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附条件不起诉运行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基于上海浦东检察机关诉前考察教育的司法实践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刑诉法附条件不起诉运行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基于上海浦东检察机关诉前考察教育的司法实践
于军;张宇;杨淑红
【摘要】In recent years, judicial agencies have made an active exploration that they give juveniles a chance to correct misdemeanors and exempt them from criminal penalty, which might have a bad effect on them. Shanghai has implemented the observation mechanism of giving minors a chance to correct their misconducts before prosecution, which has offered reference for the amendment of the New Criminal Proceedings Law Concerning this mechanism. It is undoubtedly a step forward to include
this conditional nonprosecution mechanism in the Proceedings Law. However, certain operational measures need to be modified before the mechanism can play its optimal role in judicial practice.% 近年来,司法
机关为给犯轻罪的未成年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避免执行刑罚对其造成不利影响,进行了很多积极的探索。上海地区开展的未成年人诉前考察制度为新刑诉法修改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提供了有效的借鉴。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写入刑诉法无疑是立法的一大进步,要想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最大效能,还需要完善具体的操作办法。
【期刊名称】《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公安理论与实践)》
【年(卷),期】2012(000)005
【总页数】5页(P25-28,36)
【关键词】诉前考察;附条件不起诉;司法实践
【作者】于军;张宇;杨淑红
【作者单位】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上海 200137;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海 200130;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上海 200137;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海 200130;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上海 200137;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海 20013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8
2004年4月始,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未检处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尝试施行诉前考察教育制度。2005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市委政法委综治办制定的《关于对违法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实行考察教育制度的意见》,制定诉前考察工作的规范,并与上海市青保委和团市委签订协作文件,将基层检察机关的诉前考察探索工作予以规范。上海的探索,为刑诉法修订增设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提供了良好的实证基础。
本文以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的诉前考察教育制度探索实践为视角,就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运行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两高司法解释的修订和省级检察机关相关实施细则的制定有所裨益。
诉前考察,即检察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经审查认为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好,宣告刑可能在有期徒刑3年以下,判处刑罚不利于教育挽救,具备有效监护或帮教条件的,进行3个月至6个月的诉前考察教育。考察结束,检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对象表现,综合判断并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处理决定。
1.诉前考察的适用对象和范围。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
害性较小;有悔罪表现,涉嫌罪行宣告刑可能在有期徒刑3年以下的。
2.诉前考察的适用条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监护人自愿,并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有条件落实社会帮教措施,能够保证诉讼顺利进行。
3.诉前考察的适用程序。检察机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后,将犯罪嫌疑人交由居住地的青少年保护机构或社工站,并组织派出所、学校或居(村)委会、监护人等组成考察教育小组,对其开展教育考察,要求其向被害人道歉赔偿,取得谅解;接受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参加社会公益服务活动;定期汇报思想和活动情况等。考察结束后,考察小组制作考察报告提交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对象表现,综合判断其是否需要判处刑罚,并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处理决定。
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未检处自2004年下半年至今,共对67名未成年人进行考察,期满后经检委会决定作出相对不起诉60名,予以起诉的5名,2名因故终止诉讼。经回访,被相对不起诉的未成年人,1人出国定居,其余人员继续求学或工作,无再犯情况。
实践证明,开展诉前考察教育工作,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语境下,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它体现了非刑罚化、刑罚个别化的发展趋势;契合了起诉便宜主义精神,使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不起诉权的内涵得到深化;符合了诉讼经济的原则,通过诉前程序分流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实现合理配置,有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发展和恢复性司法理念,有利于社会稳定。此外,在浦东新区的司法实践当中,在国内第一次推出由青少年事务工作机构和专业社工介入诉前考察,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体现了社区矫正的崭新司法理念。
虽然诉前考察教育制度体现了积极的诉讼价值,但有关其缺乏法律依据的争议不断。上海和其他地区的试点虽始终在争议中前行,但最终促成了刑诉法修订中增设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对一些犯轻罪的未成年人,有悔罪表现,人民检察院决定暂不
起诉,对其进行监督考察,根据其表现,再决定是否起诉的制度。在概念的界定上,与诉前考察教育在内涵上是相通的。
1.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一是罪名范围,限定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二是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三是适用范围为该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是嫌疑人有真心悔罪表现,表现为认罪态度好,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等。
2.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程序。一是听取意见程序,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二是异议程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三是监督考察程序,在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考验期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应
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3.附条件不起诉:对诉前考察教育制度的有限确认。刑诉法修订增设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正是在总结各地司法实践部门对诉前考察教育等相似制度经验的基础上,对这些制度予以的立法确认。但两者相比较,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也只是对诉前考察教育制度的“有限确认”,“有限”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参见下表)。
从上表中可看出,附条件不起诉从罪名范围和适用范围的设定上,比诉前考察条件更窄。从考察期限上看,附条件不起诉更长,可能大部分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未必能接受。从考察帮教主体来看,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的主体是检察机关,意味着检察机关必须承担对嫌疑人专业的矫正和教育。监护人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检察机关做好监督考察工作。诉前考察帮教主体是考察教育小组,由青保办或社工站委派青少年社工,牵头联系公安机关、居(村)委会或学校老师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