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期保健管理及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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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期保健管理及工作规范
一、引言
孕产期保健是保障母婴安全、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
重要环节。
为进一步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孕产妇和胎儿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二、组织管理
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负责本辖区内孕产期保健
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
2.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承担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培训和评价等工作。
3.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按照本规范要求,建立健
全孕产期保健工作制度,确保母婴安全。
三、孕产期保健服务内容
1. 孕前保健:提供孕前咨询、生育指导、婚前医学检查等服务,促进健康生育。
2. 孕期保健:开展孕期定期检查、胎儿监护、孕期营养指导、孕期心理辅导等服务,确保母婴健康。
3. 分娩期保健:提供安全、科学的分娩服务,保障母婴安全。
4. 产后保健:开展产后访视、产后康复、母乳喂养指导等服务,促进产妇康复和婴儿成长。
四、孕产期保健工作流程
1. 孕前咨询:对准备怀孕的夫妇进行健康状况评估、生育指导、遗传咨询等。
2. 孕期管理:建立孕产妇档案,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孕期并发症。
3. 分娩期管理:制定分娩计划,提供分娩服务,确保母婴安全。
4. 产后访视:对产妇和新生儿进行访视,评估产后健康状况,提供必要的产后康复和育儿指导。
五、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规范要求,制定本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2.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体系,加强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3.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按照本规范要求,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确保服务质量。
4. 孕产期保健服务提供者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遵守职业道德,尊重孕产妇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六、质量控制与监督
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控制与监督体系,定期对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
2.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加强对辖区医疗保健机构
孕产期保健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
3.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定期对孕产期保健服务进
行自我评估,持续改进服务质量。
七、法律责任
1. 违反本规范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
处罚。
2. 孕产期保健服务提供者违反职业道德和诊疗规
范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3. 造成孕产妇和胎儿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附则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本规范的解释权归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孕产期保健是关乎母婴生命安全的大事,各级卫生
行政部门、妇幼保健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应严格执行本
规范,为广大孕产妇提供安全、优质、高效的保健服务,共同保障母婴安全,促进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