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案例分析与答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保险法案例分析与答案
.
第16例王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10万元。
他在保险期内不
幸遭受三次意外事故:第一次事故中,造成他一目失明,保险公司按合同
约定支付保险金5万元;第二次事故中,他被折断一指,保险公司又按合
同约定支付保险金1万元;第三次事故中,他丧失左腿。
则保险人应如何
履行给付责任?
答:被保险人王在第三次事故中丧失左腿。
如无前面两次事故则保险
公司应支付保险金5万元。
但在本案中,保险人总共已支付保险金6万元,而保险金额为10万元。
根据“无论一次还是多次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只
要保险人历次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总数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
并且保险期限尚未届满,保险合同均终止。
”的原则,保险人在第三次事
故发生后只要支付保险金4万元保险合同就终止。
因此,保险人只给付4
万元保险金,而且保险合同终止。
第17例1996年2月30日,中外合资石化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平安
福寿险。
徐女士是该公司的职工,受益人为徐女士的丈夫。
1998年5月1
日晚上,徐女士与丈夫发生争吵,最后被丈夫扼死。
徐女士新婚不久,无
子女,父母均健在。
第二天,犯罪嫌疑人自首。
问徐女士的继承人能否领
取保险金及如何分配?答: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
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
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
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只要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保险人
就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因此在本案中,徐女士的丈夫作为受益人故
意杀害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徐女士的丈夫
丧失受益权。
同时,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也就是被保险人的
父母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第18例王,男,24岁。
2000年12月1日他的姐姐王艳为其在县保
险公司投保了5份简易人身保险,保险期限为30年,保险金额为3950元,指定受益人是王艳。
投保时王艳在投保单中被保险人身体状况一栏中填写“健康”二字,投保后,王艳每月按时交费。
后发现,王于上年10月曾
经在县人民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他患有癌症,后经转入肿瘤医院进行激光
放射性治疗,病情得到缓解。
此案如何处理?
答: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
合同。
第19例A国外贸公司甲为B国进口商乙申请了10万美元的信用限额。
但该公司向甲方出口了20万美元的货物,由于A国与C国发生战争导致
甲公司损失15万美元。
则保险公司在赔偿时最多能赔多少?
答:由于出口信用保险赔偿时,以信用现额为准,所以保险公司最多
能赔10万美元。
第20例公司总资产为4000万元,该公司仅将价值1200万元的房屋
投保了火灾保险,在保险期限内,该公司遭受了一场大火,灾害造成的损
失达200万元,其中房屋损失186万元,其他财产损失14万元。
在救火
抢险过程中发生施救费用1万元。
分析此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1)保险人应对该次火灾事故负责赔偿的项目应该有哪些?(2)保
险人采取什么赔偿方式?
(3)保险人应该支付的保险赔款是多少?(4)公司应该自负的财产损失是多少?答:(1)保险人应对该次火灾事故负责赔偿的项目应该是房屋损失与部分施救费。
(2)比例赔偿方式(3)保险人应该支付的保险赔款是186万元。
...
.
(4)因为其他财产损失14万元,所以公司应该自负的财产损失是14万元。
第21例于投保了一份保额10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
一天,于到一名山旅游时不幸被车撞死。
事后肇事司机赔偿8万元,有人认为根据代位原则,这笔赔款应该归保险公司,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答:不正确。
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代位求偿原则。
因为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根据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能力与保险人双方约定的,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根据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给付。
其保险价值无法衡量,只存在保险金的给付。
第22例毛织厂女工朱,因恋爱受刺激两次自杀未遂被及时发现而救下,经医生诊断为“抑郁性精神病”。
出院后的朱,并无异常行为,只是变得更加抑郁寡欢,常流露出悲观厌世的情绪。
一日,朱谋乘母亲外出买菜时,悬梁自尽了。
3年前朱谋投保了2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10份,保险金额4000元,其间并无欠缴保险费的记录。
朱谋死后,其母亲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4000元的死亡保险金。
问保险公司是否给付保险金,说明理由。
答:自杀属于一般除外责任,既不是疾病也不是意外伤害,而是可以人为抑制的行为。
属于“不可保风险”。
但也有例外。
我国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朱死亡不是为谋取保险金而故意自杀,且保单生效已超过两年,保险公司应该对这样的案件给付赔偿。
第23例企业在阿富汗投资100万美元,向保险公司投保投资保险,保额为投资额的90%。
在保险期间,因美国轰炸阿富汗导致该企业损失80万美元,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并提供了财产证明。
6个月后,保险公司应赔偿该被保险人多少?答:保险公司应赔偿该被保险人80某90%=72万美元
第24例1998年11月5日,王通过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黄,投保了养老保险及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缴费方式为年缴。
1999年1月4日,由于缴费时间快超过了条款规定的宽限期,王第二天又要到外地出差,就将保险费交给了黄,委托他代缴。
不巧的是,黄父亲病危,他必须立即回老家,缴费时间耽误了两天,王保单刚好过了规定的宽限期,处于失效的状态。
黄想等王出差回来,向王解释一下,由自己垫付保费利息,再办理保单复效手续。
真是“天有不测风云”,王出差返回途中遭遇车祸,经抢救治疗,王痊愈出院,但住院期间,王花费了2万多元医疗费用,遂向保险公司索赔。
请根据案情,回答如下问题:1、王主要依据所投保的什么险种进行索赔。
2、如果你是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你对该案如何处理。
答:1.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先按条款规定,承担对王保险赔偿责任;再依据保险代理合同,追究对代理人黄赔偿责任
第26例企业于1999年5月28日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当即签发了保险单并收取了保险费,但在保险单上列明,保险期限自同年6月1日起到第二年5月31日止。
投保后两天即5月30日,该企业一职工工余时间去海上钓鱼,不慎坠崖身亡。
保险公司负不负保险责任?为什么
答: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因为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与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并不是一回事,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而定。
保险期限是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负给付责任的时间段。
保险事故在此期限内发生,保险人
...
