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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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规范管理、依法治校,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2014年修订)》(教职成[2014]14号)《广东省技工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广东省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及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
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据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生干部违纪的,从严从重处分。
第五条违纪处分必须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保障原则。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包括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七条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五种。
第八条受处分者,取消其当年(指学年,下同)参加国家、省(部)、市、校、系各类奖、助学金,评优评先,推优和推荐就业资格。
第九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从轻处分:
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2、确属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检举、揭发,认错态度好,能协助学校查处违纪事件,有立功表现者。
3、违纪后主动接受学校有针对性的教育与帮助,按要求提交思想汇报,积极参加各种活动且表现良好者。
第十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处分:
1、故意隐瞒、串供、歪曲、捏造事实,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者。
2、采用任何手段对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3、顶撞、辱骂、报复教师、学生干部和有关管理人员者。
4、拒不接受学校有针对性的教育与帮助者。
5、一人同时有两项以上违纪行为时(含两项),分别裁决。
在较重一级处分的基础上,再加重一级以上处分。
6、受处分已经撤销后,在毕业前又违反校规校纪,构成违纪或处分的。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一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刑法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煽动或威逼学生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者。
2、制造或传播颠覆国家政权谣言者。
3、故意放火、投毒或者用其他方法危害社会安全的。
4、书写、张贴、投递、散发破坏社会、校园安定秩序的大小字报、传单,以及通过互联网等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者。
5、触犯国家刑法,构成刑事犯罪者。
6、组织、成立、参与或介绍他人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者。
7、组织进行非法宗教、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
8、销售和宣传黄色、淫秽、反动书刊及参与黄、赌、毒活动,造成不良后果者。
9、泄露国家机密,造成不良后果者。
10、故意破坏公共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的。
11、因违法行为被公安或司法机关拘留、收审、起诉、劳教、判刑的。
12、吸毒(含软性毒品)、贩卖毒品(含软性毒品)或者引诱他人吸毒(含软性毒品)的。
13、留校察看后,屡教不改、表现恶劣者;
14、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80节以上者(含80节);
15、违反学校有关管理条例,且情节特别严重者。
第十二条违反考试纪律者,作如下处理:
1、夹(携)带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纸条(或书本、笔记本),以及在考试环境内涂写任何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文字和符号、抄袭他人试卷或有意将自己试卷给予他人抄袭、报对答案及传递纸条(或试卷)、交换试卷或考位、借故暂离考场或用其他手段进行舞弊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2、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3、在校期间有两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5、盗窃试卷、测验卷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违反其他考试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破坏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者,作如下处理:
1、扰乱课堂秩序如上课期间随意走动、吵闹、大声讲话、玩手机或其他电子产品、睡觉等,经提醒教育仍不思悔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2、故意破坏学校计算机网络或教室多媒体设备的,除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未经教师批准,擅自进入计算机室的,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4、使学校计算机时,擅自删除计算机内文件的,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擅自携带(下载)软件到计算机内使用的,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大小,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违反学籍管理规定者,作如下处理:
1、学生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在18节(含18节)或以上,但不足24节(不含24节)的,给予警告处分。
2、学生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在24节(含24节)或以上,但不足36节(不含36节)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学生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在36节(含36节)或以上,但不足
48节(不含48节)的,给予记过处分。
4、学生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在48节(含48节)或以上,但不足60节(不含60节)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学生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80节(含80节),或者在校期间连续旷课一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迟到、早退累计2次按旷课一节计。
7、早操、早读缺席按旷课1节计;升旗仪式、晚自修、大型活动、集会和班会课缺席按旷课2节计。
8、违反其他学籍管理规定者,根据《广东省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打架、斗殴者,除必须承担造成的经济损失、受害者必要的费用外,作如下处理:
(一)策划、挑起事端者:
1、挑起事端,引起打架者,视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斗殴并造成恶劣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勾结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斗殴者,从重处罚。
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二)打架者:
1、动手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三)参与者:
以任何方式参与打架、斗殴事件,促使事态扩大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四)作伪证者:
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工作受到干扰,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五)持械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视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触犯刑法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七)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规定,在校园内私藏器械、管制刀具等,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
1、为准备打架斗殴而私自藏有攻击性器械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2、藏有国家禁止收藏的刀具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3、非法藏有枪支、弹药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及作案价值,给予以下处分:
