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排斥视角下社区矫正对象就业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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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名作
邓秀霞
一、相关概念阐述(一)社会排斥
对社会排斥的研究很多,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出现统一的定义。比较典型的定义有以下几种:
法国学者雷纳尔(Lenoir)在 1974 年明确提出,受排斥者构成法国人口的十分之一,这些人包括精神和身体残疾者、自杀者、老年患者、受虐儿童、药物滥用者、越轨者、单亲父母、多问题家庭、边缘人、反社会的人和社会不适应者。[1]英国的“社会排斥办公室”是这样定义社会排斥的:“社会排斥指的是某些人们或地区遇到的诸如失业、技能缺乏、收入低下、住房困难、犯罪高发的环境、丧失健康以及家庭破裂等等交织在一起的综合性问题时所发生的现象。”[2]中国学者李斌博士认为:“社会排斥主要是指社会弱势群体如何在劳动力市场及社会保障体系中受到主流社会的排挤,日益成为孤独无援的群体。”[3]本文综合以上观点,认为社会排斥指的是社会对个人的排斥,如公众的排斥、犯罪类型导致的排斥等,又体现于个人对社会的排斥,如自身对罪犯身份的排斥、对以监管控制为例的社区矫正制度的排斥。
(二)社区矫正对象
社区矫正对象是指,在符合社区矫正宏观精神和广义的定义范围内,适合在社区进行矫正的人。这些人由于自身的原因可以留在社区,在社区工作人员的帮助和监督下,转变成适应社会的人,减少了监狱服刑可能带来的重归社会的阻碍,并且这些人进入社区不会对社区原有生活环境造成负面影响。故社区矫正的对象应该既是自身具备社区矫正的基本条件,又是进入社区矫正不会威胁社区的原有功能的人。在我国,社区矫正对象主要有以下五类人: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4.被假释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二、社区矫正对象就业状况调查(一)正式就业率低
据截止到2018年2月份的数据统计,番禺区的社区矫正对象主要分布在区的16个镇、街道,共有454名在矫正对象,367个就业,87个无业。从表面的数据上看,总体上番禺区社区矫正对象就业情况良好。然而,通过进一步分析,我们发现就业的367个社区矫正对象中,是正式就业、临时工、以出租房屋为生和自主创业的总人数。其中只有128人属于正式就业,占34.9%;临时工112人,占30.5%;以出租房屋为生的有60人,占16.3%;自主创业的有67人,占18.3%,可见番禺区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式就业率较低。
(二)就业态度存在差异
番禺区社区矫正对象的就业态度存在较大差异。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户籍是造成该地区社区矫正对象就业态度积极与否的关键原因。从户籍来看,社区矫正对象分为本地人和外地人。在就业的过程中,本地社区矫正对象的就业态度不太积极。这是因为番禺是外来务工人员密集的地区,大部分的本地居民都会将闲置的房屋出租,即大多数的本地社区矫正对象都有租金收入,这意味着他们即使不工作也有生活来源,相反,外来社区矫正对象就只能靠工资来养活自己和家人,所以外来社区矫正对象具有更积极的就业态度。
(三)就业质量差
文化水平不高、技能缺乏、有过犯罪的经历以及人身自由受限等原因,社区矫正对象在劳动力市场上常常处于尴尬的境地——好的用人单位基本无望。因此大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往往只能从事一些层次低、技术含量低、收入低的工作,例如:流水线工人、保安等。再者,调查发现由于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需要接受“两个小时”的社区服务,社区矫正对象大多从事临时性和短期的工作,或者处于失业状态,即大多数社区矫正对象处于不稳定的就业状态。即使部分矫正对象隐瞒了自己的经历而找到了工作,一旦被发现之后也会遭到用人单位的辞退。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广东 广州 510053)
[摘 要]社区矫正对象作为一个新兴的群体有着身份上的特殊性,公众往往将其与“坏人”的身份等同,从而在各方面对其消极对待、排斥抵触,对其就业情况造成严重影响。通过以广州市番禺区社区矫正对象为例,以访谈的形式就其就业率低、就业质量差等一系列的问题进行调查,分析原因并提出相应措施。
[关 键 词]社区矫正对象;社会排斥;就业现状;反排斥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5-8854(2018)04-0036-02社会排斥视角下社区矫正对象就业问题研究
——以广州市番禺区为例
研究探索
三、社区矫正对象就业排斥原因分析
(一)社会对个人的排斥
由于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起步较晚,社区宣传力度不足,社会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排斥主要是公众以及法律制度这两方面。公众对于社区矫正对象认知模糊,在他们的认知中,社区矫正对象与在监狱服刑的罪犯是等同的,即社区矫正对象被判刑时就已被笼统地贴上了罪犯标签。出于这种心理,社会公众很难对社区矫正对象重归社区产生认同感。公众对社区矫正对象所表现出的不了解和排斥,具体化到劳动力市场中就造成了用人单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偏见。首先,管理者对社区矫正对象缺乏信任感,认为雇佣社区矫正对象风险太大,没有安全感;其次,工作单位同事的误解。社区矫正对象的同事们作为社会公众的一员,在不了解社区矫正对象为人的前提下就先入为主地给对方贴上“罪犯”标签,从而不愿意甚至害怕与社区矫正对象一起共事,这就无形中增加了用人单位雇佣社区矫正对象的负担。
