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373涉外警务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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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涉外警务概述
第二节涉外警务法律依据
第三节涉外警务基本原则
第四节涉外警务形式和职责
第二章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第一节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概述第二节外国公民国民待遇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第三节司法保护(36)
第四节警察保护的实践
第五节外交保护与涉外协助
第三章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
第一节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概述
第二节国内公民出入境管理,第三节国外公民入出境管理
第四节护照管理
第四章国籍管理
第一节国籍概述
第二节中国的国籍制度
第三节国籍冲突的法律适用
第五章外国人入出境管理
第一节外国人人出境概述
第二节外国人人境条件
第三节外国人居留管理
第四节外国人出境条件
第五节签证制度
第六章涉外行政案件处置
第一节涉外行政案件处置概述第二节专属管辖案件处置
第三节共同管辖案件处置
第四节协助管辖案件处置。

第七章涉外刑事管辖
第一节涉外刑事管辖概述
第二节国内法中的涉外刑事管辖
第三节国际法中的刑事管辖
第四节涉外刑事管辖权扩展与冲突
第八章涉外刑事案件处置
第一节涉外刑事案件概述
第二节涉外刑事案件处置程序第三节涉外刑事案件处置方法第四节涉矫刑事案件处置强制性措施
第九章领事保护
第一节领事保护概述
第二节国际法上的领事保护制度
第三节中国领事保护协助机制第四节领事保护争议
第十章涉外警务与外交关系
第一节外交的概念与关联形态。


第二节涉外案件处置与外交关系
第三节涉外警务交涉
第四节警务联络
第十一章外交豁免与领事特权一
第一节外交特权与豁免概述
第二节外交与领事特权的限制第三节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发展趋势。

第四节外交特权的滥用与危害第五节滥用外交豁免案件处置第六节侵犯外交和领事特权案
件处置
第十二章国际警务合作
第一节国际警务合作概述
第二节国际警务合作机制
第三节国际警务合作现状和趋

里,主要是指警察全部行为的总
和,译为警察工作;国外一些国
家和我国台湾地区译为警政,我
国一般译为警务。

在我国,通常
称为警察勤务,是警察行为的一
种重要的活动形态,警察的各项
职能主要是依靠警察勤务的一
系列活动来实现的,也可称为警
和涉外刑事管辖权力的集中体
现。

公安机关代表国家对涉及警
察职权范围的涉外事务实施行
政和刑事管辖,是国家主权在特
定领域要体现。

根据我国《刑法》
和《出境入境管理法》及《治安
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属地
管辖原则,凡是发生在中国领域
内的违法犯罪行为,不论其行为
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人,包括
外国组织、机构等,公安机关都
除了一般性的涉外行政事务管
理外,主要是处理各种类型的行
政和刑事案件。

从一定意义上来
说,各种涉外案件的处置,是涉
外警务执法活动的核心内容。


此,这里阐述的特征,主要是结
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涉外案
明显的涉外性,这是涉外警务最
基本的特征。

无论是何种类型的
案件,凡构成涉外案件的,其中
必定有一个因素是跨越国界的,
国(包括外国公民、外国机构、
外国国家、国际组织)发生关系。

从涉外案件构成的形态来看,要
么是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人一
方或双方为外国人;要么是受侵
害对象是外国人;要么是违法行
为地、违法结果地发生在中国境
内,或者是发生在中国境外。


之,定是有一个因素与外国有关
系。

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涉外案
件是不同主权国家之间的互涉
案件,同一主权下的不同法律区
域内的互涉案件,并非涉外案
律责任的主体比较复杂,既有一
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

具体而
犯罪和追究法律责任时,只需依
据本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就可以
处理,法律依据比较单一。

而处
置涉外警务的法律依据则比较
繁多,不仅数量大,而且法律类
别和层次也不一。

从法律类别来
说,既要依照我国制定的各种法
律规范,又要根据我国参加或签
订的国际条约的规定;从法律规
范的层级来说,不仅有最高国家
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而且还有
国务院颁布的各项规定,以及各
本国领域内的主权原则,忽视了
在打击国际犯罪方面国家间的
国际合作。

现代国际法在维护国
家主权的同时,适时发展了国家
的域外管辖权力,在惩罚跨国或
国际犯罪方面,出现了各国管辖
权向外延伸或相互交叉的局面,
国际司法协助,特别是国际警务
合作呈现出十分活跃的趋向这
(五)执法程序的特殊性
处理涉外案件,除了须依照法律
规定的一般程序外,还必须遵
守我国政府规定的特殊性程序。