1、价值低于1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下处分。
2、价值在100元不足5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
3、价值在5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
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4、盗窃价值虽少,但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盗用他人证件、信用卡、存折等并冒领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被冒领的财物外,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三)盗用他人帐号进行上网、通讯等活动者,视其情节严重程
度,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四)拾物不还、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五)侵占班会费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破坏公共财物,给予以下处分:
1、破坏公共财物,除按原物品现价赔偿外,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及损坏物品价值,给予以下处分:
(1)破坏公共财物价值不足2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下处分。
(2)破坏公共财物价值200元以上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3)破坏公共财物价值虽少,但情节严重,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私自挪用或搬走教室桌椅者,以破坏公物论处,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下处分。
第十九条破坏他人财物(含电脑、电子产品、自行车、汽车等)者,除按原物品现价赔偿外,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者,除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罚款:
1、未经许可擅自开启消防用水、消防警铃、消防栓、应急照明灯、灭火装置和防毒器材等设施设备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2、未经许可,擅自移动灭火设备或器材、应急照明灯、消防逃生通道指示标志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3、破坏学校消防设施、设备或器材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4、阻塞消防逃生通道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或以
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违反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
1、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宿舍、床位,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2、非法同居、留宿异性或到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3、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人员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人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4、住宿学生在未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前禁止在校外租房住宿,违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5、对无故晚归者,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并由本人写出书面检讨交班主任,第二次给予警告处分,第三次给予记过处分并取消在学校住宿资格;对于无故夜不归宿者,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给予记过处分并取消在学校住宿资格。
6、住宿学生应保持宿舍安静,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1)严禁在宿舍楼乱敲乱打、大声喧哗、哄闹。
(2)严禁在午休时间、晚熄灯后或学习时间吹拉弹唱,开音响,玩游戏等。
(3)违反本条第(1)、(2)两款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和个人认识态度给予通报批评教育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7、住宿学生应做好安全防火工作:
(1)严禁存放、使用蜡烛、煤油灯、酒精炉、煤气炉等易燃、易爆物品。
(2)严禁在宿舍区内生火做饭、焚烧废纸杂物。
(3)严禁使用电炉、电饭煲、电热棒、及其它大功率电热设备。
(4)严禁损坏、破坏宿舍用电设施、私自拆动用电装置。
(5)严禁非法改装线路、插座、盗用公用电源、私拉电线。
(6)违反本条第(1)至(5)款者没收其工具和用具,并视情节
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没收的大功率电器,在放假时,向学生处宿管部申请带回家。
(7)造成火灾事故者,除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8)学生宿舍出入口、走廊、楼梯等公共走道为消防逃生通道,必须保持畅通和空旷,严禁停放单车或堆放其它物品,违者,除扣留其物品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9)严禁携带有毒、有害、有强烈刺激性气味、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威胁人身、财产安全的物品进入宿舍,违者,除扣留其物品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8、起哄、投掷、焚烧物品者,除参照《广州市城市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进行罚款、赔偿外,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9、未经批准,在宿舍区内饲养宠物或就寝时间不在本宿舍者,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10、未经批准,在宿舍走廊、楼梯和大门随便张贴者,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11、严禁爬越围墙、防盗网、逃生窗、阳台或窗户强行进入宿舍。
违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造成围墙、防盗网或门窗等损坏者,须承担修复费用。
12、禁止把垃圾或其它物品堆放在宿舍走廊上,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应到指定的地点投放,对于乱倒、乱丢、乱吐、乱倒者,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及以上处分,并由其负责该层走廊一周的清洁。
13、无特殊情况,男女生不得进入异性学生宿舍,违者,给予批
评教育或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违反公民道德规范和广东省技工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损坏图书馆藏书、报刊,或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伪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给予以下处分:
1、私刻他人印章或非法刻制公章,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刑法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冒充教师签名,擅自涂改或填写成绩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3、伪造学生证、借书证、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各种证件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4、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5、以欺骗手段冒领学生证或其他证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6、转借各种证件(胸卡、学生证、借书证等)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7、使用他人证件、假冒他人签名者,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三)违反社会风纪者,给予以下处分:
1、调戏、侮辱异性或以其他方式骚扰异性者,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2、在校园公共场合行为举止不检点,违反公共道德或男女同学
交往有超越同学关系,行为不得体,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四)在校园内行为、言语低俗、下流,或者搞封建迷信活动者,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五)侮辱、漫骂、造谣、诬陷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六)恐吓他人、勒索、骗取他人财物者,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触犯刑法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七)不服从管理,拒绝、阻碍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干部执行检
