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40)中国法制史复习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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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0)《中国法制史》复习思考题.
一、名词解释
1、嘉石之制
2、宗法制度
3、八议入律
4、五听制度
5、《九章律》
6、亲亲得相首匿
7、《法经》
8、引经决狱
9、《钦定宪法大纲》
10、会审公廨
11、《宋刑统》
12、保辜制度
13、九卿会审
14、编敕
15、《唐六典》
16、马锡五审判方式
17、六礼
18、《六法全书》
二、简答题
1、简述汉朝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2、简述《法经》的主要内容和历史意义。
3、简述西周时候的礼刑关系。
4、简述汉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5、简述《大明律》的主要特点。
6、简述《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
7、简述西周时候的刑事政策:刑罚世轻世重的含义。
8、简述唐朝立法指导思想。
三、论述题
1、评述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2、试论唐律的基本精神和历史地位。
3、论述“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含义。
4、论述元朝法制的主要特点。
(0140)《中国法制史》复习思考题答案
一、名词解释
1、嘉石之制是西周时期对那些比送进圜土者更轻微的犯罪人的一种刑罚方式,具体是指让罪犯带上刑具而坐在嘉石上一定时日,使其思过,悔改后再交由司空监督进行有效劳役的一项带有羞辱性质的刑罚。
2、宗法制度是西周的基本社会制度,他是指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
合以保证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3、八议入律是指对八种权贵人物即亲、故、贤、能、功、贵、勤、宾犯罪后在审判上给予的特殊照顾的一种封建特权法律制度,最早在曹魏政权制定《魏律》时正式成为封建法典的主要内容之一
4、五听制度西周时期通过长期对以来司法经验的总结和提炼,形成了一套在审判中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具体是指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5、《九章律》西汉初年,萧何奉刘邦之命,参照秦法,“取其宜于时”所制的汉朝基本法律,共分盗律、贼律、网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厩律九篇。
6、亲亲得相首匿是指汉代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之罪之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的一项刑法原则
7《法经》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粗具体系的封建成文法典,是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的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8、引经决狱——指审判案件时,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的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提倡者是董仲舒。
9、《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公布的第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共23条,其中14条规定了“君上大权”,此为宪法大纲的核心,九条附录规定了“臣民的权利义务”,实质上是为封建专制制度披上了“宪法”的外衣。
10、会审公廨又称公堂会审,名义上是清政府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构,实际上是中国与外国领事共管机关,是领事裁判权的延伸。
凡涉及洋人的案件,必须有其领事官员参与会审,纯属华人之间的诉讼,外国领事也可以来参观甚至操纵判决。
11、《宋刑统》是宋朝正式的刑事法典,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12、保辜制度唐代一项刑罚制度,指在限期内伤者死去则伤人者承担杀人责任,在限期外死去或限期内因其他原因致死者,伤人者只承担伤人责任.
13、九卿会审是清朝时候,凡特别重大案件二次翻供后仍不服的,根据皇帝诏令,责由六部尚书(吏、户、礼、兵、刑、工)会同大理寺卿、左都御史以及通政使联合审判,最后由皇帝审核批准的一项重要会审制度,是由明代的九卿圆审发展而来的。
14、编敕敕是宋朝的一种法律形式,把单行的敕文编撰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立法程序就叫编敕。
15、《唐六典》唐玄宗开元年间按“以官统典”原则反复修订而成《唐六典》,共30 卷,分治职、教职、礼职、政职、刑职、事职六部门,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行政法典,对后世王朝行政法典的制定产生重大影响。
16、马锡五审判方式——指一种采取巡回审判的方式,依靠群众、深入调查,运用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的审判方式。
17、六礼——西周时婚姻的缔结必须合乎以下六道程序: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18、《六法全书》——指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法律的代名词,六法指宪法、民法、刑法、刑诉、民诉和行政法六部基本法典,汇编成册出版,通称《六部全书》。
二、简答题
1、简述汉朝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答:
一、刑制改革的原因
(一)历史原因
中国自从战国时起封建制度就已经逐步确立,在法律制度上封建制的法律逐步取代了奴隶制的法律。
但就刑罚体系来说基本还是沿用奴隶制度的五刑制度,只不过为了适应形势的需要补充了许多新的刑罚种类,这样一来,新旧刑罚体系混杂,显得杂乱无章。
经过汉初几十年的休养生息,到汉文帝、汉景帝时期,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人民生活安定,政权稳固,为刑制改革创造了有利的社会条件。
(二)现实原因:缇萦的上书。
二、刑制改革的内容:
汉文帝批准的刑制改革内容是:凡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
汉景帝时两次下诏减少笞数:第一次将笞五百减为笞三百,笞三百减为笞两百;第二次将笞三百减为笞两百,将笞两百减为笞一百。
而且还规定了刑具规格、受刑部位以及行刑途中不得换人。
改革之后汉代的肉刑制度围宫刑和斩右趾。
三、刑制改革的意义
汉代刑制改革废除肉刑,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既可以使受刑者受到惩罚,又能使其保存劳动力,有利于社会的继续发展,也体现了一种对人权的粗略保护。
废除肉刑是我国古代的刑罚制度由野蛮变得较为人道,尽管在局部范围内曾有过一定的反复,但毕竟属于支流。
改革后的刑罚制度为封建五刑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在中国法制发展史上具有重大意义,是奴隶制五刑制度向封建制五刑制度转变的标志。
2、简述《法经》的主要内容和历史意义。
答:
《法经》是由战国时期的魏国丞相李悝制定的。
他在总结春秋以来各个诸侯国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法经》共六篇。
