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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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5.09.13
•【字号】辽政办发[2005]67号
•【施行日期】2005.09.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信访
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5]6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九月十三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
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省政府授权省信访局代表省政府受理上访人依据《信访条例》提出
的应由省政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
第二条省信访局成立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对省政府委托的省直
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进行初步审查并向省政府有关领导报告。
第三条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由省信访局局长、副局长、各业务处
处长组成。
第四条信访人不服省直行政机关和市政府办理、复查信访事项的意见,申请向省政府提起复查或复核的,由承办信访事项的省直行政机关或市政府出具告知书,告知其在规定时限内到省信访局向省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对到省信访局向省政府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信访人,由省信访局省委接访处或者省政府接访处负责接待,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是否符合复查、复核条件进行审查。
对符合复查、复核条件的,填表登记后移交省信访局督查处;对不符合复查、复核条件的,对信访人做出解释,并引导其进入其他救济途径。
第六条省信访局督查处受理复查、复核要求后,根据信访人提出复查、复核信访事项具体内容的性质,向有管辖职责的省直行政机关下达《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委托书》,委托其对信访人提出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并提出复查、复核意见。
接受委托的省直行政机关要按照省信访局委托书的要求,对信访人的信访事项认真进行复查、复核,并按时限要求报送省信访局。
省信
访局督查处要跟踪督查。
第七条省信访局对受委托的省直行政机关作出的复查、复核意见,要认真审核把关,对复查、复核意见有疑义的,应主动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研究协商;对重大疑难信访事项要提交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研究讨论,保证其复查、复核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最终的复查、复核意见形成后,由省信访局填写《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意见书》,并经分管局长审核签字,加盖“辽宁省人民政府信访专用章”,转受委托的省直行政机关,由其送达信访人。
第八条《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意见书》一式四份,分别由省政
府、省信访局、上访人留存备查。
第九条对于涉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专业性很强、信访人强烈要求国家有关部委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接受委托的省直行政机关应及时请示相关国家机关,与国家行政机关共同进行复查、复核。
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由本系统的上一级行政机
关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