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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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为加强班风、学风、校风建设,加强管理,规范学生行为,维护学
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学生遵纪守法意识和良好行为习惯。
根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每个学生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违反校纪校规,达到
纪律处分,依照本条例处分。
第二条学生违纪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
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七种。
留校察看以半年为期,毕业年级学生最后一学期原则上不给予
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条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私自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入校但尚未造成后果
的(主动向保卫科交代的不予处分);
2.损坏学校花草树木和其他公物(照价赔偿后),价值在 50 元以
下的;
3首次发现抽烟、酗酒的;
4.一学期旷课达 10—20 节的;
5.按《会泽县茚旺高级中学量化管理细则》规定,一学期累计扣
分达 10 以上 20 以下分的;
6.在教室、宿舍(学校和班级组织的除外)打扑克、下象棋等的;
7.在教室内外、广场、食堂、宿舍、生活区追逐打闹、玩三大球、打口哨、高声喧哗、聚众挤压拉扯的;
8.在公共设施上乱写、画、涂污、张贴、撕毁、涂抹学校张贴物
的;
9.随地乱丢果皮、纸屑、随地吐痰、擤鼻涕、将食品带入教室的;
10.未经学校允许留宿他人的;
11.辱骂、挖苦、打击、陷害师生员工或对师生员工进行人身攻
击、人格侮辱的;
12.举止粗俗、取绰号、出口成脏、造谣生事、挑拨离间、无理
取闹的;
13.不按时作息,串教室、上楼顶、找借口在医务室逗留等造成
不良影响的;
14.上课时间(包括音乐、体育、美术、信息、实验课)在校园
内转悠、玩耍嬉戏、追逐打闹影响教学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
15.进营业性电子游戏室、台球室的;
16.谈恋爱(男女生交往距离过近或互传言情纸条、信件、短信)的;
17.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尚构不成犯罪行为的;
18.动手打人但未造成伤害的;
19.顶撞教师和其他管理人员(含值周学生),情节轻微的;
20.踢门踏墙、乱涂乱抹、乱刻乱画的;
21.不服从班干部、团干部、学生会干部管理并有辱骂行为的;
22.拒绝、妨碍工作人员依校规执行公务的;
23.升旗仪式不严肃的;
24.私拉乱接电线的;
25.插队购饭菜、打开水,在公共场所起哄的;
26.不履行学校、处室、年级、班级安排的工作任务的;
27.与不良行为的闲散人员交往的;
28.包庇坏人坏事,怂恿他人干坏事的;
29.违反《门卫制度》、《校园治安管理规定》、《学生宿舍规则》、《就餐管理制度》等,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1.在宿舍生火的、点蜡烛、使用电炉、热水器的;
2.偷盗财物价值 20 元以下或拾到他人钱物不上交占为己有的;
3.做伪证、毁证致使调查造成困难,伪造、涂改证明、假条、证件、弄虚作假行为的;
4.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5.在打架中,以“劝架’ ”为名,偏袒一方,有意引起事端并造成后果者,促使事态恶化的;
6.故意为打架者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的;
7.一学期旷课达 21—40 节的;
8.按《会泽县茚旺高级中学量化管理细则》规定,一学期累计扣分达 30 分以上 40 分以下的;
9.在教学时间里离校上网、进营业性舞厅、影视吧的;
10.以各种理由翻越围墙出入校园的;
11.看黄色书刊、录像,传抄黄色淫秽读物、手抄本的;
12.有意破坏公物价值在 50 元以上的;
13.上课时间(包括音乐、体育、美术、信息、实验课)在校园
内转悠、玩耍嬉戏、追逐打闹不听劝告或外出逛街给学校造成不良影
响的;
14.参与打群架的;
15.抽烟、酗酒不听劝告的;
16.盗窃他人课本、学习资料,影响他人学习的;
17.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等的;
18.有意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的;
19.辱骂、顶撞教职工和其他管理人员(含学生会、团支部、值
周班管理人员)的;
20.犯错受处分后对检举人、证人威胁、寻衅滋事、打击报复的;
21.期中、期末考试作弊、协同作弊的;
22.以现金或其它有价值品为赌注,进行变相赌博或为赌博提供
条件、参与赌博的;
23.遇特殊情况(如停水、停电等)带头喊叫起哄、造成不良影
响的;
24.装病撒谎、伪造假条外出或哄骗宿管进宿舍的;
