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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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与保险经纪、保险代理一起构成保险中介。

保险公估作为一种中介,其职能是对出险后的保险标的物进行勘验、鉴定、估损,出具真实反映保险财产损失情况的公估报告。

保险公估人的出现,改变目前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不合理状况。

一、保险公估概述
(一)保险公估人的概念
保险公估在我国是一个新兴行业,其活动主要由保险公估人承担。

在我国,保险公估人是指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资格条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从事保险标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

[1]
保险公估人既不属于保险人一方,也不属于被保险人一方,而是连接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中介服务机构,是独立于其他部门,面向社会服务的经济实体。

保险公估人和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共同组成完整的保险中介市场。

保险公估人除了从事保险理赔业务外,还从事保险标的承保时的价值和风险评估、鉴定、估算以及保险标的损失后的勘验和损失计算。

其业务贯穿于保险业务的始终。

(二)保险公估人在保险市场的职能
根据保险公估人的概念,保险公估人具有三大职能:
1、评估职能。

[2]险公估人所具有的是一种广义的(保险)评估职能,包括评估职能、勘验职能、鉴定职能、估损职能和理算职能等。

保险公估人对保险标的进行公估,得出公估结论,并说明得出结论的充分依据和推理过程,体现出其评估职能。

评估职能是保险公估人的关键职能。

2、公证职能。

[2]首先,保险公估人有丰富的保险公估知识和技能,在判断保险公估结论准确与否的问题上最具权威;其次,保险公估人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既不代表保险人,又不代表被保险人,完全站在中间、公正的立场上就事论事、科学办事。

3、中介职能。

[2]保险公估人作为保险中介人,从事保险经济活动,并参与保险经济利益的分配,为保险双方提供服务,具有鲜明的中介职能。

这是因为:第一,保险公估人既可以受托于保险人,又可以受托于被保险人;第二,保险公估人以保险关
系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身份从事保险公估经营活动,保险公估人从保险合同一方那里获得保险公估委托,是以中间人立场执行保险公估,并收取合理费用。

这样,保险公估人以中间人身份,独立地开展保险公估,从而得出公估结论,促成保险关系当事人接受该结论,为保险关系当事人提供中介服务,
(三)保险公估的作用
根据保险公估人的职能,保险公估具有两大作用:一是承保咨询,购保指导。

[3]保险公估人比保险人更了解被保险人,比被保险人更了解保险人,完全可以作为二者的桥梁。

二是理赔专业高效。

[3]保险公估人能摆脱当局者迷,更合理的处理理赔。

二、保险公估在国外
(一)保险公估的起源与现状
比较普遍的观点是保险公估从1666年伦敦大火之后诞生的建筑物火灾保险而逐步发展起来。

1867年,很多火灾保险办事处联合成立了一个委员会,并批准通过了一张非专用的“估价人”名单,随后雇用独立保险公估人成为一种习惯做法被延续下来。

[4]目前,欧洲、美洲、澳洲、和东南亚等地区均已有较为发达的保险公估行业,并逐渐形成了各自的特色。

从保险公估人分类看,英国的保险公估人大多属于“保险型”公估人。

其特点是偏重于解决保险方面的问题,技术性专业知识只是辅助手段。

德国的保险公估人大多属于“技术型”。

其特点是偏重于解决机型、电子、能源、地质、水文、建筑、法律、财会、经济、金融、等方面的技术性问题。

欧洲其他国家的保险公估人大多属于“综合型”。

其特点是不仅要掌握保险专业知识,还要熟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

从保险公估业务委托看,日本和韩国保险公估人只能受聘于保险人。

法国保险公估人不能为保险人服务。

英国、德国、意大利和美国的保险公估人则划分为两种,一种只能为保险人服务,另一种则不能为保险人服务。

(二)保险公估的监管
保险公估活动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其行为后果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具有重大影响。

因此,世界各发达国家和地区对保险公估一般都实行严格监管。

如日
本与法国分别授权大藏省保险部(现为金融监督厅)、经济财政部的保险司对保险公估人进行监管;保险业历史悠久的英国强调保险公估的行业自律;而美国在全国有保险专员协会NAIC,在各州也有管理保险公估人的机构,同时还通过行业自律来规范公估人行为。

