的时候才算着手14-16周岁的人不构成转化型抢劫客观(主体+对象+手段行为+危害后果)问题:保护的法益?1、主体:16周岁及以上,单位不构成盗窃罪,但是可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或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2、对象:(1)他人合法/非法占有的财物(2)他人对违禁品的占有,例如盗窃他人藏于家中的毒品(3)特殊对象:信用卡、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力煤气、网上账号等3、手段行为窃取,秘密窃取(行为人主观以为别人没发现)公开拿走财物的行为成立抢夺罪。
盗窃VS抢夺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是秘密还是公开。
刑法分则真题解析
侵害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1、走私一般物品,抗拒缉私,触犯走私物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抗拒缉私,造成重伤的,不定妨害公务罪,定有意损害罪。
〔抗税罪中有相怜悯形〕走私毒品而抗拒缉私的,定走私毒品罪,加重惩罚。
2、结果加重犯: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行为本身使用暴力造成被害人死亡,不另定过失致人死亡。
暴力干预婚姻自由罪,致被害人死亡。
拐卖妇女罪、组织卖淫罪,是法定刑升格条件,不另定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疆最中,要数罪并罚。
〕〔拐卖妇女过程中,强制猥亵、污辱妇女的,要并罚。
〕拐卖妇女、儿童罪过程中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虐待罪,致被害人死亡。
3、假照实行行为不受刑法惩罚,那么帮助、教唆行为也不因此而受到惩罚。
所以帮助有责任力量的人自残,不成立有意损害罪。
这种情形要与被害人承诺相区分。
被害人承诺行为人将其造成轻伤时,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造成重伤的,即使被害人承诺,行为人也要负刑事责任。
4、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对象是活体器官,不包括尸体的器官。
摘取不满18 周岁的人的器官,即使经其同意,也构成有意损害罪或有意罪。
经有责任力量的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同意,即构本钱罪。
未经其同意,构成有意损害罪或有意罪。
5、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标准是拐到手,而不是卖出去。
要想无罪,必需是收买前就得到被收买妇女的同意将其拐卖。
聚众阻碍挽救正处在被拐卖状态的妇女、儿童的,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而不是聚众阻碍挽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6、既遂排斥中止:拐卖儿童后,因卖不出去便自己抚养,然后不想抚养了,便将其送回家中。
定拐卖儿童罪既遂。
7、始终存在犯意的,就不存在别人是教唆犯。
例:甲始终拐卖妇女,乙表示要收买一名妇女。
乙不是教唆犯。
8、组织儿童乞讨罪,要求对儿童实行暴力、胁迫手段来组织。
9、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帮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这里包括有意和过失。
假设以有意杀死他人,然后隐瞒真相向其亲属索要财物,定有意伤人罪和敲诈讹诈罪,并罚。
刑法中论数罪
在我国刑事立法,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罪数理论实际是研究犯罪人(一人)的行为是构成单一罪和数罪为对象的。
它在我国刑法理论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应属于犯罪论。
数罪是从理论上概括一个人是否构成数罪及其所具备的特征,即解决犯罪问题;单一罪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或数个犯罪行为而具备一个独立的犯罪构成。
同样解决的是犯罪问题。
因此无论是单一罪或数罪都属于犯罪论范筹,是犯罪理论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把罪数论置于犯罪理论体系中,使我国刑法学体系更加协调一致,更具有它的完整性。
无论是我国的刑事立法或是我国的刑法理论,都分为两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一是刑法总论,其二是刑罚分论,犯罪理论在刑法总论和刑罚分论中都处于较为重要的地位,作为罪数论则又是犯罪论中的必要构成部分,因此罪数问题在刑法中处于重要的地位。
一、罪数论是犯罪构成的理论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是犯罪构成理论的特殊问题的补充形式首先,数罪是犯罪构成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我国现行刑事立法中所规范的犯罪行为,一般是以一人犯一罪为基本内容,所以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则以一罪为其研究为根本。
至于一人犯数罪,由于它的构成具有多变的特点,我国刑法分则对于一人犯数罪的问题有规定,但不可能与一人犯一罪规定的那样较为祥尽,只是对少数的犯罪行为规定为数罪进行并罚:例如,刑罚第318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依照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刑法总则关于数罪并罚有具体的规定,一人是否构成数罪,则正是罪数所要研究的对象。
数罪问题,不仅是犯罪理论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对犯罪构成理论不能概括的特殊问题的补充形式。
其次,单一罪是犯罪构成理论又一重要组成部分和补充形式。
任何科学概念不可能穷尽一切因素,在给概念下定义以后,不可避免地加以补充和修正,使之更加完善。
犯罪构成理论所概括的四个基本要素,即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并出于一个犯意,实施一个犯罪行为,侵犯一个犯罪客体。
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刑法中规定对一人犯数罪的情况下的一种量刑情节,对于数罪并罚的,分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两种,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适用。
刑法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69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70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71条)数罪并罚的原则包括:1、各国刑法所采取的原则主要有吸收原则、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与混合原则;2、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采取的是混合原则。
