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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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年龄 > 真实年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 龄
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 投保人。
案例2:
1995年11月12日,某单位为全体职工投保了简易人 身险,每个职工150份(5年期),月交保险费30元。 1997年5月,该单位职工付某因交通事故不幸死亡,他 的家人带着单位开出的介绍信及相关的证明资料,到保 险公司申领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查验这些单证时,发现被保险人付某投 保时所填写的年龄与其户口簿上所登记的不一致,投保 单上填写的64是不真实的。实际上投保时付某已67岁, 超出了简易人身险条款规定的最高投保年龄(65岁)。
人身保险具有长期性和储蓄性
人身保险具有必然性、变动性和稳定性
保险利益决定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
三、人身保险的分类
1
2
3
4
5
死亡保险
人寿保险
生存保险 两全保险
人 身 保 险
医疗保险
健康保险
疾病保险
收入损失保险
普通意外伤害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特定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节
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的种类
人寿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
利差益:实际回报率高于预定回报率; 费差益:实际费用率低于预定费用率。
分红保险
• 红利分配比例:
《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中要求:保险公司每一会计 年度向保单持有人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可 分配盈余的70%。
• 红利分配方式:
现金红利(现金、抵交保费、累积生息以
及购买交清增额保险等)
保险公司根据投资帐户资产类型收取一定 比例的费用
关于变额寿险:
保费减去费用及死亡给付分摊额后,进入一个 独立的投资账户
死亡保险金的大小与投资账户的投资表现直接 相关,最低不能低于某限额(保障性)
第一部分是保单约定的最低死亡给付额,是固定的 第二部分是可变的死亡给付部分
保单现金价值与投资收益相关,没有最低值承 诺,投保人全部承担投资风险
增额红利(以增加保额方式分配红利)
二、人寿保险标准保单条款
不可争
年龄误告
宽限期
自动垫缴
复效
自杀
所有权
不丧失现 金价值
保单贷款
受益人
红利任选
保险金给 付任选
除外责任
二、人寿保险标准保单条款
(一)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争条款,是指保单生效一定时期后,成 为不可争文件,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投保时违 反最大诚信原则为由,否认保险单的有效性。
308
350 401
274
313
219
264 322
2、生存保险
普通的生存保险
目前并不常见
---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或达到某一年龄时依然 生存为给付条件,并一次性给付保险金 年金保险
使用范围最广泛的生存保险
---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 额、方式,在约定的期限内,有规则的、定期地 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人生各阶段责任曲线图
走得太早
活得太老
人生责任
收入曲线 支出曲线
成 长 期
14岁 25岁
结 婚 育 儿 期 30岁 35岁
成 家 奋 斗 期
40岁 50岁
退休期 60岁
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避免由于意外死亡 而陷入金融困境.
Life insurance protects against financial distress due to unexpected death.
优点:1.提供终身保障 2.以均衡费率代替 自然费率 3. 具有现金价值 4. 分红终身寿险
应用
暂时性的保障,适合在短期内 急需要得到保险保障和家庭经 济收入较低的人投保(教育基金、
偿债基金、养育未成年子女)
定期寿险
终身寿险 满足人们终身保障和储蓄的需要
※ 终身寿险---自然保费与均衡保费
保费
自然保费
<保险学基础>
于光荣
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金融系
第三章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概述
本章 主要内容
人寿保险 健康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人身保险的定义 人身保险的特征 人身保险的分类
一、人身保险的定义
定义: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基本内容: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确立各
终身寿险——费率举例
平安保险公司祥福终身保险费率表
(每万元保额)男性 投保 年龄 30 趸缴 4305 5年 1111 10年 593 20年 323 25年 273 30年 241 终身 缴费 184
35
40 45
4824
5393 6008
1245
1393 1554
665
745 835
364
411 467
关于万能寿险:
万能保险提供最低保证利率。单独账户的实 际收益率低于最低保证利率时,万能保险的结 算利率应当是最低保证利率。 保险公司为万能保险设立万能账户。
万能保险的经营透明度高。保单持有人可以 得到有关保单的相关因素,如保费、死亡给付、 利息率、死亡率、费用率、现金价值之间相互 作用的各种预期的结果的说明。
定期死亡保险 (定期寿险)
约定保险期限,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 期内死亡,保险人承 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定期寿险特点:
终身寿险特点:
保险期限灵活
保险费率低 纯保障性
给付的必然性
保险费率较高 保障他人利益 储蓄性
优点:以较低的价格获得一 定期限内的较大保障 缺点:只提供固定期限的保 障
《保险法》第36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 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 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 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 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 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 险费。
变额寿险 保额 保险费
保险金额随其保费分离账户中投资收益的 变化而变化的终身寿险。 保额 保额
保障账户
分立账户
投资
增值 保值 贬值
2. 万能人寿保险
---是一种缴费灵活、保险金额可调整的寿险
• 缴费灵活:缴纳首期保费后,续期保费可以多缴、少 缴、甚至停缴。
