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因民事诉讼中帮助伪造证据、妨害作证,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例选【精品范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律师因民事诉讼中帮助伪造证据、妨害作证,被
追究刑事责任案例选
======================================================================
律师因民事诉讼中帮助伪造证据、妨害作证,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例选
作者王克先
(一)帮助伪造证据案:
1、律师翁某、吴某帮助伪造证据案:1998年11月,亚源公司从浙江某公
司购进摩托车销售,后有消费者因不能上牌等原因要求退货。
亚源公司经
理徐某与律师翁某商量后伪造了证据,翁某虚构了19名消费者撰写了起诉状,起诉亚源公司和浙江某公司以期挽回损失。
徐某又请律师吴某制作虚假调查笔录,伪造原告的委托书,作为19名虚假原告的代理人参加诉讼。
徐、翁两人则作为亚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
法院判决19名虚假原告胜诉,获得双倍赔偿。
后因他人举报而案发。
一审法院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分别判处翁、徐、吴
三人有期徒刑二年、一年零六个月和一年。
三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
回上诉,维持原判。
2、律师罗某帮助伪造证据案:浙江省宁海县律师罗某在保险合同纠纷中担任宁海某化工厂诉讼代理人时,以欺骗、伪造等手段,帮助该化工厂伪造证据。
后案发,2001年11月,宁海县人民法院认定罗某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
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3、律师何某帮助伪造证据案:四川省射洪县律师何某明知于某的欠款已收回,欠条原件在法院档案,仍在该欠条复印件上签署了“复印属实”,并与其
所伪造的证人证言一起在法庭上出示,以证实于某的欠款经催收未归还且未超
过诉讼时效。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以何某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
六个月。
何某不服,提起上诉,2005年2月,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4、律师严某帮助伪造证据案:2007年3月初,浙江省诸暨市某医院的护
士谢女士收到浙江省绍兴县法院送来的传票,称其欠他人款额65万元。
谢女士感到突然,“我与原告王女士素昧平生,何来借钱一事?”。
但“借条”上面清楚地写着“今借到王女士人民币累计现金65万元整。
具借人:谢女士”。
2007年5月28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谢女士称,她从来没有向王
女士借过钱,王女士向法院提供的那份借条是经人变造而成的。
谢女士说,她
曾经在一张纸条上签过自己的姓名,当时该纸条只有右下角上有几个字:“付
现金11万”,那是案外人王某所写,现在王女士出示的这张借条上的其他字都是王某事后添加上去的。
谢女士虽然提出了抗辩,却未能在法庭上出示任何证据,而且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对借条提出鉴定申请,因此法院对王女士提供
的借条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于同年6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谢女士归还王女士65.35万元。
一审判决后谢女士不服,提出上诉,但由于她未在法定期
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7日作出裁定,按谢女士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谢女士输了官司又失去了上诉的机会,却不甘心。
她向绍兴县人民检察院
反映了这一情况,检察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结果发现王女士与谢女
士素不相识,且王女士不具备借给他人65万元的能力,倒是王女士的老板王某
曾通过王女士汇钱给谢女士。
王某供出了骗取字条的实情,以及事后在严律师
建议下将“收条”变成“借条”的事实:2007年2月5日晚上,王某邀请谢女
士来到市区一家五星级酒店房间,王某将11万元现金交给她。
交钱之时王某说:“我给你这么多钱了,你这次打个收条吧。
”王某在一张白纸的右下角写了
“付现金11万”几个字,然后让谢女士签了名。
谢女士签好字后倒头便睡。
王某乘谢女士不备,将11万元现金和该纸条拿走,并在纸条的空白处加上了“借条,今借到王女士人民币现金累计65.35万元整,分期归还如下……”等内容。
王女士则供认是老总王某和律师严某叫她在诉状上签名、捺手印的,当时,她
曾提出自己并不认识谢女士又何来借贷关系,但王某和严某却对她说没事。
绍兴县检察院对此案提起抗诉,法院撤销了原判。
王某和律师严某被追究刑事
责任,王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律师严某犯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二)妨害作证案:
律师周某妨害作证案:2008年2月14日,深圳市某房地产集团向宝安公
安分局报案,公司原法律顾问湖南律师周某之妻肖某兰向法院起诉了该集团,
称肖某兰与该集团签有售房合同,而该集团无权售房并且“一房二卖”,要求
双倍返还已交房款共计5396710元。
公司认为周某是利用工作之便伪造了证据,宝安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并通知该集团应诉,请求公安机关查清事实,依法
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侦查查明,2007年12月,周某被集团解雇后心存不满,顿起报
复之意。
随后,周某在集团内部网站查到集团某某城三期两套房产的业主资料,并于2008年元旦前后,到宝安区福永街道某超市找到一个女文员,骗其在两张空白收款收据(盖有深圳市某某房地产集团财务专用章)上填写:肖某兰于
2007年4月23日和4月25日分别付款人民币150万元和119.8355万元,购
买宝安区西乡大道某某城两套房产。
2008年1月2日,周某以其妻肖某兰的名
义起诉深圳市某房地产集团,要求双倍返还已交房款共计人民币5396710元。
2008年4月4日,周某因涉嫌妨害作证罪被宝安警方依法逮捕,肖某兰因
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被依法逮捕,5月14日,该案被移送宝安区人民检
察院审查起诉,宝安人民法院已经依法作出有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