由此可知,数罪并罚执行刑期有三种具体规定:一、数罪中有一罪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如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巨贪蒋艳萍,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与犯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的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
二、数刑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刑期。
如:拐卖妇女罪被判有期徒刑七年,强奸妇女被判有期徒刑九年,介绍卖淫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该罪犯的数刑中总和刑期为十九年,决定执行的刑期为十九年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为九年,该犯的实际执行期应为九年以上十九年以下酌情决定执行期。
论牵连犯与数罪并罚
论牵连犯与数罪并罚作者:韦加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6期摘要:本文认为,牵连犯应当“从一重处罚”或“从一重从重处罚”,凡是我国刑法分则规定应当数罪并罚的所谓牵连犯都不是牵连犯。
理由是:由于方法行为重于目的行为或者结果行为重于原因行为(并非说方法行为构成的罪重于目的行为构成的罪或结果行为构成的罪重于原因行为构成的罪),导致事实上的牵连关系断裂,故不存在牵连关系,不是牵连犯,以此观点来指导司法实践。
关键词:牵连犯牵连关系断裂数罪并罚作者简介:韦加速,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澳大利亚邦德大学访问学者,江苏广播电视大学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028-02牵连犯是指犯一罪,其方法或者结果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
换而言之,行为人的目的仅意图犯某一罪,实施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另外触犯了其他不同罪名,其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这就是牵连犯。
例如,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方法(方法行为)骗取公私财物(目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和诈骗罪,就是牵连犯。
对牵连犯如何处理,我国刑法总则没有规定。
通说认为,对于牵连犯的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而应“从一重处罚”,即按照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所规定的刑罚处理,在该最重的罪所规定的法定刑范围内酌情确定执行的刑罚。
也即“从一重从重处罚”。
理由:牵连犯是行为人以犯一罪为目的的主观意思而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在客观上,独立成罪的各行为,彼此为犯一罪密切地联系在一起,从牵连性的主、客观方面考察,牵连犯触犯了数罪名,既不是单纯一罪,也不是实质的数罪,其主观方面的恶性、客观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单纯一罪大,较数个独立的罪要小。
所以,牵连犯“不发生数罪并罚问题是容易理解的”①。
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正确。
但是,我国刑法分则对某些理论上(逻辑上)是牵连犯的具体犯罪的处理作了特别规定,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张明楷、陈兴良刑法分则罪名一览表
一般主体 聚众哄抢 的首要分 子和积极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主体
数额巨大;其他特别严重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并处罚金 刑罚 3年-10年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可单 死 处罚 刑 金 2年-5年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 备注
5
数额较大 数额较大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单处罚金 (不包括遗失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 职务侵占 公司、企 数额较大(5000-20000元以上) 数额较大 7 利用职务上便利,侵占本单位财产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罪 业、其他 公司,企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 业,其他单 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使用 1 位经营,管 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借给他人使用,数额 直接故 理,主管本 较大, 挪用资金 单位资金 意: 超过3个月未还 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8 罪 暂时占用 2 的,不具 单位资金 挪用资金,数额较大,进行经营活动,不论 有国家机 时间长短 关工作人 3 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不论资金多少,时 员身份的 间长短 人 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 掌握特定 挪用特定 款物的会 重大损害 9 故意 款物罪 计人员,发 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民,救济款物 役; 放人员,有 敲诈勒索 直接故 采用威胁、要挟的方法,逼迫财物所有人 10 一般主体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罪 意: 、保管人就范,将公私财物交由行为人或 故意毁坏 数额较大;其他严重情节 11 一般主体 故意 数额较大或其他严重情节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财物罪 破坏生产 故意: 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以其他方法破 12 一般主体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经营罪 泄愤报复; 坏生产经营 6 侵占罪 一般主体
1
论刑法分则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