澳大利亚有保险及退休委员会ISC、澳大利亚消费者权益委员会ACCC 等若干组织同时对保险公估人进行监管,并强调公估人的自律。

[5]概括起来世界各国对保险公估的监管主要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1、政府监管
在保险公估执业资格的监管中,对执业资格实行严格的许可证制度。

如美国有34个州要求保险公估人取得许可证,26个州要求估价人取得许可证。

许可证每年颁发一次。

同时,法律也规定了严格的经营区域,如美国、加拿大、菲律宾、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规定从业的保险公估人不允许跨州公估(发生巨灾和当地的技术力量不足除外)。

[5]对保险公估人实行教育培训和资格考试。

保险公估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行业,为了保证和提高保险公估人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执业水平,各国一般都要求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计划和保险公估资格考试。

其中,培训的内容包括保险、法律、金融、会计、职业道德准则以及理工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而且公估从业人员参加培训的时间每年不得少于200个小时。

另外,许多国家规定参加资格考试的公估从业人员必须具有3-5年的公估从业经验,并且要根据自身的公估技能级别,参加相应等级的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获准执业。

2、协会监管
保险公估人主要从事保险专业技术性很强的业务,这些业务能否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会直接关系到保险双方的切身利益,因而迫切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外部组织对整个公估行业进行协调、引导和规范,以维持较高的行业水准。

正是这种行业的特殊要求,保险公估人协会的产生和迅速发展才成为可能。

从发达国家和地区保险公估的发展来看,保险公估人协会虽为民间组织,但其地位与作用却远远超出了普通行业组织的范畴。

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如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泰国和中国香港等地。

保险公估人协会在行业自律、专业技术培训、资格考试和认证、信息沟通以及对外交流等方面日益发挥着其他组织所无法替代的主导作用。

如英国特许公估师协会规定其会员必须接受该协会的业务监管,若违反了协会章程、道德规范或规章制度,可能被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甚至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罚。

[5]
3、社会监管
社会监管主要指市场力量的监管,如信用评级中介机构、保险公估投诉受理中心等机构对保险公估人的社会监管。

对于保险公估人的违规行为,发达国家和地区都有专门的社会投诉部门,允许客户投诉,经由该部门进行调查,酌情采取纪律处分。

如我国香港,可向登记委员会投诉,日本则允许客户直接向大藏省投诉。

有些国家还将违纪的公估人列入黑名单,如日本、新加坡等。

而社会信用评级机构则不定期地对各类保险公估机构进行信用评级,以作为保险双方当事人选择保险公估人的有力依据。

(三)保险公估的市场地位
在保险业高度发达的国家,保险公估人处理的赔案占整个保险公司赔案的比例高达80%以上。

保险公估人介入大额理赔案件在英国、德国、美国、日本等经济发达国家已成惯例。

而保险公司主要从事新产品开发、售后服务、风险管理等方面。

三、我国保险公估的发展历史及现状
(一)我国保险公估的发展历史及现状
1927年上海益中公证行在上海创办。

1935年著名会计师潘序伦等人在上海发起成立了联合保险公证事务所。

1993年3月,全国第一家建国后成立的保险公估机构—上海东方公估行正式成立,它的诞生标志着国内检验市场从“官检”逐步走向“民检”。

2001年底中国保监会为迎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挑战,加快保险业的开放步伐,一次性批复19家保险公估人的筹建。

截至2008年12月31日,全国共有保险公估机构273家,占2445家保险中介机构的11.17%。

保险公估人评估估损金额264.96亿元,同比增长94.31%。

保险公估人实现业务收入11.42亿元,同比增长58.61%。

其中,财产险公估服务费收入为11.02亿元,人身险公估服务费收入约116.97万元,其他收入3895.74万元。

按照险种划分,财产险公估服务费收入的构成为:机动车辆险5.64亿元,占51.18%;企业财产险3.22亿元,占29.22%;货运、船舶险1.17亿元,占10.62%;建筑、安装工程险3840.73万元,约占3.49%。

