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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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退出政策
贫困户退出标准和程序
贫困户退出标准
农户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当年国家扶贫标准(2010年不变价2300元,2017年现价3200元),吃穿不愁(包括安全饮水),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
退出贫困户需全部符合以下条件,有其中一项不符合的不能退出。
(一)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
(二)通过产业就业实现稳定增收;
(三)实现安全饮水;
(四)实现住房安全;
(五)义务教育阶段无辍学学生;
(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贫困户退出程序
按照村评议、乡审核、县审定的步骤,每年11月底前集中开展一次。
(一)村评议。
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提出全村贫困户退出初选名单;村干部和驻村工作队或乡镇包村干部按初选名单逐户调查核实;经帮扶责任人和贫困户认可,初选名单在村内公示5天。
无异议的,报乡(镇)政府。
(二)乡审核。
乡(镇)政府组织乡镇干部、村干部和驻村工作队组成验收组,按各村上报的贫困户初选名单逐户审核验收。
验收结果由贫困户户主、帮扶责任人、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驻村工作队队长或乡
(镇)包村干部五方签字确认;审核验收通过的由乡(镇)政府提出贫困人口审核退出名单,在各行政村公示5天。
无异议的报县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
(三)县审定。
县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抽样核查与重点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退出名单进行综合审定,对返贫户和低保、五保贫困户的退出进行重点审查;审定通过后,由县级政府在相关行政村公告退出名单;县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在建档立卡系统中标注脱贫。
贫困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退出:
(一)当年新识别纳入的;
(二)未享受扶贫政策或扶持效果不明显的;
(三)因残致贫无稳定收入的;
(四)因病因学支出自付部分明显大于收入的;
(五)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未取得新房钥匙的。
贫困村退出标准和程序
贫困村退出标准
贫困村退出标准。
以综合贫困发生率低于2%为主要衡量指标,统筹考虑村内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产业发展、集体经济收入等综合因素。
实行百分制,得分≥80分退出,其中“综合贫困发生率”为否决指标。
具体9项指标分别是:
1、综合贫困发生率低于2%(30分);
2、通过产业就业实现稳定增收的贫困户比率达到100%(满分10分);
3、贫困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100%(满分8分);
4、村内主要道路硬化、亮化(满分10分);
5、有基本环境卫生设施(满分8分);
6、标准化村卫生室(满分8分);
7、有基本文化服务设施(满分8分);
8、村级组织健全发挥作用明显(满分8分);
9、村级集体经济年收入高于2万元(满分10分)。
贫困村退出程序
一是乡初选。
乡(镇)政府按照贫困村退出计划和退出标准,确定初选名单,并经贫困村“两委”组织民主评议通过后公示。
二是县审定。
对初选退出贫困村进行验收审定,验收结果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驻村工作队队长、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验收组组长六方签字确认。
三是市核查。
对深度贫困村、撤并村、搬迁村等进行重点审查,市级核查通过后,在相关乡(镇)和退出贫困村公告,在建档立卡系统中标注出列。
贫困县退出标准和程序
贫困县退出标准
以综合贫困发生率低于2%为主要衡量指标,参考脱贫人口错退率、贫困人口漏评率和群众认可度等指标,检查脱贫攻坚部署、重大政策措施落实、后续帮扶计划及巩固提升工作安排等情况。
实行百分制,得分≥80分退出,其中“综合贫困发生率”为否决指标。
(一)综合贫困发生率低于2%(30分);
(二)脱贫人口错退率低于2%(满分5分);
(三)贫困人口漏评率低于2%(满分5分);
(四)群众认可度高于90%(满分20分);
(五)落实脱贫攻坚部署(满分10分);
(六)落实“三保障”等重大政策措施(满分20分);
(七)落实后续帮扶及巩固提升工作(满分10分)。
贫困县退出程序
按照县申请、市初审、省审定的步骤实施,每年12月中旬前各市上报初审意见。
(一)县申请。
1.列入退出计划的贫困县对照退出标准进行自评,达到标准的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退出申请。
2.申请报告应有基本情况、指标测算和脱贫攻坚部署、重大政策措施落实、后续帮扶计划及巩固提升工作安排等情况。
(二)市初审。
1.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对申请退出贫困县的退出指标和脱贫攻坚工作情况进行初审验收。
2.验收结果由县委书记、县长、市委书记、市长、验收组组长五方签字确认。
3.初审通过后,以市为单位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三)省审定。
1.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省直有关部门组成验收组,对市上报的初审退出贫困县进行验收检查。
同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2.对发现的不实、不准、不规范等问题,向有关县进行反馈,限期整改。
根据验收检查、第三方评估和问题整改等情况,提出贫困县退出名单。
3.在全省公示5天征求意见,无异议的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
4.省定贫困县由省政府批准退出。
5.国定贫困县须经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专项评估,检查通过后由省政府批准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