第二 , 实行 数罪 并罚符 合罪 责刑 相适应 的基本 要求 , 与其 社
会 组 织罪 和 其他犯 罪 并罚 。是否 具有 其他犯 罪与 本 罪 的成 立 并 会危 害性 相称 。 行 为人 为 了实现 同一个 犯罪 目的 , 只是 因为采取
无关系, 只 是产 生 其 规定 的处罚 原则就不 尽相 同违
作 者简 介 : 刘雅 萍, 华 东政法 大学 。
中图分类号: D 9 2 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2 - 0 2 1 - 0 2
刑法 总 则 中数罪 并罚规 定主要 体现 在三个 条文 中, 第6 9 条 罪 的成 立 。 这就 是为何 在前 两类 犯罪 中规定 了数罪 并罚 , 而在邪 规 定 了判 决宣 告前一 人犯 数罪 的并 罚原则 。第 7 O条和 7 1条分 教犯罪 中没 有规 定并 罚处 罚的原 因 。
罪 与数 罪 的区分 并未 作 出规 定。而刑 法 分则又 规 定了 八款应 该 罚; 第1 9 8条规定 , 投保人 、 被保 险人故意 造成财 产损失 或者故 意
并 罚的数罪 情况 , 那么 , 针对那 些分则没 有规定 数罪 并罚 , 但 是却 造成被保险人死亡 、 伤残、 疾病 , 骗取保险金的, 其中的方法行为 与这 八类 数 罪类似 的情 况应 该如何 处理 呢 ?
1 . 恐 怖活 动组 织罪 和黑 社会性质 组织 罪只 要是 在实 施本 罪
两 个罪 名—— 组织 、 领导 、 参 加黑社 会性质 组织罪 、 入境发 展黑 社
第一 , 牵连 犯是 两个 以上不 相 同的罪名 组成 的犯罪 , 这是适
既然 构成 了数 罪 , 就 应 当进 行数 罪 并罚。 。 的 同时又触 犯其它 罪名就应 当 实行 数罪 并罚 , 形成 了相对 独立 的 用 数罪 并罚 的基础 ,
刑法分则知识点整理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客体
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制造和销售的管理制度
客观
被依法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
1超过限额或者不按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
2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
3制造无号、重号、假号枪支
主体
特殊主体纯正的单位犯罪,依法被指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
119第二款
过失损坏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罪
处罚
过失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20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客体
公共安全
客观
恐怖组织:1三人以上2目的是实施恐怖活动3长期、有组织有计划的实施恐怖活动4严密的组织性和稳固性5社会危害性人生危险性极大
客体
公共电力安全;公共供给燃气、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
客观
1破坏行为(有义务的人明知已坏不维修设备的不作为)2正在使用(包括暂时待命和交付验收未使用的)
主体
一般主体
主观
故意
处罚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性质
危险犯
既遂未遂
不以实际发生严重后果为必备条件,只要行为足以使电力设备发生无法正常工作或者易燃易爆设备足以发生燃烧爆炸危险,危害公共安全即可构成犯罪既遂
主体
一般主体
主观
故意
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31
重大飞行事故罪
客体
航空运输安全
客观
违反与飞行有关的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罪数及数罪并罚总结
罪数及数罪并罚总结一、一罪一罚、数罪并罚,标准:犯罪构成说一判决宣告前的数罪并罚:第69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行期徒刑、拘役、管制, 限制加重原则:在数刑的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罚;二刑罚执行中发现“漏罪”的并罚:第70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并后减;先按限制加重原则并,后减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三刑罚执行中犯“新罪”的并罚;第71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减后并, 先减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将原判决剩余的刑期与新罪判决的刑期按限制加重原则并;二、貌似数罪但不实行数罪井罚的情况:一实质一罪一行为,一罪:1、继续犯2、想象竞合犯,3、结果加重犯;二法定的一罪数行为法定为一罪:1、惯犯,2、结合犯;三处断的一罪数行为犯数罪按一罪处理:1、连续犯,2、牵连犯,3、吸收犯;四法条竞合犯;一行为触犯数法条;实际的一罪;三、法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一法律上把一个犯罪作为另一个犯罪处罚情节的情况;这种情况不要数罪并罚:1、绑架并杀害人质,绑架罪一罪处罚;2、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3、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作为拐卖妇女的一个加重情况;4、组织卖淫又有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以组织卖淫一罪处罚;5、以强奸的手段迫使卖淫的;这种情况之下既有强迫卖淫的罪行又有强奸的罪行,但是依法只以强迫卖淫罪处罚,强奸作为适用重刑的依据.这个也有人用牵连犯的理论来解释;认为强奸是强迫卖淫的手段;6、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非法拘禁被组织者的;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暴力抗拒缉查的;8、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时,武装掩护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以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一罪处罚.理论上一般解释为牵连犯;二法定从一罪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1、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以盗窃罪论处;理论上一般解释为,犯盗窃罪和信用诈骗罪,属于吸收犯.