全国保险公估机构全年盈利3692.81万元。

[6]其中2008年保险公估前20名如表3-1所示。

表3-1 2008年保险公估人业务收入前20名排名情况
序号机构名称业务收入(万元)占比(%)
1 深圳民太安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1] 21056.90 18.44
2 泛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7676.31 6.72
3 上海天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4384.21 3.84
4 广州天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4164.80 3.65
5 上海恒量保险公估有限公司3511.4
6 3.07
6 深圳市智信达保险公估有限公司3260.91 2.86
7 竞胜保险公估有限公司3040.08 2.66
8 罗便士保险公估(中国)有限公司3004.04 2.63
9 广东方中保险公估有限公司2780.81 2.44
10 深圳弘正达保险公估有限公司2690.53 2.36
11 广东衡量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2674.10 2.34
12 深圳市联胜保险公估有限公司2413.07 2.11
13 平量行保险公估(上海)有限公司2030.61 1.78
14 上海东太保险公估有限公司2027.18 1.78
15 北京华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1994.10 1.75
16 深圳市同益保险公估有限公司1952.60 1.71
17 广州市汇中保险公估有限公司1625.36 1.42
18 上海大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1290.39 1.13
19 深圳市俊通保险公估有限公司1226.10 1.07
20 上海悦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1226.08 1.07
合计74029.65 64.82
注:含深圳民太安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19679.26 万元、深圳民太安汽车保险公估有限公司1217.14 万元、深圳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113.05万元、深圳民太安医疗健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47.45 万元;[6]
(二)我国保险公估存在的问题
1、社会对保险公估的认知度不高[7]
首先,公众对保险公估不了解,包括很多的保险行业内的人员也不了解保险公估。

其次,公众对保险公估不理解,误认为保险公估是站在保险人的立场上而不会维
护投保人的权益。

再次,即使有客户了解保险公估的作用,但因多年受保险人单方面垄断的影响,在理赔方面已习惯于弱势地位,没有为自己争取权益的意识。

2、资金压力
目前,我国保险公估人(除泛华外)由于资金压力还基本没有在全国范围开展网点建设,因而难以形成规模经济。

保险公估的工作性质要求工作人员要及时到现场,进行查勘取证。

因此,网点的设立非常重要。

我国目前保险公估人的资金实力都不够强,这种情况一方面为及时查勘造成障碍,增加了工作成本;另一方面也影响了业务的开拓,对公估人规模的扩展带来障碍,而在美国取得巨大成功的保险公估人主要是利用网点形成规模经营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

[7]但是在我国,保险公估人资金匮乏,已经成为整个行业发展的瓶颈。

3、人才匮乏,从业人员不够专业
首先,中国保险企业特有的大而全的经营形态,导致了保险公司的功能过于完备,也使保险人才必须进入保险公司才有机会施展才华,这造成目前保险专业人才,包括理赔人才集中于保险公司。

而相对于保险公司,保险公估人工作岗位的稳定性、收益水平和发展机会都无法与之相比,除非许以高级职位和丰厚待遇以及发展机会,否则对保险公司的专业人员无法产生吸引力。

其次,虽然每年有相当数量的人能够通过保监会组织的资格考试,但由于保险公估的特殊和高度依赖经验的职业特征,能够通过考试并不等于能够熟练操作,因此,许多通过考试的新手并不能够很快掌握应有的技能。

笔者就是这样一个鲜活例子。

另外,由于保险公估在中国发展的历史比较短,且经营并不顺利,基本没有成熟的培训机制,加之业务力量不大,缺乏数据与经验的积累,新人的锻炼机会不多。

因此也没有能够从本行业培养出足够的专业人员。

再次,市场要求保险公估人不但应当具备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而且必须具备其他相关知识。

在保险事故的处理中,保险公估人既要以专家身份对事故进行权威的技术分析,也要以专家的身份根据保险合同对事故损失进行合理的理算。

目前国内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够高,高精尖人才凤毛麟角。

他们当中相当部分人没有接受过保险专业教育,理论知识匮乏,知识构成单一,经验不足。

还有,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和生产力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保险业已渗入到卫星、火箭、核能、通讯等高科技产业中。

保险公估人如不加强自身素质建设,完善知识结构,
将难以适应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

4、保险公估人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经营管理薄弱
由于发展历史较短,规范管理不力,我国保险公估还没有形成较好的行业规范,机构内部的经营机制还很不完善,管理水平偏低。

从组织形态上看,国内保险公估人多为有限责任公司,资本金来源单一,组织结构简单,所有人与管理者身份重叠,层次、权责模糊,企业的经营权和所有权多未明确分离,公司内部缺乏应有的发展规划,也缺乏科学、严格、细致的分工。

