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殡葬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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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殡葬
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5.06.28
•【字号】冀价行费字[2005]第38号
•【施行日期】2005.07.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
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民政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殡葬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价行费字[2005]第38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物价局、民政局:
为了加强殡葬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殡葬收费行为,促进我省殡葬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理》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认真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河北省殡葬收费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殡葬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河北省殡葬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殡葬收费管理,维护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殡葬改革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经营资格、利用殡葬设施提供相应服务
的事业、企业、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均需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政府物价、民政部门依法对殡葬收费和服务规范实施管理。
殡葬收费管理实行全省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办法,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不得越权定价。
第四条殡葬收费的管理应本着既有利于规范殡葬服务行为、节约殡葬费用,又兼顾弥补政府财政投入不足、补偿殡葬服务成本的原则。
殡葬服务成本主要包括殡葬服务过程中的直接消耗、固定资产折旧和殡葬单位的管理费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殡葬收费包括殡葬服务收费、殡葬用品收费和公墓收费。
殡葬服务收费是指办理丧事过程中的服务收费,分为基本服务项目收费、一般服务项目收费、特需服务项目收费。
(一)基本服务收费由省级物价部门管理。
基本服务项目是指在尸体处理过程中需提供的必要服务内容,包括尸体运送、尸体火化、骨灰寄存,其收费政策由省物价局按照殡仪馆等级统一制定。
(二)一般服务收费由各设区市(扩权县)物价部门管理。
一般服务项目是指在尸体处理过程中从基本服务项目中衍生的由丧主自愿选择的服务内容,包括设施设备租赁、尸体冷藏、装卸尸体、尸体整理、遗物处理及相关消毒等,具体项目及标准由各设区市(扩权县)物价部门按照尽可能归并项目、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
(三)特需服务项目是指应丧属的要求提供的特殊服务项目。
特需服务项目由殡葬服务单位向当地民政主管部门提出,经民政部门会同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立项,其收费标准由殡葬服务单位根据服务成本自行制定,报当地物价、民政部门备案。
严禁以特需服务为名,变相分解收费项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第六条丧葬用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第七条公墓收费的管理。
公墓是指为公民死亡后提供骨灰和遗体安放、安葬的设施。
公墓收费是指殡葬
单位在遗体安放、安葬过程中提供有偿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其收费周期为20年。
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和收费。
(一)按照民政部门殡葬设施规划,经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批准建立为公民提供有偿服务的公墓,其收费管理办法由省级物价部门统一制定。
(二)公墓收费分为基本项目收费和特需服务项目收费。
基本项目收费包括:土地租赁费、墓地(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管理费、墓地工程费、墓地养护和绿化费。
公墓特需服务收费是指在安葬过程中应丧主的要求提供的特殊服务项目,其收费管理方式同于殡葬特需服务收费的管理。
(三)省属公墓的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核定,市、县所属公墓的收费标准由设区市(扩权县)物价部门按照省定办法核定并报省级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八条殡葬单位在提供殡葬服务、丧葬用品和公墓时应区分高、中、低档,以满足不同层次丧主的需求,特别要保障低收入丧主的服务需求。
第九条各殡葬服务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工作,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各级物价、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殡葬服务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殡葬服务单位凡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公示和明码标价,只收费不服务等违法行为的,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5年7月10日起执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