但也有认为是牵连犯的;2、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一般解释为吸收犯,也有解释为牵连犯的;3、私拆、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一般解释为牵连犯;4、因受贿而徇私枉法或者枉法裁判的,犯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或者枉法裁判罪,择一重罪处罚;解释为牵连犯;5、为走私而骗购外汇的,为骗购外汇而伪造有关公文的,如果实行了走私罪的,以走私罪一罪处罚;如果尚未实行走私行为的,以骗购外汇罪一罪处罚;解释为牵连犯;6、根据司法解释,使用破坏的手段盗窃数额较大财物,又毁坏大量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7、犯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8、犯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9、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四、法定的转化罪不是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1、非法拘禁他人故意暴力殴打致被拘禁人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2、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3、虐待被监管人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4、聚众斗殴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5、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致人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6、在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使用暴力、威胁转化为抢劫罪的;7、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是否属于转化罪尚未定论;对上述情况,从自然的眼光、生活的眼光来看似乎是数罪或者就是数罪,但在法律上不能实行数罪并罚;过去很多同志对数罪并罚问题,觉得学得很好,但是一做题就做错;其原因是我们太懂一罪一罚、数罪并罚,而没有注意到数罪法律偏偏不让并罚的情况;而考试的时候偏偏不考一般情况专考特殊情况,所以一定要注意;五、理论和实践非法定的中常见的不需要数罪并罚的情况:l、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奸、抢劫、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虐待被监管人、绑架、等侵犯人身的犯罪,造成轻伤后果的,仍是一罪,按相关犯罪定罪处罚;2、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造成重伤结果的,一般以故意伤害罪定期处罚;六、法定应当数罪并罚的情况: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人、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此一般认为是牵连犯,但数罪并罚;3、犯保险诈骗罪,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此一般认为是牵连犯,但数罪并罚;4、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以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并且要以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但数罪并罚;5、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以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但组织抢劫集团又实行抢劫犯罪的,不存在数罪并罚问题;6、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强奸被收买的妇女的,数罪并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有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7、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井罚的规定处罚.8、因受贿而挪用公款,或者挪用公款后又使用的公款犯其他罪的,数罪并罚;解释为牵连犯数罪并罚特例;9、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171条出售、运输假币罪、第172条使用假币罪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七、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通常是依据分则条文规定确定的,即是法定的;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有: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绑架致人死亡的;绑架致人死亡的,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不能还的: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有: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的,但是个别也有故意的,如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刑法分则的四种规定
2 1 第5 一 0 1年 _ 6期( 总第 18期) 2
刑法分则的四种规定
邱 威
( 武汉大学 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 07 ) 302 摘 要: 有些文章对法定拟制与注意规定进行 了研 究, 但是该项研 究有待完善。刑 法分则有四种规 定,
对 四种规 定 的界 定是 否科 学合理 , 乎到 能否 准确定 罪 量刑 , 涉及 对 法律 规 范的 正确 理 解 , 关 也 立足 体 系解释
作者简介 : 邱威( 94 17 一
)男 , , 河南信 阳人 , 武汉大学博 士研究生 , 研究方 向: 刑法学。
① 孙力. 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司法认定[] 中国刑事法杂志 , 0 ()张 明楷. J. 2 01; 0 法益初 论[ , M] 中国政法 大学 出版社 , 0 ( 2 3 修 0
收 稿 日期 :0 1 7—1 2 1 —0 1
“ 按……的规定定罪量刑” 的规定 , 前一种可以看做
对定 罪量 刑 的基 本 规 定 , 一 种 又可 以根 据 不 同含 后
义分成不 同的规定 , 厘清它们之间的界限, 有助于准
确理 解并 正确地 适用 法律 规范 。有些 文章 提 到刑法
二、 问题 的解 决 路径
执行判决 、 裁定失 职罪及执行判决 、 裁定滥用 职权 罪 ) 同时又构成本法第 35条规定之罪的( , 8 即受贿 罪 )依照处罚 较重的规定定 罪处罚。有 的仍然认 ,
为 这 种 情 况 “ 不 属 于 想 象 竞 合 犯 、 连 犯 、 收 并 牵 吸 犯, 而是 构成数 罪 , 该 数罪 并 罚 ”1。既然 新 刑法 应 _ J 有 明确规 定 , 罪刑 法定 原则 出发 , 第 39条 前 三 从 犯 9
刑法分则