所谓特殊性程序,是针对一般性

案程序而言,主要是指为遵守国
际条约的有关规定,主管机关依

定程序办理的同时,须将案情通
报外事机关并适时通知有关国
家驻
华使、领馆。

处置涉外案件的特殊程序包括
内部程序和外部程序两种。

实际
上,内部程序也是为了顺利实施
外部程序,最终遵守国际法律而
定的。

外交部、公安部等部门发
布的
“在外围驻华
应通知有关外国驻该地区的领
事馆,在外国领事馆领区外发生
的涉外案件应通知有关外国驻
华大使馆。

”依照规定,公安机
关对外国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
刑事拘留、拘留审查、监视居住、
取保候审的决定的,应当在一定
的时限内将外国人的有关情况
通知有关国家的使、领馆并应适
时安排探视等事宜。

这种附加的
特殊程序,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办
案水平,防止错拘、错捕,避免
造成不良的国际影响,同时也是
为了保证外交工作上的主动和
稳妥,便于从国际关系及国家对
外政策的角度提出处理意见。


一方面也利于在对等互惠原则
的基础上,严格履行我国所权的
域外效力问题。

通过国际条约或
双边条约进行国际刑事司法协
助,也就是说,通过中国警方与
外国警方的联合行动,实现管辖
权力的域外效力,诸如引渡逃
犯,越境追捕,跨国取证,甚至
要违反我国法律,就必须依照法
律规定予以处罚,这一基本原则
适用于任何外国人。

但是,对于
某些特殊条件或具有特殊身份
的外国人,不单单是刑罚适用问
质、
人的情况外,
间的关系和国际斗争的形势!因
此,对这种涉外警务的处置不仅
仅是司法问题,而且还是外交问
题和政治问题,案件处理的结果
如何,已是完全超越了正常的法
律管辖范围。

一般而言,当我国
与犯罪人所属国关系较好或趋
向好转时,或者基于对等、互惠
原则,适用刑罚时即采取从轻判
决或酌情予以减刑或假释等措
施,或者依据双边条约规定通过
司法协助的形式,将被判刑入移
交给该所属国。

1980年沈阳市司
法机关对某国留学生卡玛尔伤
害致死案的处理,即体现了这一
政策。

反之,如果两国关系紧张
或趋于恶化,即按照正常的法律
程序和刑罚幅度追究案犯的法
法上的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
权。

(八)管辖效力的域外性
行使管辖权力的明显特征就是
对犯罪行为人实施惩罚,但是,
随着国际交流活动的日益增加,
违法犯罪活动越来越呈现出跨
管辖的重要内容。

其本身具有的
涉外性质,决定其法律依据的范
围十分广泛。

从法律依据的特征
看,又具有非常明显的双重性,
即在涉外警务处置中,不仅要严
格依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而且还
要认真履行国际法的有关规定。

同时,也要考虑到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

以中国法律和国际法作为涉外案件处置的依据,是涉外警务处置的一个显著特点。

涉外警务处置的法律依据,就其表现形式可以分为国内法规范和国
外警务处置法律规范的总称。


内法规范包括根本法、基本法、
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同时,
又规定了对外国人提供庇护的权利。

《宪法》第50条对我
委会制定的,专门适用于处理涉
1通过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有关涉外警务的规定。

《刑法》第6、7、8
、9、10、11条等,对我国公安机关和其他司法机关处理涉外案件的管辖权限作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6、17
、20条对涉外案件处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办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共四章五十五条,全面系统地规定
了中国和外国间进行引渡活动所应当遵循的原则、条件及程序等。

2.行政法律。

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各种有关涉外警务行政管辖的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入境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
法》;
(8)《巾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讼法在执行中遇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所作出的法律解释,
也是涉外警务处置的法律依据之一。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严惩毒品犯罪分子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走私伪造的货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又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偷
机关根据国家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在职权范围内特定的规范性行政文件,公安部独自或与其他部委联合发布的行政规定也包括在内。

发布行政规定是国家行政机关进行日常行政管理的主要方式之一。

由公安部或公安部与其他部委联合发布的(1)题的规定》

(2)《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通知》; (3)《关于强制外国人出境的执行办法的规定》;
(4)《关于会见在押案犯以及案犯与外界通信的规则》。

