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部门(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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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部门(单位)财政拨款
结转和结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部门(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宜府办发[2014]59号
【发布部门】宜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04
【实施日期】2014.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部门(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
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4〕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专学校:
《市直部门(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4日
市直部门(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直部门(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0〕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17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与市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市直部门(单位),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本部门(单位)预算和追加预算,在预算年度内未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审核确认
第三条财政拨款结转资金(以下简称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含追加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

包括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其中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结转资金。

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拨款资金。

包括下列情况:(一)常年性项目当年的剩余资金。

(二)延续性、一次性项目当年完成后的剩余资金;项目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
素影响中止或撤销后的剩余资金;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结转一年(按照会计年度计算),经现场勘查完工或项目中止后的剩余资金。

(三)其他项目支出结余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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