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法学院学生考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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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法学院学生考勤制度
为了稳定学校教学秩序,加强学生管理工作,根据《贵州大学学生日常管理手册》,特制定本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请假制度
(一)请假规则
1、请假分为病假、公假和事假三种。

病假:因学生本人身体健康原因无法按时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而提出的请假,请病假时须提供医院的相关证明。

公假:因参加国家、省、市、校及学院开展的重大活动,并经相关部门证实后确实无法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而提出的请假。

事假:因学生本人或家庭的重大事件而无法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而提出的请假。

一般情况下,学生不得请事假。

2、学生因以上原因不能参加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3、无论请假时间长短,必须履行请假程序。

(二)请假程序
1、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包括本人基本信息、请假的理由、请假的课时数和销假时间等基本信息。

2、因病请假,必须提供医院的相关证明;因公请假,必须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因特殊事情请假必须提供学生家长意见。

3、按照准假权限不同,分别由任课教师、班主任、辅导员、学院同意后,学生方可离校或不参加教学等集体活动。

(三)准假权限
1、三学时以内(含三学时)的请假,由任课教师审批;
2、一天以内(含一天)的请假,由班主任审批;
3、三天以内的请假,由分管辅导员审批;
4、三天以上(含三天)的请假,由学院审批;
5、考试期间(包括补考、期末考试、期中考试等)学生一般不得请假,如遇特殊原因(如病假等),无论请假时间长短,必须报教务处审批。

(四)销假制度
1、准假期满,学生必须及时履行销假手续,否则超过准假时间者,按旷课处理。

2、逾期不能销假的学生,必须提前履行补假手续,补假手续的办理和请假手续相同。

二、考勤管理制度
1、每次上课前,各班学生干部应执行点名制度,及时发现迟到和旷课的学生,并填写《贵州大学法学院学生考勤记录表》,每日下午5:30上报学院学生科。

2、学院学生科每周通报各班考勤情况,对旷课的学生累计学时,并按照《贵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三、处理规定
1、一学期请假时数超过学期授课总学时数三分之一的学生,不得参加所学课程的考核。

由教务处研究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或休学。

2、对弄虚作假、谎报请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准假,并按旷课处理。

3、旷课一天以内,以发生的实际学时计算。

旷课一天及以上者,每天按10学时计算。

4、凡校、院组织的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者,均作旷课处理。

5、未请假连续离校两周或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作退学或开除学籍处理。

四、其它
本制度适用于贵州大学法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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