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审计局印发关于《无锡市审计机关推行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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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审计局印发关于《无锡市审计机关推行行政指
导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无锡市审计局
•【公布日期】
•【字号】锡审发[2013]39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计
正文
无锡市审计局印发关于《无锡市审计机关推行行政指导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锡审发〔2013〕39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强化依法审计理念,充分发挥审计服务国家治理的作用,根据省审计厅《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现制定我市审计机关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推行行政指导工作,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升审计监督水平,综合运用公示告知、咨询辅导、巡查预警、劝告建议、警示告诫、执法纠错、督查回访等方式,全力保障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为建设“四个无锡”发挥积极作用。
按照省、市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总体部署,各市(县)、区审计局应抓紧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确保在2013年11月底前全部建立行政指导工作制度。
二、基本原则
行政指导工作要立足“职权所能、社会所愿、法律所依”,坚持以下原则:(一)自愿原则。
审计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以被审计对象自愿为前提,充分尊重被审计对象的意愿及自主权益。
不得以行政指导强行干预被审计对象的行为决策;不得采取强制或变相强制等方式迫使被审计对象接受行政指导;不得因被审计对象拒绝接受行政指导而对其采取不利措施。
(二)合法原则。
审计机关实施行政指导的工作内容和实施方式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范围,不得违反法律规范和政策规定,不得侵害被审计对象的合法权益。
要正确处理好行政指导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之间的关系,以相关法律规定为明确界限,不得有所偏废、不得相互混淆、不得随意替代。
(三)合理原则。
审计机关在履行职能时,应优先采用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方式,采取的方法应当必要、适当,平等对待被审计对象,能够合理兼顾指导措施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避免给被审计对象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四)公开原则。
审计机关实施行政指导,除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将行政指导依据、内容、方法、程序以及被审计对象权利等规定,在办公场所、工作网站公示,依法保障被审计对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五)便民原则。
审计机关在行政指导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被审计对象的主观意愿和客观条件,实施程序应当简明高效。
要针对不同的被审计单位和事项、根据不同的项目性质和特征、围绕不同的问题表现和根源,采取具有针对性、可行性、便捷性和实效性的行政指导措施,为被审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
三、方式方法
全市审计机关应在法律法规框架下,在职责职能范围内,把行政指导贯穿于审计管理和审计执法全过程,综合采取以下行政指导方式方法:
(一)公示告知。
在严格执行相关保密规定的前提下,综合运用发放行政指导手册、送达审计执法公示卡、网上审务公开等方式,及时明确地向被审计对象告知
审计执法的职责权限和监督要求、行政指导的方式方法和作用影响、被审计对象的合法权益和救济途径,增进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监督和行政指导工作的认识和了解。
(二)咨询辅导。
根据审计工作职能、针对被审计对象特点,通过组织专题培训、赠送宣传材料、推动业务交流等形式,在被审计对象中开展财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耐心解答被审计对象关于规范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执行财经法律规定、改进资金管理使用等方面的专业咨询,引导其规范行为、加强自律、完善制度,推动实现依法理财、依法管理和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遏制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
(三)巡查预警。
按照“预防教育与制止查处相结合,审计执法与群众举报相结合,部门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联网审计、跟踪审计等日常监管情况和受理的举报投诉情况,锁定违法违规行为易发、高发领域,对相关被审计对象采取集中或个别的方式,通过口头或书面的形式,提示、解释和强调相关规范性要求,并就问题的隐患和征兆向被审计对象发出预警,推动对违法违规问题的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
(四)劝告建议。
对被审计对象内部制度缺失、管理不到位导致的普遍性问题,可以采取约见相关负责人或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谈话劝告的方式,督促其完善制度、整改问题,及时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也可以采取提出书面审计建议的方式,对审计发现的体制问题、机制障碍和制度缺陷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意见建议,促进管理体制、工作机制和内控制度的健全完善,取得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指导效果。