刑法分论一、罪状、法定刑罪状简单罪状:只有罪名,没有具体特征描绘;叙明罪状:具体特征描绘;引证罪状: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空白罪状:指出参照法律、法规;混合罪状:2种以上描述方法。
罪名分类:类罪名、具体罪名;单一罪名、选择罪名(拐卖妇女、儿童罪)、概括罪名解决了数罪并罚的问题:又拐卖妇女、又拐卖儿童的------------拐卖妇女儿童罪如信用卡诈骗罪:196条;法定刑法律条文规定了刑法种类和刑法幅度。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浮动法定刑:只适用于罚金;刑法202条:拒缴罚金的1~5倍。
注意规定;提醒司法人员注意的、以免忽略。
法律拟制:使本来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规定的行为按该规定处理。
即:”明知将不同者等同视之”.-----刑法的扩张性规定。
---------又叫转化犯。
国家安全:领土和主权(一)放火罪:危险犯、独立燃烧说、公共安全: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公共生活的安宁稳定。
不特定多数人:有扩张的可能性,如果没有,则不是危害公共安全。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恐怖组织:为特定政治目的,对不特定他人的人身、财产等适用暴力、胁迫,以造成社会恐怖。
(二)劫持航空器罪■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持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足以使一般人难以反抗,是航空器坠毁或威胁他人重伤、死亡。
使用中:飞行前准备到降落后24小时。
(一)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以占有的意思盗窃;抢夺:夺取。
(一)交通肇事罪:含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本罪存在时空范围:水路、公路危险分配:特殊情形下:5种,需要背记。
酒后、吸毒驾驶;逃逸的;人和车辆有问题的;本罪主体:参与公共交通的人员。
包括:驾驶者、乘客、行为;所有人、承包人以及主管单位人员(能发命令的人);逃逸的性质:酒后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处理:酒后驾车,属于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不是刑法调整的范围酒后驾车,没有危险驾驶,却对他人的生命健康等造成伤害--------交通肇事罪酒后实行危险驾驶,毫无眷顾的放弃了对他人生命的,也放弃了自己的生命,则认定为故意。
一般累犯与数罪并罚存在处罚竞合
一般累犯与数罪并罚存在处罚竞合一般累犯与数罪并罚,规定在刑法总则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中,不同之处在于累犯是一项刑罚制度,数罪并罚是并罚的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
从表面看,二者不存在任何适用冲突,但由于法律用语的不明确,导致累犯制度中的一般累犯与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数罪并罚之间存在一定范围的竞合,给司法实践的适用带来争议。
笔者就此问题发表一些浅见,求教于同仁。
一般累犯与数罪并罚的竞合刑法第六十五条对一般累犯的规定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而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对数罪并罚分三种情形作出了规定。
其中同一般累犯存在竞合的是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我国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决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两处“刑罚执行完毕”是否包括附加刑刑法第六十五条和第七十一条都有“刑罚执行完毕”的规定,二者的竞合就发生于此。
第一,对一般累犯规定中刑罚执行完毕的理解。
刑法第六十五条中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是主刑执行完毕,还是主刑和附加刑共同执行完毕,法律无明文规定。
笔者认为,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完毕,即只要主刑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即使附加刑尚未执行完毕,仍可以构成累犯。
首先,这一款中“刑罚”一词先后出现三次,对照上下文理解,三处意思应当同一,前后两处均是指有期徒刑以上的主刑,因此可以得出“刑罚执行完毕”指的是有期徒刑以上的主刑执行完毕。
其次,因为在我国现有刑罚的执行条件下,附加刑的执行不甚规范、不便操作且难以达到理想的程度。
比如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刑中,有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的规定,现实中犯罪分子有期徒刑以上的主刑执行完毕五年内,罚金刑没有执行完毕的情况并不鲜见。
刑法分则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强奸罪强奸致人重伤或死亡,属于结果加重犯。
非法拘禁罪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致人重伤、死亡,属于结果加重犯。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绑架罪绑架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加重处罚)绑架罪+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死亡=绑架罪(加重处罚)拐卖妇女、儿童罪本罪+强奸罪=本罪(加重处罚)本罪+引诱卖淫罪、强迫卖淫罪=本罪(加重处罚)本罪+组织、运输偷越国(边)境=本罪(加重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结果加重犯。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罪+后罪,应数罪并罚。
常见后罪有拘禁、伤害、杀害、虐待、侮辱、猥亵、强奸等。
收买罪+拐卖罪=拐卖罪拐骗儿童罪拐骗儿童罪+后罪,数罪并罚。
后罪诸如:奸淫女童,构成强奸罪,并罚;向儿童父母勒索财物,构成绑架罪,并罚。
拐骗罪+拐卖罪=拐骗罪刑讯逼供罪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视为结果加重犯。
虐待被监管人员罪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犯本罪又实施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具体危险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抽象危险犯生产、销售假药罪——抽象危险犯生产、销售劣药罪——实害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具体危险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实害犯。
