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论文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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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论文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2010-9-19 16:17 来源:法律教育网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共同财产缺陷完善
论文内容提要: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其规定是否科学,台理,直接影响到夫妻最方的台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能否真正体现男女平等的原则.本通过守析我国现行婚姻法及有关司击解释在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上存在的缺陷,提出了完善夫妻财产制立法曲若干具体意见:
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立法的重要内容,建立一项符合中国国情的、科学的夫妻财产制度,不仅有利于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利,稳定婚姻家庭关系.而且也有利于保障民事交易的安全,维护涉及夫妻财产的民事交易相对人的合法利益.我国现行‘婚姻法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_“”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面对日益复杂多样的夫妻财产关系,这一规定已明显滞后,远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难以调整发展变化了的夫妻财产关系.有必要加以修改和完善
一、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实行双轨制,即以共同财产制为主,以约定财产制为辅.对于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一这一貌似平等的规定实际上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使得配偶一方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尊重和保障.综观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笔老践人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缺陷:
1.夫妻共同对产的范围规定过宽.根据婚姻法和最高人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为两大部分:一是直接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这部分财产指的是所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一方或双方所得的收人和购置的财产;一方或双方继承和受赠包括接受遗赠的财产、双方共同取得的知识产权;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或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以及其他合法所得‘,.二是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其中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经过八年的;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贵重生活资料,婚后经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经过四年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牟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十年以上的、均车化为夫妻共同财产③.上述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不仅我围过宽,而且许多内容也有违法理和常理.
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们为夫妻共同财产,是现行夫妻财产制的一大缺陷、多年来一直遭到众多学者的批评.笔者认为,这种批评是有道姻的.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的方式分为遗嘱继承和注定继承两种.遗嘱是公民对自己死后遗留的合法财产进行处分的单方行为.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必定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将一方依遗嘱继承取得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无异于改变了遗嘱的内容,将本应属于
遗嘱推定的某一继承人所有的财产变成了该继承人与其配偶共同所有的财产.这显然违背了遗嘱人的意愿.而巨‘这也将导致逻辑上的混乱和法理上的难L}自圆其说.一方面,法律落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保护当事人订立的合法有效的迫嘱,另一方面,又规定相应的制度,去改变遗嘱的内容,使法律对当事人真实合法的意思表示的保护大打折扣.同样,这一问题也存在于赠与行为中.法定继承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继承的一种制度.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第一顺序的配偶、父母、子女和第二顺序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除了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可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外,我国继承法并没有将儿媳和女婿列入继承人范围,他她们无权当然地取得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然而,将一方按法定继承取得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使夫妻双方对该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使婚姻定的内容与继承法相互脱节,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
夫妻财产所有权按期限转化的规定,同样有悖于民法的基本理论,也是与现行婚姻法的规定相违背的.我们知道‘所有权属于自物权,是最典型、最完整的物权形式,而物权具有绝对性.现行婚姻法也只规定婚后财产共同制,除非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约定,否则,一方的婚前财产只能归其自己所有.婚前财产经过一定的时间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实际上是对婚后财产共同制的否定,使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形同虚设,同时也从根本上违背了“所有权不受时间限制”的民法基本原理,使一方只要一定的时间就能取得本不应属于他或她的财产所有权,而另一方在经过一定时间后就丧失了一半财产的所有权,严重地侵犯了享有婚前财产所有权一方的合法权益.
2.对夫妻共同对产权行使的规定过于抽象,缺乏操作性,婚姻法第l3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3条规定,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应该说,这些规定,对维护男女平等有着重要意义,然而,如何保障当事人正确地行使这些权利,有效地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法律却无具体规定.因此,一旦夫妻就某项权利的行使出现纷争,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时候、法律就无所适从‘而这类问题却频繁地出现在现实生活中、如:以夫妻财产作投资时,该投资的文件是否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对于一方所作的投资或经营,他方能否以配偶的身份主张无效或者以事先未经本人同意而不承担有关债务偿还责任诸如此类的间题,现行法律根本无法予以回答.而解决不了这些间题,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就会成为一种摆设.
3.将分居期间的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有失公平.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夫妻分居制度,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因工作关系而两地分居或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情况并不罕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得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等的财产抵偿另一方.‘I这一规定将所有分居期间的财产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忽略了此类财产的特殊性〔夫妻分居尤其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双方往往除了具有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外,不再有任何联系,共同关系已是名存实亡.根据民法原理,财产的共同共有是指”基于共同关系而共享一物所有权的法律状态.“匀共同关系并不是一种抽象的关系,而是一种具有特定身份关系的人在共同生活、共同劳动基础上形成的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