(五)警示告诫。
对被审计对象违法违规情节较轻、无主观故意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采取行政告诫、警示等方式要求被审计对象及相关责任人员立即自行纠正,并告知其应当知晓的行为规范和整改要求。
实施警示、告诫后,审计机关应当及时了解被审计对象对审计警示、告诫的采纳执行情况,必要
时,可以要求被审计对象以书面形式予以反馈。
(六)执法纠错。
对依法应当给予审计处理处罚的违法违规问题,在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的同时,应当责令被审计对象及时停止和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并告知其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及改正违法行为、防范不良后果、减少经济损失的可靠途径,积极引导被审计对象自觉守法、自觉纠错、自觉整改,有效降低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和影响,切实维护国家财经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七)督查回访。
对符合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条件或对社会具有普遍影响的案件,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审计回访,了解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督促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防止问题反复出现。
在回访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执法方式、廉政纪律执行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其作为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改进行政指导、促进整改落实的重要参考,不断巩固和深化审计执法效果。
四、步骤措施
(一)强化学习、落实责任。
(4-5月)
以全体审计人员为对象,深入开展行政指导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广大审计人员准确把握行政指导的精神内涵,深刻理解推行行政指导的重要意义,熟练掌握开展行政指导的方式方法。
将全面推行行政指导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依法审计的重要任务,成立以一把手为组长的推行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法制部门牵头扎口、业务部门积极实施的行政指导推行格局。
从突出重点、体现特色、解决问题出发,明确实施行政指导的管理领域、执法环节、具体项目、实施对象和措施,着力构建科学规范的行政指导工作机制。
(二)梳理依据、完善配套。
(6-7月)
认真梳理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江苏省审计条例》等法律规范中涉及行政指导的内容,注重理解条款中实施行政指导的原则和精神,作为实施行政指导的具体依据。
结合部门工作实际情况,在充分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的基础
上,制定完善行政指导工作规范、程序规定、激励和责任追究制度、考核和评估办法等,及时修订和补充相关管理制度、审计程序和规范、审计文书格式、行政权力公开内容,并将确定的实施行政指导的领域、方式、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开,便于被审计对象查阅。
(三)分类推行、突出重点。
(7-12月)
按照审计项目性质和行业管理特征,对行政指导事项实施分类管理,制定分类指导办法,明确不同类型事项适用的指导方式、对口的责任部门和相应的文书样本。
以改进审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工作为重点,通过全面推行行政指导,更好地落实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切实维护被审计对象合法权益,促进处罚和教育的结合,对采用教育、劝导等行政指导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在推行行政指导过程中要把执行廉政纪律、规范指导行为、保持优良作风摆在突出位置,积极探索研究制定行政指导行为规范,进一步提升行政指导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五、工作要求
全市审计机关要从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推动科学发展、深化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社会的层面,高度重视和科学部署行政指导工作,在推行过程中着力把握“三个注重”:
(一)注重工作实效。
要按照“思想认识到位、组织网络到位、制度措施到位”的要求,不断加大行政指导推行力度,深入贯彻《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精神,推动审计监督和行政指导紧密结合、互相促进。
要按照要求的形式、内容、方法和时限,逐步扩大行政指导的覆盖面、增强行政指导的执行力、实现行政指导的制度化,在推行过程中出实招、求实效,保质保量地完成推行行政指导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注重交流总结。
要推动形成行政指导的推行合力,通过开展交流研讨,
介绍推广成功经验和成熟做法,解决在推行行政指导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要系统总结本部门在推行行政指导工作过程中积累的经验、取得的成效和发现的问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整体部署、改进指导方法、梳理关键环节。
各市(县)、区审计局应于2013年7月底前健全组织机构,并于2013年11月底前向市审计局报送行政指导工作开展情况和总结。
(三)注重责任考核。
要加强对行政指导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逐步建立健全行政指导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机制。
市审计局将对各市(县)、区审计局推行行政指导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作为全市审计机关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