柏浪涛刑法分则 (2)
刑法分则1.法律拟制。
①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分四种情形,一是在行为未构成刑讯逼供罪之前,致人伤残死亡的,直接认定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二是在为构成刑讯逼供罪之前,直接故意伤残杀人的,认定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
三是在构成了刑讯逼供罪后,致人伤残死亡的,拟制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四是构成了刑讯逼供罪后,故意伤残杀人的,要按照刑讯逼供罪和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②虐待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拟制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同上。
③非法拘禁罪致人伤残死亡的,拟制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同上。
④聚众斗殴致人伤残死亡的,拟制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同上。
⑤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致人重伤的,按照故意伤害罪论处。
⑥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拟制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⑦携带凶器抢夺的,拟制为抢劫罪。
⑧犯盗窃、抢夺、诈骗,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拟制为抢劫罪。
2.故意杀人罪。
法益是他人的生命权。
3.过失致人死亡罪,结果加重犯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强奸致人死亡、绑架致人死亡、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抢劫致人死亡、暴力干涉婚姻致人死亡;虐待致人死亡。
4.强奸罪:侵犯妇女的性自主权。
公式:使用暴力或胁迫或宣告威胁等强制手段,使妇女无法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
5.非法拘禁罪:侵犯的人身自由。
非法拘禁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是法定量刑情节。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是结果加重犯,此处指的是拘禁本身的暴力过失致人重伤死亡。
如果非法拘禁使用暴力(拘禁之外的暴力)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拟制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
上述两种情况下,如果是故意重伤、杀人的,直接认定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
6.绑架罪。
非法拘禁+敲诈勒索,以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为目的(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利用第三人对人质的担忧),实力控制人质,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
只要非法拘禁了,也就是实力控制了被害人,绑架罪就既遂(间接目的犯),此外的间接目的犯还有拐卖妇女儿童罪、传播淫秽物品罪。
关于刑法分则的总结
关于分则的总结数罪并罚1、①行为人在组织、领导或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后,具体实施了杀人、绑架、爆炸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并利用该组织而犯其他罪行的,实行并罚。
2、劫持航空器后,滥杀无辜,强奸妇女的,数罪并罚。
3、交通肇事后,为杀人灭口,故意将被害人撞死,或挂带被钩受害人逃跑,数罪并罚。
4、以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非法、违法生产作业,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严重污染环境,造成重大伤亡事故。
这三种情况,数罪并罚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数罪并罚6、保险诈骗,采用故意杀人、伤害、放火等手段制造财产损失的,数罪并罚7、侵害著作权,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的,数罪并罚8、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同时,走私特定物品的,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定罪处罚,构成数罪的,数罪并罚9、①强行与收买来的被拐卖妇女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②对收买来的被拐卖妇女、儿童进行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或有伤害、侮辱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③犯本罪又阻碍解救受害人的,组织、引诱、强迫受害人实施其他犯罪的,造成被害人及其亲属重伤死亡的,数罪并罚。
10、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11、明知是枪支而盗窃①盗窃后藏于家中②又利用枪支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数罪并罚12、①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因过失撞伤撞死他人,损坏车辆的,按交通肇事罪或其他犯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②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罪之外)而偷开机动车辆作为犯罪工具并将机动车辆据为己有或丢失的,以盗窃罪与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并罚。
13、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或者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实行并罚。
14、实施第140 至148 条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以及假药等特定的伪劣产品犯罪行为,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实行数罪并罚。
