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录用条件确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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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录用条件确认函
鉴于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已经录用,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乙方)为(岗位),且双方已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约定了试用期,为了明确试用期内双方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切实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一致,特将乙方在试用期内出现的下列任意情形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一、违背诚实信用
乙方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告知虚假信息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提供个人基本信息的情况。
乙方的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信息,身体信息,婚姻状况,学历信息,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信息,教育背景、工作经验等由其本人提供的与工作有关的其他个人情况等。
二、不具备入职条件
1.不满十六周岁;
2.不符合甲方的招聘条件;
3.不具备政府机关规定的就业手续、证件、资质等;
4.不具备所从事岗位的相关技能;
5.未按公司要求的报到日期到岗上班的;
6.入职30日内不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的;
7.不向甲方提供办理录用、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档案转移等所需要的证明材料(如:相片、身份证、健康证明、学历证、学位证、其它专业或职业资格证书等);
8.与原用人单位签署了限制在类似甲方性质的单位工作的竞业
限制协议;
9.与原用人单位存在服务期、保密协议,从而不能或者限制在甲方工作的;
10.不能提供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
11.有酗酒、赌博、吸毒、嫖娼、参加邪教组织等行为的;
12.受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处罚的;或隐瞒曾经受到刑事处罚事实的;
13.通缉在案或者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或本人涉案正在审理的;
14.隐瞒曾经受过法律处罚或者违纪处分的事实的;
15.曾被本公司辞退者或被列入公司《黑名单员工目录》的;
16.曾被其他单位因劳动合同法39条解聘的或在其他单位未办
理离职交接的、或拖欠其他单位款项尚未清偿的;
17.曾与原用人单位因劳动争议而产生劳动仲裁或诉讼案件的;
18.新入职人员与公司经理级(含)以上管理人员存在亲属关系,而未如实告知的;
19.其他不满足劳动合同或者甲方规章制度规定的入职条件的。
三、不具备身心健康条件
1.家族或本人具有精神疾病遗传史的;
2.患有肺结核、癫痫、心脏病、传染病等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禁止工作的疾病或者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疾病等;
3.入职时存在不适合其岗位工作的工伤、职业病等身体状况的;
4.存在自残自虐行为的;
5.性格或特征不适合岗位需要或不能融入甲方企业文化的;
6.劳动合同或甲方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不符合乙方开展工作所
应具备的身心健康条件的。
四、不符合岗位职责要求
1.不能遵照岗位要求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工作任务;
2.工作能力、工作态度不符合岗位职责要求的;
3.拒绝接受领导交办工作任务的;
4.其他不符合劳动合同或者甲方规章制度规定的岗位职责要求的。
五、不满足绩效考核
1.试用期内销售金额未达达到双方约定标准的;
2.试用期内连续缺勤2 天或以上的;
3.试用期内累计缺勤达 3天或以上的;
4.试用期内旷工的;
5.试用期内迟到或早退的;
6.试用期内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
7.试用期内绩效考核低于 80 分的;
8.试用期内未能通过业务准则或行为准则考核的;
9.入职培训、岗前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六、其他情形
1.工作时间在其他单位同时存在兼职的;
2.在非工作时间从事与其本职工作存在竞争关系的兼职情形的;
3.未与原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
4.入职后拒不同意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或公积金的;
5.故意或过失泄露本公司秘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甲方人事管理制度中规定的或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其他情形。
7.其他:
乙方确认接受甲方进行试用期考核,该考核可能有相当程度的主观因素,乙方仍然同意以甲方作出的考核结论作为试用期是否录用条件的依据。
甲方:(盖公章)乙方: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