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劳动、劳务、雇佣关系的区分与联系,建议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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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劳动、劳务、雇佣关系的区分与联系,建议收藏
先明确一下,当我们在讨论“劳动、劳务、承揽、雇佣”这几
个词时,我们在讨论什么——站在实务立场,这几个词可以规范为三个概念,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这三者属于
并列概念;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是同义词。

刚开始做法律实务的小伙伴儿们一定都会发现,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这四者在实践中的区分有时是非常困难的,原因在于“某个复杂的社会关系往往交织着四者不同的特征,就像混血儿一样,我们有时候无法准确地说出混血儿到底遗传父亲多一些,还是遗传母亲多一些。


我们今天的表格内容也是在根据上述四者的特征进行的提炼,未必全面,在对个案进行具体判断时需要综合各种标准判断。

补充总结,在劳动关系的认定要件中有几个要素,主体要素(主体适格)、意思表示(劳动关系本质上仍然是一种合同关系)、客观要素(从属、控制);其中,在客观要素方面,不再以传统的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结合为标准,而是将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形成实际控
制或者劳动者是否与用人单位形成从属性关系作为核心判断标准。

这种核心判断标准分为经济上的实际控制和组织上的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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