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及纠纷处理流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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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及纠纷处理流程指南

目录

1.工伤事故处理

工伤事故处理流程图

工伤社保报备办理程序与资料准备

事故伤害发生后,单位主管及同事应协助受伤害员工于第一时间内送往社会保险定点医院救治,伤情危急的可先送就近医院抢救。

单位主管需提出报告,详述事故发生经过,具体应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情等,送人事单位留存。

人事单位应检查核对上报相关所随附资料数据,向社保部门书面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依规定申请医疗补助。

工伤认定申请的相关数据如下﹐需请单位主管和受伤员工配合提供﹕

1、工伤认定申请表(社保局领取)

2、工伤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3、工伤员工的初次诊疗记录原件及复印作(可为疾病诊断证明书或门诊病历)

4、工伤员工的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可为劳动合同或入职档案)和受伤当月的考勤记录(受伤时间为每月1日的需提供上月考勤记录)

5、见证人的证人证言(2人)和证人工作证复印件,证言需证人签名并按指模。

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由单位陪同受伤员工备齐以下资料到社保局开具《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并做劳动能力鉴定。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需到社保局领取);

2、《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工伤认定书如无特殊情况可以直接在申请时到社保局领取);

3、定点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诊疗病历、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

4、相关检查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5、4R伤情彩照(红底,能反映本人面目及受伤部位)1张;

6、伤者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于七个工作日(不包括假期)到社保局领取。领取鉴定结论手续:①单位经办人领取鉴定结论的请携带《领取鉴定结论回执》、单位公章及工作证复印件(原件带上备查)或单位证明。②被鉴定人领取鉴定结论的请携带《领取鉴定结论回执》、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带上备查)

工伤申领待遇(工伤医疗待遇与工伤补偿待遇需一同预约时间办理)

1、工伤认定书复印件1份;

2、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正反面),一寸免冠彩照1张;

3、定点医院医疗费用单据及对应的费用明细清单、门诊处方(注:清单与单据金额要相符);

4、定点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和出院证明、门诊病历、仪检(CT、MRI、B超、X光等)报告;

5、用人单位公章、用人单位开户账号的印鉴卡或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6、工伤职工本人银行帐号资料(无住院无伙食补助的不需要提供)

7、领取相关待遇须提交的其他资料。

工伤补偿待遇申领(只有评到等级才需要准备如下资料)

1、工伤认定书复印件1份;

2、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正反面);

3、一寸免冠彩照1张,4R寸的伤残彩照1张;

4、工伤职工本人银行帐号资料。

员工购买商业保险的,报保险公司报备,所需资料与上述基本相同。按意外事故险向保险公司索赔。

工伤认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1、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符合、条款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详见附件《工伤保险条例》

在处理工伤问题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不能用商业保险代替社会保险。目前有相当部分建筑施工企业未为农民工购买工伤社会保险,只购买商业人身伤害险。此种情况下一旦发生工伤,公司不能以商业险赔偿款抵付工伤待遇,仍应依法赔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发生工伤事故,在达成赔偿协议的情况下,最好通过法院调解解决。部分施工企业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私下和员工签订协议进行私了,了结双方劳动关系等。但因工伤赔偿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国家均有明晰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未按照国家标给付的,如果对方起诉的话,法院还可以调整。建议施工企业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就相关赔偿等征询公司法律顾问的意见,在与劳动者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后,最好由劳动者和企业签订协议书,并将协议书交至人民法院由法院制作成有较强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以防止当事人反悔。

在招聘员工时,要进行体检,防止已患有职业病的员工入职。职业病也属于工伤的一种,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员工长期接触粉尘、强光、噪音等污染,存在发生职业病的可能性,建筑施工企业要非常注意职业病的防范,特别是在招用容易接触水泥粉尘、强光、噪音等岗位的员工时,应在员工入职时及入职后定期安排员工进行体检,已有职业病的应谨慎录用或不予录用,否则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的规定,一旦入职后才被认定为职业病,而用人单位又不能举证证明该职业病是在入职之前患上的,相关责任均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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