15、走私犯罪并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缉私的,以具体的走私犯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珍贵文物罪)与妨害公务罪实行并罚(见157 条第2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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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中数罪并罚的情形
1.行为人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任务的,叛逃罪、间谍罪
2.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并利用该组织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
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与相关犯罪并罚。
3.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又利用黑社会组
织实施其他犯罪的。
4.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其死亡或伤残的,交通肇事罪、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5.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
死亡、伤残或疾病,骗取保险金的,以保险诈骗罪与其他罪并罚。
6.行为人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并罚
7.行为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又不报谎报的,重大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情况
罪。
8.犯第三章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而构成其他罪
的,按本节各罪与他罪并罚。
9.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走私各罪、妨害公务罪。
10.犯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
11.暴力抗税,造成重伤、死亡的,抗税罪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12.骗取税款超过其所交纳的部分,偷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
13.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购买、运输假币罪、使用假
币罪。
14.行为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且数额巨大,但给客户开具存单,客户也认为该款存入银行,
但该款实际上却以个人名义借贷给他人等方式挪用的,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挪用公款/资金罪。
15.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前罪和销售假冒的注
册商标的商品罪并罚。
(另: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同此情形,以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并罚)
16.在实施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犯罪过程中或其后,又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或又非法
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有伤害、侮辱行为的,以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罪与相关罪并罚。
17.构成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同时,如果还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劳动或者造成
其他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当与本罪并罚。
18.行为人实施故意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失去知觉),利用被害
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
(抢劫罪,盗窃罪)
19.在偷开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与其
他罪并罚。
20.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够成其他犯罪的。
21.在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中,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
后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行为的。
22.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
23.行为人构成贪污、贿赂犯罪,又将脏款偷存境外的,与隐瞒境外存款罪并罚。
24.
1.为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3.避险过当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4.中止犯,视是否造成损害,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5.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6.累犯,应从重处罚。
7.预备犯,可以比较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8.未遂犯,可以比较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9.教唆犯,如被教唆之人未犯所教唆之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10.教唆未满十八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11.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12.一般立功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13.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应当减刑。
14.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15.胁从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