这种原始状态的治理结构,一定时期内尚且能够满足公司管理效率提高与管理成本降低的要求。

但随着公司分支机构的增设、队伍规模的扩大、职能部门的分化,公司组织结构复杂化,于是治理结构的原始落后与公司管理水平提升的矛盾所产生的问题就会逐渐露出水面。

从经营管理方面看,尚未形成一条科学、有效的途径,欠缺有效的管理体制,短期行为突出,公共积累不多,管理手段落后。

以攻克大案、疑难案创市场品牌的经营理念,使公估人的高管人员一定程度上既忽视了公司管理,又忽视了管理人才的挖掘与培养。

随着公估人的逐步成长,生产层面规模逐步扩大,管理层面却未形成,表现为以管理制度建设为基础的管理体系没有形成,高层管理人员对保险公估系统规范化管理的思维不成熟。

因此,即使设有管理机构,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管理职能,致使管理虚位。

基础管理的薄弱,造成的经营过程的隐患,往往被创业初期业绩的高速增长所掩盖。

随着问题的逐步暴露,管理的滞后已明显成为保险公估发展速度阻碍,致使发展出现停滞甚至倒退。

5、保险公估市场不规范
首先,国内保险公估市场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处于典型的买方垄断市场结构中。

保险人对保险公估收费有相对决定权,结果便是保险公估费被压到不能再低的程度。

同时,一些规模小的保险公估人为了揽取公估项目而降低收费,形成了恶性循环。

[8]其次,保险公估业务主体资格不明确造成恶性竞争,由于法律没有明确对保险公估人的资格进行规定,导致资产评估、房产评估等评估机构涉足保险公估市场。

一些政府职能部门(比如各地的车辆鉴定中心)依靠行政手段强行进入公估市场。

这些机构并不以保险公估为主业,而是出于创收的目的,因此他们通常采用降低收费标准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再次,我国保险公司经营展业、承保到防灾、定损、理赔、追偿等多种业务,扮
演着“既当裁判又当球员”的双重角色。

我国的保险公司在前些年,都是“大国企”。

他们经过这么多年来的磨练,发展培养了自己的一批骨干人才,在一般情况都只希望依靠自己的力量来完成理赔工作。

[9]在观念上,保险公司对保险公估人既不支持又不理解,有的自恃实力雄厚,不愿与其打交道,有的甚至在业务上设置障碍“抢饭吃”。

在利益上,保险公估人出现以前,保险公司大都已经建立了自己的网络,而现在保险公估人的介入,并不能明显节约成本,反而在很多时候成为竞争对手。

于是,保险公司留给保险公估人的空间很小,一般保险理赔的业务不会交给保险公估人去做,只有当保险公司无力做(技术实力不够)或不好插手(如关系到政府)的理赔案才会找保险公估人。

四、发展我国保险公估的对策
(一)政策扶持,提高社会认知度
我国保险公估的发展需要宽松的政策扶持,具体可包括:第一,中国保监会加紧批准成立一小批高起点、规范化、专业化的保险公估人,以适应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第二,中国保监会应加大扶持力度,给保险公估人良好的生存空间,尽早培育出实力雄厚、经营技术先进和具有国际声誉的民族保险公估人,满足开放保险市场、保护民族保险公估的需要。

第三,逐步对外国保险公估人开放,借助其先进的保险公估技术、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和国际惯例,带动民族保险公估快速进入科学的发展轨道。

另外,保险公估应该多做宣传,提高行业的社会认知度。

比如,赞助社会活动、上市、高调召开行业研讨会等。

(二)解决资金问题
资金问题是困扰我国保险公估行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建议:
1、与国内有实力、网点密的企业合作,发起成立股份有限公司。

这样的保险公估人可以与其公司资源共享,具备资金、网点甚至客户优势,其发展的空间大大拓宽。

2、与国际保险公估人合资成立的保险公估人。

一方面可以发挥自己本土化的优势,另一方面以借助外国公估人的资金进行网点建设而且拥有其他公司难抗衡的管理和技术优势。

3、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到今,使得具备条件的保险公估人可以通过股票上市来筹
集资金与以上两种方式相比,这种方式不但可以解决公估人的资金短缺的问题,而且使公司可以在一个较高的平台上发展。

[10]
(三)人才策略的选择与加强从业资格考试的改革
保险公估的发展要依托其专业优势,专业的人才又是形成专业化优势的关键。

因而保险公估机构的人才策略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注重保险公估人自身人才的培养。