社区矫正对象作为犯罪人的身份,不仅受到社会公众对他们先入为主的排斥,还受到法律制度不同程度的排斥,如我国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等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如果在应聘之初就要求社区矫正对象对用人单位全盘托出自己的身份,那么结果如何可想而知。又如《教师法》第14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由此可见,法律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排斥,必然对他们的就业造成阻碍。
(二)个人对社会的排斥
社区矫正对象所犯的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但他们对其罪行危害性认识不足,因而对于消极的身份改变往往难以接纳,对“罪犯”身份持有较为强烈的排斥感。
对于社区矫正对象而言,身份转变往往会降低自我评价,内心情感受到打击,将自身优势缩小,放大其身份转变的负面影响,无法正面解决求职遇到的问题,因而缺乏求职热情,缺乏自我增值的动力。社区矫正对象犯罪后的自卑心理加上社会公众对他们罪犯身份的排斥,使得除了家人之外很少有外界朋友愿意与他们交往。有些社区矫正对象交上新的朋友、认识新的同事之后,仍担心这些人知道自己过去的犯罪经历,导致处于患得患失的“游离”状态。这样就使得他们的对外交往关系网络呈现畸形发展,不仅成为社区矫正对象就业问题严峻的原因之一,也会成为社区矫正对象最终融入社会的障碍。
四、有效解决社区矫正对象就业窘境的举措
(一)社区矫正对象应积极反排斥
在社区矫正期间,矫正对象应积极与家人沟通,将未来的计划告诉他们,寻求他们的理解和帮助,尽快重新融入家庭生活。由于社会会对矫正对象产生负面影响,易使他们将自己推离社会。因此,社区矫正对象应调整
好心态,积极提高就业技能,用自己的真诚和努力去打动别人,让大家对自己的看法产生改变。另外,社区矫正对象应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劳动观和金钱观,学会正确地定位自己,正确对待就业。社区矫正对象应积极关注就业信息,参加就业培训,主动寻找适合自己的工作,培养劳动光荣意识,不应该因报酬低、劳动强度大、社会歧视而拒绝就业,更不应该因为找不到心仪的工作而再次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社会层面反排斥
1.加强法制宣传
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公众对社区矫正对象认知模糊,将他们等同于犯罪人员。因此,司法局、居委会、法律服务公益机构等相关机构应加强法制宣传,在镇街社区举办相关的宣传活动普及社区矫正的概念,向公众普及社区矫正对象与在押人员的区别、社区矫正的作用和目的、社区居民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等,加强他们对社区矫正这一概念的认知,逐渐消除对社区矫正对象的错误认知。同时,可在宣传活动上播放一些社区矫正对象讲述自己就业等过程中的心声的录像,提供一个让公众了解他们内心的平台,逐渐提高社会公众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接纳度。
2.提供情感支持
根据调查得知,在日常生活中家庭成员一般不会对社区矫正对象有歧视,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或多或少都会存在一些失意、沮丧甚至自暴自弃的观念,因此家人更应开导、关爱他们,对矫正对象就业方面的问题,家人也应尽自己的能力,发挥社会关系去帮助他们。朋友的正向支持,对社区矫正对象重归社会,走上就业岗位极有好处。同时可通过网络建立矫正对象与社区工作人员的联结;建立矫正对象与社区慈善机构、民间组织之间的互动与交往等。
3.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提高矫正人员素质
社区矫正制度自2003年引进我国,广州市于2006年开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番禺区于2009年开始施行,社区矫正时间不长,经验较为不足,制度方面尚待完善。探索矫正方法,强化管理教育,加大帮扶力度及培育优质人才,加大对社区矫正司法人员培训力度,对其进行专门培训,积极与高校、科研单位、民间社团、专家学者加强联系,尤其是与从事心理研究方面的人才合作,逐步实现培训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社区矫正队伍。
参考文献:
[1]景晓芬.“社会排斥”理论研究综述[J].甘肃理论学刊,2004(2):20-24.
[2]李斌.社会排斥理论与中国城市住房改革制度[J].社会科学研究,2002(3):106-110.
[3]李婉莹.论社区矫正的对象[D].中国政法大学,2011.
作者简介:邓秀霞(1992—),女,广东茂名人,中共广东省委党校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政治哲学方向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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