查任务者,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八)恐吓、殴打学校教职员工或执行检查任务的学生干部者,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造成经济损失和伤害的,必须承担相应费用,情况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九)有铺张浪费,不根据环境和实际需要开启教室、宿舍和公共场所空调,不随手关紧水龙头、直饮水机开关等行为,造成资源浪费者,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在校园内张贴和收藏反动、黄色、迷信的音像制品和印刷品者,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十一)使用计算机、手机等电子产品查阅、调用、复制传播计算机网络中反动、黄色的影像制品、刊物和软件,或玩不健康电子游戏、观看黄色影片者,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破坏校园环境及卫生,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者,给予以下处分:
1、通知、海报必须在学校指定的公告栏内张贴,张贴内容必须经过校团委、各系团总支的审批,在公用环境内乱涂、乱写,违章张贴者,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2、破坏学校教学、学习、生活设施设备,破坏学校绿化、草坪,
攀折花果者,除赔偿损失和处以罚款外,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3、扰乱校园、课堂、宿舍、饭堂、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秩序,乱扔纸屑、果皮、各种包装袋包装盒及塑料瓶等废弃脏物者,在上课、早读及午休、晚修时间大声喧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秩序者,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4、向宿舍或教学楼外泼水、乱扔东西等危害他人安全或公共卫生、秩序者,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5、在校园内喝酒或酗酒、攀爬校园围墙或护栏者,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6、在校园内抽烟,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7、未经许可,擅自开启教室多媒体设备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8、为避免发生跌伤、摔伤事故。
严禁到校园内楼房顶楼天台睡觉、乘凉、玩耍等。
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9、对校园内门窗、卫生、照明、供水、供电、通信线路、网络线路等公共设施进行故意破坏者,除责令当事人赔偿经济损失,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在校园内进行经商、传销者,给予以下处分;
1、未经学生处批准,擅自在校园内经商者,除没收物品外,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2、进行传销者,除没收物品外,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以下违纪行为者,按违纪一次处理:
1、不按规定着装者(正常上课期间周一至周四或大型活动和集会,须按学校规定穿着校服或工作服)。
2、染发、烫发、奇装异服者。
3、头发过长,经教育仍不改者。
4、在学校内没按规定佩戴胸卡者。
5、无特殊情况、未经许可,违规搭乘电梯者。
6、无特殊情况,穿拖鞋进出宿舍区以外的场所者。
7、校园迟到者(有上课或实训任务的班级,预备铃响后,出宿舍区或进校门的视为校园迟到,按校园违纪处理)。
8、违反学校或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情节较轻且改正态度较好者。
9、一学期违纪次数累计达到3次者,给予通报批评处理;一学期通报批评累计达到2次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凡以财物作赌注比输赢的活动,都是赌博行为,如打麻将、打牌等。
任何形式的赌博都是违法行为,必须严厉禁止。
凡有赌博或变相赌博行为者,除没收赌资、赌具外,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七条在校内成立“同乡会”、“老乡会”或等同“老乡会”
等非法组织的,主要发起人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留校察看处分以一年为限。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负责考察,在考察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终止;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所在系审核,学生处批准,可提前终止(察看期不能少于八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犯错误者,给予开除学藉处分。
第二十九条毕业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做到文明离校。
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后,或离校时,有破坏公物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除责令其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通报其就业单位;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毕业资格,按开除学籍处理。
第三十条被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校不发给学历证明,学生从处分之日起按规定期限离校;不按时离校,干扰学校正常秩序者,由学校学生处等有关部门强制其离校。
第三十一条毕业时,处分未撤销的,不发给毕业证书(各学科成绩合格者可发给结业证书),半年后,由本人申请,单位或街道作出鉴定,提请学校研究是否撤销处分。
撤销处分后可补发(换发)毕业证书。
毕业班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一律不予推荐就业。
第三十二条因学生违纪需要赔偿或者退赔财物而在毕业前未能赔偿或者退赔的,暂缓发放毕(结)业证书,直至全部赔偿或者退赔后才发放。
第四章处分权限与流程
第三十三条处分原则与管理权限:
(一)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前,要听取学生本人或代理人、监护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对学生的处理,要作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准确、处分恰当。
(三)学生发生违纪事件,一般情况下由所在系或班主任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处分意见,报学生处审定、备案。
(四)对违反考试或考场纪律的学生,由教务部门查清事实,提
出处理意见后,将有关材料转到学生所属系和学生处,按本条例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处分审定程序及权限:
给予学生的处分,由班主任呈报处分意见及材料:
1、受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的学生,交所在系审定并起草处分文件,报学生处核查(文件规范、格式和文号)后挂网公布。
2、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交学生所在系审核后,报学生处审定并起草处分文件挂网公布。
3、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交学生所在系确认后,由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由学生处起草处分文件挂网公布。
4、跨系、校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处及相关部门牵头,召集学生所在系的学管领导或老师,按照本条例提出处理意见,再由学生所在系及班主任根据处理意见提出处分申请,按规定程序呈报处理。
第三十五条对事实清楚的违纪行为,各系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一周内,作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分意见。
第三十六条学生受处分后,在处分文件公布之日起一周内由班主任将处分文件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作好签收,同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三十七条处分材料在处分文件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由系学工部存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后可撤出,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三十八条对学生的各级处分决定,学生处在处分文件公布后一周内录入校园网VERP系统存档备案。
第五章处分的帮教与撤销
第三十九条警告的处分期为四个月,严重警告的处分期为六个月,记过的处分期为八个月,留校察看的处分期为一年;处分期从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处分期均不包括寒、暑假期间。
第四十条学生申请撤销处分前需完成一定的校园服务时间(简称“校园服务令”),如参与校园秩序维持、校园卫生清洁、志愿消防服务等。
具体规定为:
1、时间要求:警告:8小时;严重警告:15小时;记过:30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