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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
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标 签】保险保障基金,税收减免政策
【颁布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粤国税发(2016)42号
【发文日期】2016-03-04
【实施时间】2015-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印花税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6〕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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