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法院管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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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知识产权民事、刑事、⾏政案件法院管辖汇总
河南省知识产权民事、刑事、⾏政案件法院管辖
⼀、郑州市管城区法院、郑州航空港区法院管辖案件
经最⾼⼈民法院批复同意的,原由郑州中院管辖的⼀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调整如下:
1、郑州市管城区法院
受案范围:郑州市管城区、⾦⽔区、中原区、惠济区、上街区、巩义市、荥阳市基层⼈民法院辖区内的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审著作权纠纷、商标权纠纷案件。
2、郑州航空港区法院
受案范围:⼆七区、⾼新区、航空港区、中牟县、新郑市、新密市、登封市基层⼈民法院辖区内的诉讼标的额
在50万元以下的⼀审著作权纠纷、商标权纠纷案件。
【依据:商标民事纠纷第⼀审案件由中级以上⼈民法院管辖,各⾼级⼈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的城市确定1-2各基层⼈民法院受理第⼀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范围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1号第⼆条)
第⼀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民法院及最⾼⼈民法院指定的基层⼈民法院管辖。
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政案件,由省、⾃治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民法院及最⾼⼈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民法院管辖。
(《最⾼⼈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4号第三条)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民法院管辖,各⾼级⼈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基层⼈民法院管辖第⼀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1号第⼆条)】
⼆、郑州市以外各地级市中级⼈民法院管辖案件
郑州市以外其他地市的商标权、著作权第⼀审民事、⾏政案件,由各地级市中级⼈民法院管辖。
三、郑州知识产权法庭管辖案件
1、发⽣在河南省辖区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审知识产权民事和⾏政案件;
2、发⽣在郑州市辖区内除基层⼈民法院管辖范围之外的第⼀审知识产权民事、⾏政和刑事案件;
3、不服郑州市辖区内基层⼈民法院审理的第⼀审知识产权民事、⾏政和刑事案件的上诉案件。
【依据: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民法院确定的中级⼈民法院和基层⼈民法院管辖。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2条)
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为地所属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所在地的和最⾼⼈民法院指定的中级⼈民法院管辖。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5号第2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为地所属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所在地中级⼈民法院管辖。
(《最⾼⼈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作的通知》法发[2001]24号第2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般由中级以上⼈民法院管辖。
各⾼级⼈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基层⼈民法院管辖第⼀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20号第43条)
第⼀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民法院以及最⾼⼈民法院指定的中级⼈民法院管辖。
经最⾼⼈民法院批准,基层⼈民法院可以管辖第⼀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法律若⼲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5号第3条)】
四、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管辖的其他规定
1、依据2011年《郑州市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提级管辖的若⼲规定》
郑州市辖区13个县(市)区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均由郑州市公安局向郑州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由郑州市中级法院集中审判,各基层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对于重⼤、疑难、在河南省或更⼤范围内有较⼤影响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及时派员提前介⼊,参加案件讨论和勘验、检查等⼯作,引导侦查取证。
2、依据2012年省⾼院、省⾼检、省公安厅《关于我省开展知识产权“三审合⼀”试点⼯作中刑事司法保护若⼲问题的意见》
(1)郑州市、洛阳市
郑州、洛阳两市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侦查均由市公安机关进⾏;向同级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由郑州、洛阳两市中级法院对知识产权刑事⼀审案件实⾏集中跨地域、提级指定管辖;但在全省有重⼤影响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第⼀审由省⾼院管辖。
(2)郑州、洛阳两市之外
各市级公安机关向同级检察院移送审查后,检察院将案件报请省检察院,省检察院按下列原则指定管辖:
安阳市、濮阳市、商丘市、开封市、周⼝市、驻马店市、漯河市、许昌市、信阳市、郑州铁路局辖内刑事案件由郑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门峡市、焦作市、新乡市、济源市、鹤壁市、南阳市、平顶⼭市辖内刑事案件由洛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五、知识产权案件级别管辖
依据最⾼⼈民法院关于调整⾼级⼈民法院和中级⼈民法院管辖第⼀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
1、中级⼈民法院管辖第⼀审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上限原则上为50亿元(⼈民币),诉讼标的额下限继续按照《最⾼⼈民法院关于调整地⽅各级⼈民法院管辖第⼀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
2、⾼级⼈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亿元(⼈民币)以上(包含本数)或者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影响的第⼀审民事案件。
六、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上诉案件由最⾼⼈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
1、对发明专利、实⽤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第⼀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民法院审理。
2、对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政案件第⼀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民法院审理。
3、对已经发⽣法律效⼒的上述案件第⼀审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等,适⽤审判监督程序的,由最⾼⼈民法院审理。
最⾼⼈民法院也可以依法指令下级⼈民法院再审。
河南洛阳⽼城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依据最⾼⼈民法院印发的法(2020)227号《关于同意指定河南省洛阳市⽼城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经洛阳市中级⼈民法院研究,报请河南省⾼级⼈民法院同意,决定⾃2020年10⽉1⽇起由河南省洛阳市⽼城区⼈民法院管辖发⽣在河南省洛阳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的有关著作权、商标权纠纷的第⼀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河南省洛阳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法院不再管辖知识产权案件。
1、河南省洛阳市⽼城区⼈民法院地址:洛阳市⽼城区九都东路188号⽴案庭(诉讼服务中⼼)电话:0379-631590102、河南省洛阳市中级⼈民法院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展览路262号诉讼服务中⼼电话:0379-********
郑州知识产权法庭将受理:
发⽣在河南省辖区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审知识产权民事和⾏政案件;
发⽣在郑州市辖区内除基层⼈民法院管辖范围之外的有关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第⼀审知识产权民事和⾏政案件;
不服郑州市辖区内基层⼈民法院审理的第⼀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上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