这些行政规定是公安机关处理 边条约等。

涉外警务执法活动中适用的国际法规范,是指我国参加、签订或承认的与涉外警务有关的国际条约、公约、协定以及国际惯例的总称。

一个国家固然可以依照国家主权原则在适用法律方面只适用国内法规范,但它如果与世界各国交往,要面向世界开放,就不能不与其他国家和组织以及个人发生法律关系。

所以在处理各种涉外警务时,依照我国法律规范办理的同时,也应遵守我国参加和签订的各种有关的国际公约、条约,而且随着我国财外开放的扩大与发展,这种法
制定、参加国承认并适用于各参
约》(1979年9月4日我国加 入该公约)。

这方面的公约较多,特别是关于处理国际犯罪方面的公约还有许多,不一一列举,这些都是我们处置涉外警务时必不可少的政府之间签订的,确定相互间权利义务的一种书面协议、协定。

目前,我国已与世界许多国家签
条约。

3.中国与外国关于警务合作的协定。

4.
中国与外国签订的领事条约。

至今已有近40个国家与我国签订了领事条约。

这些条约也是公安机关处理涉外警务的法律依据。

如《中华人民共和圈和美利坚合众国领事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领事条约》,以及同蒙古人民共和国、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波兰人民共和国等签订的条约。

这类条约是双边条约中最多的一种。


5
中越两围时协定》,中蒙两国《关于中蒙边界制度和处理边境问题的条约》,中尼两国《边界制度条约》
是指我国公安机关与其他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外事务过程中所必须
遵循的行为准则,是正确处理各类涉障外国人合法权益原则,遵守国际条约原则及司法豁免权性,即一个国家有权独立地处理自己的内外事务。

维护国家主权原则,是最重要的国际法原则,是理各种涉外警务所必须遵循
则。

主要是指进入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严格遵守我国的法律规定,依法享有各种权利和义务,不得有任何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

对此,我国宪法和刑法及有关法律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管辖,不得以任何借口规避法律。

也就是说,基于国际法上的领土管辖原则,凡是在我国领域内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无论是外国自然人还是外国法人,都必须接受我国公安机关对其实施
裁不法行力。

法律予以制裁,他国无权提出异议,更无权干涉中国主管机关执行。

对此,公安机关在实际工作中应当严肃认真,不允许任何有损于国家主权的事情发生。

国家安全、利益和国家主权是统一的整体,有了国家主权,才能从各个方面保卫国家安全,维护国家的利益。

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才能更好地从事经济建设。

经济稳定发展,国家更加强大,又是维护主权的坚实基础,这~辩证关系在涉外警务
的一个国际法原则,也称对等原则,有时也称为平等互惠原则。

互惠的基本含义
是~方给予另~方以某种待遇,另~方即应当给以同等的待遇。

互惠所包含的最重要的理念是平衡或者对称,在以主权平等为基础的当代国际关系和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实践中,互惠成为~项尤为重要的原则。

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互惠又是一种法律上的概念,是指要求对方首先承诺给予同等待遇,以作为其承担国际义
上与中国公民享有平等地位,我国依法保护中国公民的合法权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国的法律;他们的合法的权律的保护。

”第32“中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此外,《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法律都 四、信守国际条约原则
自成体系,互不关联。

我国无论是在执法实践方面,还是在立法实践方面,都一向严格遵守“约定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原则。

凡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除了声明保留的条款以外,都坚决信守执行。

我国《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
和涉外刑事警务两种性质的执法活动构成。

我国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国际法规关于我国公安机关涉外警务的法定形式和职责也分为行政警务和刑事警务
察职责权限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享有管理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以
“受理
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向户口所“定居国外的应当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办理手续,也可以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机关办理手续。

”在中国公民出入境事务管理活动中,公安杌关还依法享有管理中国公民往来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出入境事务管理职权。

按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享
在中国居留的外国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当地公安机关缴验证件。

外国人前往不对国外人开放的地区旅行,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旅行证件。

中国政府在国内受理外国人人境、过境、居留、旅行申请的机关,是公安部、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
关……依照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负有对外国人签发入境签证、居留证件、旅行证件及处理违法活
规定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工作由公安部主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开放的港口、航空港、车站和边境通道等口岸设立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站。

依照法规规定,公安机关对进出中国国(边)境的中外籍旅客、运输T 具及行李物品享有检查的职责。

(五)处理涉外案件
涉外治安案件,出入境违法案件,以及外国人在中国居留、旅行、谋职期间发生的各种违反法律规定的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
人具有立案侦查权。

