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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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2003年度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提取总机构管理费
【颁布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粤地税函﹝2004﹞88号
【发文日期】2004-02-27
【实施时间】2004-02-0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2003年度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6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明确,轻工集体企业上交给其主管部门的管理费标准按粤地税发[1994]014号文第三点规定执行,超过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做纳税调整。

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2003年度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2003年度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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