《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是适应日益发展的封建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出现的。
《法经》的篇名依次是: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主要是关于惩治盗贼罪以及其他重大犯罪行为的规定。
《法经》的阶级本质:第一,它的锋芒主要是指向农民和其他劳动者的。
《法经》开宗明义规定“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并不是偶然的,它反映了当时农民和地主阶级之间的矛盾已经相当尖锐。
第二,《法经》的目的是要维护君主制度。
第三,《法经》还要维护封建等级制度。
《法经》在我国法制发展史上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
在当时对各国立法产生很大影响,商鞅就是携带《法经》入相于秦,并在《法经》的基础上制定了《秦律》,而汉代萧何
则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制定了《九章律》。
汉代以后历代封建法典都是在秦、汉旧律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的,而且都吸收了《法经》的基本原则,把镇压农民反抗活动作为立法的主要任务。
所有这些都说明《法经》的确是封建法典的蓝本。
其次,《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法经》颁布的本身就是封建制度胜利的标志,它是作为封建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正因为如此,加上魏国其他有关富国强兵政策的推行,使魏国很快在战国初期强盛一时。
3、简述西周时候的礼刑关系。
答:
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
“礼”是积极的规范,“刑”是消极的制裁,二者相辅相成,“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
1)这是见于《礼记-曲礼》的等级原则,特权原则。
"礼不下庶人"不是说庶人完全不受礼的约束,而是说他们不能参与贵族专有的礼仪活动;
2)"刑不上大夫"不是说贵族大夫犯罪可以不受处罚,只是说贵族犯罪可以不按照"常法"处置。
4、简述汉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答:
汉初至文景时期: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实行“无为而治”;
汉武帝以后,以儒家思想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中心是“德主刑辅”。
5、简述《大明律》的主要特点。
答:
《大明律》是中国法制史上具有代表性的法典。
其特点是:
(1)编排体例仿照《元典章》,以名例和六部为篇目,共七篇,改变了以往传统法典的体例;
(2)门类划分较细,便于检索;
(3)文字浅显易懂;
(4)律首附有《服制图》和《六赃图》,使得援引者一目了然;
(5)条目虽然少于唐律,但覆盖面却超过唐律。
6、简述《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
答:
1947年公布
①规定土改基本任务是废除封建、半封建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
②规定土改须遵守的原则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者,正确对待地主富农。
③规定保护土改的司法措施。
对一切对抗破坏土地法大纲的罪犯,组织人民法庭予以审
判和处分。
7、简述西周时候的刑事政策:刑罚世轻世重的含义。
答:
刑罚世轻世重——指要根据时势的变化和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具体指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8、简述唐朝立法指导思想。
答:
1)德本刑用(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强调伦理道德为治国的根本,刑
罚镇压为辅助手段。
2)宽简、稳定、划一。
轻刑省罚,条文简明,保持法律的稳定性。
3)严格执法与守法的思想
三、论述题
1、评述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答:
1900年以后清朝政府的法律改革活动称为清末修律。
其宗旨:
1)适应时变,吸收西方近现代法律形式、法制制度,满足帝国主义的需要。
2)不违背中国传统的封建道德,不能从实质上损害中国的封建政治制度与社
会秩序。
一、修律的基本情况:
1)删修旧律旧例,改订刑罚制度,废除一些残酷刑罚和明显不合潮流的制度。
2)制定新法律、新法典。
例如先后起草、制定、颁布了《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民
律草案》、《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大理院编制法》、《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法院编制法》。
3)配合新法典的制定,逐渐改革旧的司法体系和诉讼制度。
二、清末修律的意义
虽然在主观上是被动的的立法活动,修律本身也存在根本的缺陷和局限性,但客观上产生了显著影响,在中国近代法制史上有重要地位。
1)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
中国传统的封建法制开始转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制。
2)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对后世特别是北洋政府、南京国民党政府
法律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条件。
3)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促进形成了一部
分中国人的法治观念。
4)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现代化
2、试论唐律的基本精神和历史地位。
答:
(一)、基本精神:
1、体现了君主专制主义与封建特权精神
2、体现了封建家族伦理精神与小农经济意识:①亲属关系越近,刑罚上的效果越重,
②亲属相犯,同罪异罚。
3、体现了“一准乎礼”的封建伦理道德的基本精神。
4、体现了“用刑持平”的精神。
5、体现了规范详备、科条简约的精神。
(二)、地位:
1、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作,承袭了以往各代立法之集大成,成为后世封建立法的典范。
2、对当时东南亚国家的法制发展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3、论述“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含义。
答:
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
“礼”是积极的规范,“刑”是消极的制裁,二者相辅相成,“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
1)这是见于《礼记-曲礼》的等级原则,特权原则。
"礼不下庶人"不是说庶人完全不受礼的约束,而是说他们不能参与贵族专有的礼仪活动;
2)"刑不上大夫"不是说贵族大夫犯罪可以不受处罚,只是说贵族犯罪可以不按照"常法"处置。
4、论述元朝法制的主要特点。
答:
1)公开维护民族间的不平等。
蒙古族为一等,色目人为二等,汉人为三等,南人为四等。
国家机构主要职务只能由蒙古人或色目人充当。
实行同罪异罚,维护蒙古贵族贵族地主的利益。
2)保护奴隶制残余。
3)维护僧侣特权地位。
崇尚佛教,特别是黄衣喇嘛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