• 保额可调:可以调低,也可以调高,保额调高通常有 一定限制。 • 理论上,万能寿险保单可满足一个人生命周期不同阶 段的需要
• 肖某之子:提出保险合同订立已超过两年,适用不可 争条款。双方产生分歧。
(二)年龄误告条款
---年龄误告条款规定,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误 告了被保险人的年龄,保险合同依然有效, 但应该进行更正和调整。
对于年龄误告的处理---《保险法》第32条
《保险法》第32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 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 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 申报年龄 < 真实年龄 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 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 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 费的比例支付。
一、人寿保险的概念 一、人寿保险的概念
人寿保险---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 以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
传统的人寿保险
新型人寿保险
传统人寿保险
死亡保险
生存保险
两全保险
死亡保 险金
期满生存 保险金
死亡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
1、死亡保险
终身死亡保险 (终身寿险)
只要投保人按时 缴纳保费,自保单生 效之日起,不论被保 险人何时死亡,保险 人都给付保险金
• 为被保险人家 人考虑的,死 亡保险金高于 生存保险金 养老附加 两全保险
• 多人共同投保
• 为子女教育费 考虑的
联合两全 保险
子女教育 保险
新型人寿保险
1. 变额人寿保险(投资连接保险)
---变额寿险是保险金额随其保费分离账户中投 资收益的变化而变化的终身寿险。
通常设有多个不同特点的投资账户供投保 人选择。如保守型、稳健型、激进型等
对保险人 的约束
保护被保险人和 受益人的利益
《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 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 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 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 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
案例1(续):
•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进行了调查,发现被保险人投 保前患有严重的肺气肿,并且是因患病而提前病退, 这显然不符合简易人身保险的投保条件:身体健康, 能正常劳动和正常工作,即符合全勤工作和劳动条件 的人。肖某在 “健康”状况一栏中故意隐瞒事实, 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且肖某死于肺心病,与其曾患肺 气肿有一定联系。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自的权利和义务,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缴 纳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死亡、伤 残、疾病、年老等保险事故或达到人身保险合同约 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标的
寿命、身体
保险责任
生、老、病、死、残
二、人身保险的特征
人身保险是一种定额保险;
人身保险是给付性保险
3.两全保险 (生死合险)
---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或在合同期限届满时仍然
生存,保险人均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寿保险。
定期死亡保险+生存保险
两全保险 的特点
给付的必然性、费率较高 储蓄性极强
保单具有现金价值
两全保险
• 死亡保险金和 生存保险金相 同
普通两全 保险
• 为被保险人生 存考虑的,生 存保险金高于 死亡保险金 多倍赔付 两全保险
50
55 60 70 80 90
8.32
13.00 20.34 49.79 109.98 228.14
8.08
12.62 19.75 48.33 106.77 221.49
16.29
16.29 16.29 16.29 16.29 16.29
终身寿险——分类
• 按照交费方式划分:
普通终身寿险(连续缴费终生寿险) 限期缴费终身寿险 趸缴终身寿险
现金 价值
均衡保费
20岁
被保险人的年龄
100岁
例:自然保费与均衡保费的比较
年龄 死亡率(‰) 2.51 3.53 5.35 自然保费(元) 2.44 3.43 5.19 均衡保费(元) 16.29 16.29 16.29
保险金额 1000元,年 利率3%, 35岁参保、 90岁到期的 死亡保险
35 40 45
(三)宽限期条款
指如果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未按时交付续期 期保险费的,法律或合同规定给予投保人一定的宽 限时间,在此宽限期间,即使未交纳保险费,仍能 保持保险合同效力。如果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仍 未支付当期保险费,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 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我国保险法规定宽限期为六十天。
3. 变额万能人寿保险
---在变额寿险的基础上,吸收了万能寿险的优点 万能寿险 变额寿险 变额寿险
缴费灵活
式、投保 人承担投资风险
变额万 能人寿 保险
分红保险
• 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 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 保险产品。 • 红利来源:
死差益:实际死亡率低于预定死亡率;
年金保险——分类
(1)按照交费方式分类: 趸缴年金 年缴年金 (2)按照给付开始的时间分类: 即期年金(趸缴即期年金) 延期年金
(3)按照被保险人的人数不同划分:
个人年金
--- 一个被保险人,以其生存为年金给付条件
联合年金
--- 两个或两个以上被保险人,只要一个死 亡即终止给付年金 联合及最后生存者年金 --- 两个或两个以上被保险人中,年金给付至 最后一个生存者死亡为止
案例1:
1998年10月,肖某因患肺气肿办理了提前病退手续。 1999年4月,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到肖某所在工厂的宿舍 宣传保险,上门展业。肖某在得知了有关保险内容后, 便要求为自己投保简易人身保险(保险金额低、不要求 被保险人进行体检),并当即填写了投保单,保险期限 15年,每月保费24元,保额为5000元,起保日期为1999 年4月14日,肖某还在健康询问栏中填写了“健康”字 样。此后,肖某一直按时交纳保险费。2001年9月4日, 肖某之子携带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到保险公司报案登 记,并填写了出险通知书,要求死亡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