25.未经允许留宿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26.学生有早恋行为且造成不良影响者。
27.进行各种封建迷信活动的;
28.违反《学生宿舍规则》、《校园治安管理规定》、《门卫制度》、《就餐管理制度》等,造成较坏影响的。
第五条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在打架斗殴中持有、使用凶器(刀具、木棒、石头等)打伤他
人的;
2.聚众斗殴的策划者、组织者;
3.邀约校外人员殴打师生员工和校卫队员的;
4.参与抢劫、索要、胁迫学生财物或威胁学生收取保护费的;
5.一学期旷课 41 节及其以上者;
6.未经学校允许留宿他人,影响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后果
严重的;
7.按《会泽县茚旺高级中学量化管理细则》规定,一学期累计扣
分达 50 分及其以上的;
8.偷盗钱物价值在 20 元以上的;
9.盗窃他人学习资料造成较坏影响的;
10.遇特殊情况(如停水停电等)带头起哄、制造事端、吼叫喧
哗、乱扔杂物,造成不良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的;
11.殴打或参与殴打教职员工的;
12.参与赌博造成严重后果的;
13.翻越围墙被发现后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14.学生早恋造成不良影响、不服从教育、劝阻者;
15.违反《门卫制度》、《校园治安管理规定》、《学生宿舍规则》、《就餐管理制度》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交公安部门处
理。
第七条学生按《管理奖实施细则》所产生的违纪扣分按相应条
款处分;学生其他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相应条款处分。
第八条学生违纪后认错态度好,检查深刻,平时表现较好的,从
轻处分;违纪后认错态度差或两次及其以上受处分的,从重处分。
第九条损坏花木、破坏公物、偷盗财物的行为,一律在照价赔
偿后(有意损坏的按原价双倍赔偿)依照相关条款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学生受警告以上处分的,一年内不得评为“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在受处分当学年内已享有这些荣誉称号的,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当年已发的荣誉证书,同时不得享受贫困救助;受勒令退学及其以上处分的学生,由学校无条件收回我校学生校牌和校服;受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的学生,如担任学生干部的,同时撤销其学生干部职务。
第十一条学生处分满半年,各方面表现较好的,可由本人提出
申请,班主任、年级主任组织班委会或班会讨论后提上意见,报政
教处批准,撤销处分。
受处分后,表现较好,有突出事迹的,可提前
撤销处分。
毕业前未撤销处分的,缓发毕业证一年。
第十二条所有违纪处分均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纳入学生德育
量化评分和毕业生政审。
处分决定和撤销处分的决定均存入学校文
书档案。
第十三条凡受记过及其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学籍档案由教务处移
交政教处保管。
撤销处分后连同撤销处分的决定一并交回教务处。
第十四条为确保本《条例》严格执行,特作如下规定:
1.本《条例》由政教处组织实施。
2.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年级决定(住校生因违反学生宿舍规
则而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由宿舍管理员决定),报政教处核实,
经分管德育工作的副校长批准;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由政教处决定,
报分管德育工作的副校长批准;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政教处审核后报请学校行政会或校长办公会决定;开除学籍处分报县教育局核准。
3.违纪事实需调查的,由保卫科负责进行。
保卫科需在接到报告
或发现情况后的一周内调查清楚;有特殊困难的,最迟二周内查清楚;难以调查清楚的,须向行政会解释。
4.学生违纪处分要及时。
班主任、年级主任和其他教职工应及时报告学生违纪情况,政教处在接到报告后,原则上在一周内作出处分决定。
5.学生违纪处分决定由政教处领导或校级行政领导在师生大会
上(或课间操时间)宣布,并以文字形式在全校通告。
6.班主任、年级主任主动上报学校进行的处分,在班级量化考评时不扣分。
7.对学生违纪知情不报者,学校一经查实,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政教处在接到报告后,擅自扣压报告或无故不按期处分的,追究经办人责任。
8.班主任、年级主任和其他教职工、学生要积极协助政教处、保卫科调查落实有关违纪事实。
9.所有违纪处分均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纳入学生德育量化评分和毕业生政审。
10.所有违纪处分决定均存入学校文书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