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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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晨检
一、晨检目的
为确保食品的安全卫生,预防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提高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晨检。

二、晨检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餐饮服务单位的从业人员、食品原料、食品加工工具、食品储存设施、食品销售场所等。

三、晨检内容
1. 从业人员晨检:
(1)检查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如精神状态、面色、眼球、双手等,发现异常情
况应立即要求从业人员前往医院就诊。

(2)检查从业人员是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活动
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

(3)检查从业人员是否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是否戴口罩,
是否用手直接抓取备餐食品等。

2. 食品原料晨检:
(1)检查食品原料的新鲜程度,是否有过期、变质等情况。

(2)检查食品原料的包装是否完好,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3)检查食品原料的来源是否合法,是否有动物疫病等情况。

3. 食品加工工具晨检:
(1)检查食品加工工具是否清洁,是否有破损、生锈等情况。

(2)检查食品加工工具是否进行定期消毒,是否有消毒记录。

(3)检查食品加工工具是否与非食品接触物品混放,是否有交叉污染的风险。

4. 食品储存设施晨检:
(1)检查食品储存设施是否清洁,是否有异味、霉变等情况。

(2)检查食品储存设施的温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冷藏、冷冻设施。

(3)检查食品储存设施是否与非食品接触物品混放,是否有交叉污染的风险。

5. 食品销售场所晨检:
(1)检查食品销售场所是否清洁,是否有杂物、老鼠等。

(2)检查食品销售场所的卫生设施是否完好,是否有洗手池、消毒设施等。

(3)检查食品销售场所是否进行定期消毒,是否有消毒记录。

四、晨检流程
1. 从业人员上班前,由负责人对每位从业人员进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2. 从业人员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戴口罩,不得用手直接抓取备餐食品。

3. 从业人员在上岗前、上厕所、处理原料、从事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时,应清洗双手。

4. 从业人员不得穿戴工作衣帽进入厕所及与生产无关的场所。

5. 从业人员不得在操作间内吃食物、吸烟和随地吐痰、放置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物品。

6. 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出操作间,特别是熟食间、配餐间。

7. 从业人员要时刻保持手的清洁卫生,不得涂指甲油和佩戴饰物,接触食品前必须洗手,出售直接入口食品时,要使用工具售货。

8. 餐饮服务单位应定期对食品原料、食品加工工具、食品储存设施、食品销售场所进行卫生检查和消毒。

9. 餐饮服务单位应建立食品安全晨检记录,记录晨检时间、地点、检查人员、检查内容等信息。

五、晨检结果处理
1.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进行整改,确保食品安全。

2. 对不符合卫生要求或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从业人员,应立即调整工作岗位,直至治愈。

3. 对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
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 餐饮服务单位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
识和卫生管理水平。

六、晨检的组织与管理
1. 餐饮服务单位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晨检。

2. 餐饮服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晨检工作负总责,确保晨检工作的落实。

3. 餐饮服务单位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
识和卫生管理水平。

4. 餐饮服务单位应积极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进行食品安全监督、监测,确
保食品安全。

七、晨检的监督与考核
1. 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晨检工作的监督与
考核。

2. 餐饮服务单位应定期对食品安全晨检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餐饮服务单位应建立食品安全晨检工作激励与惩罚机制,提高从业人员的工作
积极性。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九、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餐饮服务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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