.
负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反之,则不负义务。
虽然保险合同成立于1999年5月28日,但保险责任却始于6月1日,所以5月30日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第27例建筑公司在承建工业局主管的工厂进行技术改造时,对扩建的四车间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金额560万元,按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金额应为800万元。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天气变化,连续3天降大雨,致使扩建工程的地基下陷,厂房倒塌损失金额为200万元,机器损失100万元。
请分析该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1)根据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规定,地基下陷应属于意外事故还是自然灾害?(2)该建筑工程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为谁?(3)在工程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方式有哪些?
(4)若按专家在查勘后得出的结论,地陷原因为该地区地质构造形
成岩溶坍塌所致。
若免赔率为2%,则保险人负责的损失是多少?
(5)如果损失原因为该厂抽用地下水过量,致使沙土流失严重,再
加上连降大雨导致地基下陷,你认为保险人应的责任是什么?答:(1)地
基下陷应属于自然灾害。
(2)该建筑工程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为建筑公司、工厂。
(3)在工程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方式有修复重置、现金。
(4)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200+100)某560/800某(1-2%)=205.8万
元(5)两者均不负责赔偿
第28例1998年5月,投保人王向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人身意外伤
害保险,保险金额10000元。
在受益人的项目内,王填写的受益人为“法定”。
1999年5月,其妻张因家庭纠纷将王杀害,王父母向保险公司提
起索赔。
保险公司经审查,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保险人是被其妻故意杀害,是违法犯罪行为,不属于意外伤害。
退一步说,即使是意外伤害,也属于免责的范畴。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保险人被
其妻故意杀害,是违法行为,但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属于意外伤害,应承担
赔偿责任。
你认为哪种意见正确,说明理由。
答: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因为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
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本案中,对被保险人来说,
完全是一种外来的、突然的、不能预料的客观事件,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
和特征,属于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
同时,《保险法》规定: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
保险人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
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
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因此,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需要确定其妻张是否为受益人。
在《保险法》中受益人均是指定的,不存在法定受益人的概念,因此,应
认定被保险人把受益人填写为“法定”是无效的,等同于未指定。
所以,
其妻张不是受益人,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29
张有配偶李和儿子张甲,2004年1月,张甲经与张协商取得其书面
同意,为张办理了人寿保险,期限为三年,张指定受益人为其妻李。
保险
合同约定张死亡后保险公司一次性向李支付保险金2万元。
2004年4月,张突感身体不适,经查为肝癌晚期,6月5日,张死亡。
李根据张临终交代,向其子张甲索要保险单,张甲此时才告诉李:他向同事许借款1万元,将保险单质押给了许。
李遂找许索要保险单,许则以保险单是质押物为由
拒绝返还。
李诉至法院请求许归还保险单。
许则称,只有李还他1万元,
才能将保险单交出。
法院受理后,通知张甲参加诉讼,张甲提出,是他为
张
...
.
投的人寿保险,保险费也是他交的,2万元的保险金应属张遗产,他
有权继承其中的1万元用于还债。
问:(1)张甲与保险公司所订立的保险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4
分)(2)李能否要回保险单,为什么?(4分)
(3)张甲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5分)
答案:1、该保险合同有效:首先,张甲与张系父子关系,有可保利益,因此张甲可以做为投保人为张投保人寿保险;其次,以死亡为给付条
件的保险公司已经经过作为被保险人的张书面同意。
以上两点均符合保险
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该保险合同有效2李可以要回保险单:作为
该保险合同指定身故受益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拥有的是期待权,在被保
险人身故符合保险合同给付条件后,已经转化为可以实现的权利,李按保
险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可以享受身故保险金,不受他人干涉;
3张主张不成立:李作为张指定的身故受益人,在张身故后,已经符
合保险合同的给付条件,应当享有身故保险金,指定受益人的身故保险金
不是遗产,张甲无权要求继承。
30
甲于2003年5月20日经其婆婆乙同意后为乙购买了一份简易人身保险,指定受益人为乙之孙、甲之子丙,丙当时10岁。
保险费从甲的工资
中扣交。
交费2年后,甲与乙之子丁离婚,法院判决丁享有对丙的抚养权。
离婚后甲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的义务。
2005年12月10日乙
病故,2023年1月甲得知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甲主张:自己
是投保人,一直交纳保险费,而且是受益人丙的母亲;与此同时,丁提出:被保险人是自己的母亲,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丙,自己作为丙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他领取;保险公司则以甲因离婚而对乙无保险利益为由拒
绝给付保险金。
1.甲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不合理,因为保单有受益人,丙,而丙的扶养权是丁,所以作为甲要
求给付保险金是不合理的。
2.丁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合法。
因为丙未满18岁,其扶养人丁享有监护权,所以丁请求给付
保险金是合法的。
3.保险公司拒付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不成立。
因
为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要求不同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