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在我国领域内违反我国刑法的一般外国人,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开展侦查活动,包括讯问外籍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进行勘验、检查、搜查和扣押物证、书证,进行鉴定,以及对逃犯发布
人,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具有调查权。

这类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理,原则上适用我国法律,只是处理程序与一般外国人的违法案件存在差异。

公安机关在案件前期处理上完全有权查清违法犯罪事实,对于某些现行犯罪行为,人民警察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制止,但案件调查和后期处理都必须依照特定外国人,有叔采取法律规定的各项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项措施,但其具体执行程序有别于
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外籍犯罪嫌疑人可以果取不准出境的控制措施。

同时,也可以对有违法行为的外国人采取一系列出入境强制措施。

(五)国际侦查权
根据国际刑警组织有关规定和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某些案件采取国际通缉、跨国追捕、调查、
搜查、勘验、询问证人以及引渡罪犯等国际侦查手段。

上述职权是国家涉外刑事管辖权在处理刑事警务中的具体体现。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各国在国家主权的基础上,强调对外国人违法犯罪的管辖权。

随着涉外犯罪的日益严重,尤其是跨国犯罪的不断增多,国家的刑事管辖权也
关负有双重职责,一方面是依法追究违法外国人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是依法保护外国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我国法律和有关国
待遇,原则上与中国公民同样享有我国法律上规定的有关权利。

他们的人身、生命、知识产权、财产受到非法侵害时,公安机关有义务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开
采取强制措施时,除了要遵守我国法律规定的一般程序外,还必须遵循我国法律规定的特殊程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吼法过程中,应当注意维护外交、领事人员及其他享有外交特权和咨免权的外国人的合法权
必须遵守国际公约和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办案,文明办案,不得采取非法措施对待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

特别是不得对外国人施以逼供等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措施。

在处置涉外警务过程中,人民警察是代表国家进行执法活动,一旦违背上述法律义务,即产生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问题,就会产生不良的国际影响,损害中国警察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形象c 因此,处置涉外警务,特别是处理外国人犯罪的涉外案件,必须严格执法,文明办
是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所在国的国籍,而是具有其他国家国籍的人,一般也包括无国籍人。

根外交代表、国际组织代表以及领
事官员等;另一类是普通外国人,包括外国侨民、留学生、旅游者等。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是指一国政府关于居留本国境内的外国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及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寻求保护的法律制度。

正确认识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对于强化外国人人出境管理,保护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增强中国与世界各国人民的友好往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
贸易、航海、关税、投资、公民
国同罗马尼亚、法国、德国、泰国、新加坡、美国等国家签订的贸易协定和投资协定都相互给予对方公民以最惠国待遇,其范围主要是商品进出口的关税、捐税、海关手续、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进出和停留、外国人定居、营业以及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法律保护,外国法院的判决或仲裁裁决的承认或执行一国政府给予外国人的民事权利,在某些方面低于本国金民。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外国人与权、安全和利益的考虑,外国 人在中国的权利受到一定范围的限制。

2.部分权利限制。

外国人在中国虽然与中国公民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但是,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

同样,我国政府虽然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设立办事机构,但其服务范蔼是有一定限制的,不能接受外国人的委托在中国的法律之上为其章护。

外国人虽然在
中国不能拥有土地所有权,但是可以通过出让方取得土地使用权。

外国人在中国享有集会、游
用十分广泛的概念。

它泛指一个国家授予外国人在出入境管理、投资、贸易等方面的经济活动、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在司法程序享有的国民待遇标准,随着我国出入境管理制度的发展而不断得到提高。

众所周知,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在出入境管理上限制较多,关卡不少,手续繁杂。

外国人人境难,出境也不方便,严重妨碍了中外公民的正常交
境出境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外国人进入中国和在中国居留旅游的申请条件和管理办法、该法借鉴了世界各国在出入境管理方面的经验,实施了一系列与国际通行做法相符合的管理措施,对我国的出入境管理制度作出了重大的调整和改革,给予外国人在人出我国国境方面以国民待遇。

依据法律规定,外国公民和中国公民享有同等的出入境权利,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可以自由出入中国国境。

第一,不断扩大开放口岸的范围。

自我国实行对外开放以来,国际通行口岸已经从1985年的107个增加到1995年的219个,陆港口岸、海港口岸、空港口岸遍及中国东、南、西、北,外国公民只要持有中国政府的入境许可证,可以从其中任何一个口岸进出中国国
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他们寻求法律保护的途径和获得法律救济的手段,同中国公民所享有的法律保护是和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71条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在我国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及刑事诉讼程序中,外国人享有与中国公民完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四、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国民待遇
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于1982年开始建立,经过十多年的努力,发展十分迅速,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陆续颁布并实施了《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也相继成立了国家专利局、
版权研究会和知识产权研究会。

