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小型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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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小型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关于中小型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易燃、易爆、剧毒的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保证生产的安全进行
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开展,除大型化工企业遵照已有规定严格执行外,对中小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关于受管理的化学危险品名称和中小型企业范围:
1.化学危险物品的名称范围系指公安部“燃炸物品管理规则”,“化学易
燃物品防火管理规则”和铁道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规定的一级危险品,
压缩气体和剧毒品
2.中小型企业的范围,由省、市、自治区主管化工厅(局)会同有关部门,
根据本地区具体条件共同研究决定的。
第二条生产化学危险物品和属于危险物品试剂的中小型企业,在建厂时,
事先必须经过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县市以上公安部门备案后,始得建厂(生产爆炸物品的工厂应按照公安部:“爆炸物品管理规则”中规定的
手续办理)。
申请建厂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厂区布置及周围建筑物的关系图;
2.工艺流程说明,操作规程及安全操作规程,设备布置图,产品化学性质,
原料及产品储存情况等;
3.保卫及消防制度和措施。
凡业已生产的企业,应补报上述资料备查;扩建改建的企业,亦须履行上述
手续。
第三条关于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的要求:
1.生产化学危险品的工厂、作坊,不得设立在城镇市区和居民聚居的地方,
应视企业规模的大小、产品的性质,与上述处所保持一定的距离。
生产车间与周围的建筑设施,交通要道,输电线路及其他民用设施等,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一般不应少于58公尺。
2.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工厂的废水、废气须有妥善的处理措施。
3.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厂房建筑,应根据国家建委与公安部联合颁发的“
关于建筑设计防火的原则规定”执行。
有些单位目前暂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允
许在具备了确保防火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投入生产。
4.凡制造化学危险品所需的设备和容器,必须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凡贮
存有易燃液体、气体和粉尘的设备,应该密闭;凡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该有防爆泄压装置;凡有可能回火的设备,应该有限止回火的装置等。
5.生产车间应当配备必需的消防、通风,降温,防潮、避雷等安全设备。
6.生产车间不得积压成品,原料贮备量不得超过一个班的需要量。
领取化
学危险物品原料,应有严格的管理制度。
7.生产车间必须规定严格的生产操作规模,出入制度和相应的防火及安全
规程。
8.生产工人必须具备生产和安全知识,经考试合格方准参加生产。
9.所有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配方,必须有所依据,不能随便更动,如有必
要更动时,应报请上级备案。
10.产品包装规格、标志和产品色泽(如白砒、氟化钠等加红色)等,必须符合国家统一规定。
11.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应根据情况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安全检查员。
第四条关于化学危险物品的贮藏保管:
1.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危险物品,应该隔离贮存,更不准与
食物、医药等同库贮存。
2.化学危险物品应该分类、分堆贮存,堆垛不得过高过密,堆垛之间应该
留出一定的间距、通道和通风口。
3.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和变质以及混有杂质而易引起燃烧、爆炸的化学
危险物品,应该经常进行检查、测温、化验,防止自燃爆炸。
4.在贮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库房内或露天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
打包、焊接和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
5·化学危险物品库房内的工作每告一段落时,应该进行防火检查,切断电
源。
6·危险品仓库的管理工作,必须由政治可靠,工作认真负责并熟悉危险品
知识的专人担任。
第五条关于化学危险物品的使用销售和运输。
1·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中小型企业,应向当地公安部门进行登记并采取有
关的安全措施。
2·化学危险物品的销售采购和托运,由商业部门经营的化学危险物品按照
商业部制定的“化学危险物品凭证经营、采购暂行办法”办理。
3.由厂矿直接供应的化学危险物品,由厂矿直接向铁路交通部门统一托运。
第六条对现有生产化学危险物品企业的检查,整顿和处理。
各地应在党委统一领导下,以化工部门为主,组织公安、卫生、劳动等部门对现有中小型化工企业(包括公社办的企业)的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整顿,并分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1.凡不合本规定而又不能停止生产的,应采取土洋结合办法改进安全情况,并根据生产发展情况订出彻底改进安全状况的措施,报请主管部门审批后坚决执行。
2.凡危险性大而在现有条件下一时又不能改进的企业,应改产危险性小的
产品,或向安全地点迁移。
第七条本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后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