由于保险公估的行业特点决定了保险公估人员必须是具有综合知识背景的专业人才,保险公估机构从其他行业领域引入人才的同时要注重对他们的培训,使之真正成长为保险公估的专才。

第二,我国的保险人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已经成长出了一批具有保险理赔实际经验的人才,保险公估机构可以从这一批具有实践经验的人员中进行选择。

第三,吸引海外人才。

这种方式不仅可以提高保险公估人的专业水平,同时也有利于我国的保险公估人对外合作的开展。

第四,构建保险公估的专家网络。

无论保险公估机构如何培养自己的人才,在一些领域内仍然需要相关专家的帮助,有必要构建自己的专家网络以备不时之需。

保险公估人资格考试起步不久,难度偏低,并且仅仅一次考试无法反映出应试人员的真实水平,所以保险公估人才的选拔除考试外,还应该通过统一的专业培训,使更多的人加入到这一行列当中来。

此外,由于理赔这一工作的特殊性,要求理赔人员对于各行各业情况比较熟悉,但一名理赔人员不可能熟悉所有行业,对此,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将保险公估人员按险种不同分为几类,除考核一般保险知识外,还对每一类人员进行相关险种理赔实务的考试,实现“术业有专攻”,这样才能保证保险公估机构在理赔方面的权威与专业高效。

(四)加强管理,打造民族品牌
在这一方面,泛华集团做得比较好。

泛华集团决策者提出:“公估集团的打造,必须跳出作坊式大规模合伙人式的原始落后治理结构的窠臼。

在民主法制观念基础上建立结构清晰、权责明确、各守其责的法人治理机制;作为公司治理与公司管理关键联接点的董事会,应当成为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

鉴此,泛华集团将资本重组的股权安排作为公估集团发展规划的战略制高点,并把资本重组当成彻底改变目标公司治理结构的机会,同时也是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治理结构自上而下理顺的机会。

泛华集团决策层深知,客观环境的变化,组织成员的成长动力,都要求每一个经济组织具有鼓励成员平衡突破的激励机制与适应变化的调整办法。

为此,泛华决策层拟定
公估集团经营以子公司独立经营、独立核算为基础的目标责任经营机制,子公司为经营目标的直接承受单位以及对实现单位目标、集团目标承担责任,各职能部门通过履行部门职责对子公司提供全面管理支持,以促进集团经营目标的实现为目标责任。

(五)规范市场
规范保险公估人市场准入组织形式。

在国际上,独立保险公估人的组织形式可以采取个人、法人和合伙制,而我国由于行业自律不严格、个体资金缺乏、保险监管水平较低,采取合伙或个人所有制皆不切实际。

根据现有法律环境,有限责任公司是保险公估人组织形式的最佳选择。

公估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受《公司法》和《保险法》的规范约束。

保险公估人的设立,依法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审批,保监会向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申请者颁发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申请者向主管部门缴足营业保证金或投保责任保险,并据此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始得开业;公估人内部组织机构应严格按《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设置,形成约束制衡的科学管理模式;其变更解散也应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办理。

建立统一的保险公估价格标准。

中国保监会应加快对保险公估价格标准的监管,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实情的保险公估价格体系,改善保险公估价格混乱的现状。

保险公估人的收费可在参照国外价格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国内特定行业的价格标准,制定统一的保险公估价格体系,对难以统一价格尺度的,可给予一定的浮动比例,保证保险公估价格科学、合理。

防止实力雄厚的国外保险公估人的价格冲击,使保险公估价格保持有序竞争,以确保刚刚起步的民族保险公估实现稳步健康发展。

确定保险公估人行为规则。

这里所指“行为规则”,主要是保险公估人的作为和不作为的具体事项。

保险公估人的作为事项主要有:获得合法的保险公估人资格;公平、公正地对待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缴纳营业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为客户保密;进行业务培训;接受保监会的监督和检查。

保险公估人的不作为事项主要有:做出不公正的保险公估报告;收受贿赂,向客户索要额外利益;伪造、散布虚假信息,或损害同业信誉;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不法事宜。

(六)加强监管
加强政府监管。

保监会对于保险公估人的监管应当包括机构设立、运营、资信等级评定、收费、市场退出等方面;而且应该依法进行。

不过,我国目前在保险公估方面的立法明显滞后;还没有专门的保险公估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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