1994年6月,我国政府发表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详细说明了我国已经建立的包括商标、专利、著作权在内的较为完整知识产权制度。

由于关贸总协定中正式列入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使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已越出了它本身的范围,延伸到了经济领域,并直接与国际经济贸易关系密切相连。

因此,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双边或多边合作,也涉及国家关系,中国在注重同西方国家发展国家关系的同时也格外关注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所以说,从立法角度而言,中国仅用十余年的时间,就走完西方国家近百年才完成的立法历程,充分表明了中国法》第
“外国人的作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
警察依据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国际条约的规定,对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提供警察职权范围内的援助或保障。

警察保护又称庇护,是指国家对由于政治原因受迫害或遭追诉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给予法律保护,并
拒绝将其引渡给任何外国,国家给予要求政治避难的外国人以受庇护的权利,也是国家属地管辖权的组成部分。

一国政府在自己的领土内给予外国人的庇护,称为领土庇护或域内保护,与此相对应的是外交庇护,又称域外庇护,即对进入一国驻外代表机
1 这一点是需要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给予帮助的,也是经常发生的情况。

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在本国公民被捕或被拘押时,有权要求了解被捕的原因、事实,以保证被捕公民能够受到公正的待遇。

同时,有权探视被拘押的公
民,为本国公民安排辩护律师,以及为他们提供食品、衣服、医药用品等。

一如果本国公民是无辜被捕或者是被拒绝司法,或者是在被捕过程或监禁期间遭到人身伤害,外交代表或领事官有权向所在国主管当局提出抗议,并要求立即释放。

如果发生严重情况,外交代表亦有权要求对其不法行为给予赔偿。

2.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受到侵犯。

如果在司法程序中遇到所在国的拒绝司法待遇,即法院拒绝当事人诉讼或未经公开审判而处罚,或不允许当事人上诉,不允许被告进行辩护,一国政府的外交官或领事官有权提出交涉。

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有权旁听审判过程,有权询问作为被告的本国公民是否被告知他的具体指控,是否有机会向律师咨询,同时也有权为当事人安排辫护事宜。

如果审判结果不公正,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可以表示遗憾或提出抗议或要求取消无理判决。

3.居留国不能为侨民提供有力的保护,而使侨民人身或财产遭到非法侵害。

4.-国侨民受到歧视待遇,遭受无理驱赶或迫害。

外交代表有权提出抗议,要求居留国立即停止无理行为,保证侨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同时要求居留国政府承担这种无理行为的全部责任。

5.一国公民的财产遭到非法的没收或被无偿征用。

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有权帮助本国侨民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即在居留国进行申诉。

同时,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也可以向所在国政府提出交涉,或者表示异议。

此外,一国公民因经济或疾病及自然灾害等原因陷入困境,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有义务提供救济和援助,以帮助本国公民尽快摆脱困境按照国际惯例,在一国居留的外国人,完全有权利享受其国籍国的外交和领事
领事条约也都有明确体现。

从国际法上来说,一个外国人,由于同时受到国籍国和居留国的双重管辖,一国政府在对其本国公民行使保护权时,必须尊重居留国的属地管辖权力,任何一种外交保护都应以不侵害居留国的 府行使属人管辖权的重要体现,也是一国政府派驻别国钋交和领事机构的重要职责之一。

按照
国际惯例,在中国居留的外国人,有权享受其国籍所属国的外交和领事保护。

中国政府对外国驻华外交和领事机构执行这方面的职务给予必要的协助,对此可以称为外交协助。

外交协助是外国政府在中国领域内顺利实施外交保护的基本条件和保障,这也是国家关系中对等和互惠
另一国家或从另一国家返回本
定的条件也是准许入境的。

相对而言,对于以移居为目的的永久
自由权利成为人身自由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愈是开放,这种权利愈是显得重要。

为了促进我国的对外开放,扩大中国与世界各国人民的友好交往,我国
2.公民享有出境定居的权利; 3.公民享有自费出国留学的权利;
4.公民享有出境继承财产的权利;
5.公民享有涉外婚姻与收养的权利;
6.公民享有出境就业的权利; 7.公民享有出境旅游的权利; 8.公民享有国籍选择权;
的同时,也相应地规定了公民必权利与义务的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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