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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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制度
第一章公证制度概述
第一节公证的概念、法律关系和特征
♦一、公证制度的概念
♦Notarization
—— a Preventive Legal System of Certification
♦公证是一种预防性的法律证明制度
公证(notary)是指公证机构依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公证制度是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必须遵循的规程和准则。
二、公证的法律关系
♦公证的法律关系:是国家公证机构依据国家赋予的职权,在公证活动中由公证法所确认和调整的与当事人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公证的特征
♦1、公证的根本特征是证明活动
(形式证明VS实质证明)
♦2、公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活动
♦3、公证是非营利性的证明活动
(一)公证与认证的关系
认证(Authentication of Notarial Deed):亦称“外交认证”、“领事认证”。一国外交机构对本国或驻在国公证文件的真实性加以证明的法律行为。其证明内容不涉及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内容,仅涉及公证形式的真实性。通常适用于涉外民事法律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公证书需要在国外使用,使用国要求先认证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构和有关国家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认证。
★公证与认证的关系:没有公证,便没有认证;没有认证,公证则无法在外国发生法律效力。公证是认证的前提和基础,认证是对公证的证实和鉴别。
(二)公证与鉴证的关系
鉴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了维护签订经济合同的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对已经签订的经济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地审查、鉴别和核实,予以证明,借以促进经济合同履行的一种活动。
★公证与鉴证的区别
1、行为的主体不同,公证行为的主体是公证机构;鉴证行为的主体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2、两者的作用不同。公证仅能证明经济合同的确实性与合法性,鉴证还有促进经济合同履行的作用。
3、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鉴证的对象只有经济合同;公证的对象是指一切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4、依据的法律不同,产生不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节公证制度与民商法及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一、公证制度与民商法的关系
(一)联系:
1、民商法是公证制度的重要依据:公证制度必须有实体规范,没有实体规范,公证制度将变的毫无意义和目的,所以,民商法是公证制度赖以存在的依托,公证活动必须以民商法为依据办理公证事项。
2、公证制度是正确实施民商法的重要保证:通过公证的证明活动,可以从纵横两方面调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商事、经济活动,使其纳入法制化、制度化,并且有效的保证公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公证制度与民商法的区别:
1、调控的对象和解决的问题是不同,民商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公证制度是与有关公证法律加以调控。
2、公证制度属程序法的范畴;民商法属实体法的范畴。
3、公证机构是国家公法范畴;民商法是标准的私法范畴。
4、从法律的类别区分,民商法属于国家的基本法律规范,公证法属于国家的专门性法律规范。
★★二、公证制度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重)
(一)联系:
1、两种法律制度是相近和相连的。如:都必须严格遵循客观事实的原则、合理合法的原则、独立从事职业活动的原则、回避原则、保密原则、便民原则。
2、公证制度有利于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公证属于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健全公证制度,提高公正效力,预防纠纷和减少诉讼。
3、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
4、经过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能在民诉中得已实现。
(二)区别:
1、性质不同,公证是非诉讼活动,民事诉讼是依据民事诉讼法进行的审判活动。
2、当事人不同,在民诉活动中,必须有原告和被告,而且双方的民事权益处于侵犯与被侵犯的对立状态。公证活动中,只有申请人,没有被申请人。
3、法律依据不同。民诉活动依据《民诉法》,公证制度依据《公证法》。
4、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按民诉法,法院通过审判活动,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作出判决或达成调解协议;有时通过强制执行,结束诉讼活动。公证制度的公证证明活动,是对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加以认可,赋予法律上的证明效果。
5、不服法院的裁判与不服公证解决的方式不同。在民诉中,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有权提起上诉,引起二审。在公证活动中,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误的,可以向公证机构提出更改错误的复查,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节公证机构的任务
1保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公证的根本任务
2证明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3维护法制、预防纠纷和减少诉讼的发生,建立和睦团结的社会环境
第二章公证机构的设置和监督管理体制
Installation of Notary Office and System of Notarial Supervision & Management
第一节公证机构的性质
《公证法》第6条: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性质:重点
一、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的机构
二、公证机构是履行证明职能的机构
三、公证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机构
四、公证机构是依法独立行使证明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
*公证机构以其财产对他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公证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第二节我国公证机构的设置及其人员组成
一、公证机构(Notary Office)的设置:
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置。
(一)公证机构设置的规定体现的价值:
第一,满足社会需要,方便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事务。
第二,实现各个公证机构法律地位的平等。
(二)公证机构的设置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
2、有固定的场所
3、有两名以上公证员
4、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公证机构的开办资金数额,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三)公证机构的审批程序:
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公证机构的设置我国采取了许可设立主义,即设立公证机构除了应当具备法定条件的,还要求经过主管行政机关的批准。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批准设立或者不予批准设立的决定
(四)公证机构的人员组成:公证处通常由公证员(Notary Public)、公证员业务辅助人组成,此外还设有一些其他必不可少的其他辅助人员,如办公室秘书、财务人员、档案管理员等。
(五)公证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一是应当具有公证员资格(Qualification for Notary Public);二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六)公证机构负责人产生方式和产生程序:公证机构负责人的产生采用推选制和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制,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产生,并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节公证员的条件、资格取得与任免
一、公证员的条件与资格取得
(一)公证员应当具备的必要条件:
1、公证员的必须是中国公民。
2、年龄应当在25周岁以上至65周岁以下
3、品德条件: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4、资格条件。应当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5、实习或从业条件。担任公证员应当在公证机构实习两年以上,如果是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要求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