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龙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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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龙族
独龙族总人口为7426人(2000年),是我国人口较少的一个民族,也是云南省人口最少的民族。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为贡山县)是独龙族唯一的自治县,独龙族占全县总人口的88.1%(2004年)。
其中,处在独龙江河谷的独龙江乡又是县内独龙族最主要的聚居区,下辖马库、巴坡、献九当、迪政当、龙元、孔当6个村民委员会、42个村民小组,独龙族占全乡总人口的98.87%(2004年)。
其余则散居在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齐乐乡的“俅扒卡”村和西藏自治区察隅县的察瓦龙乡。
独龙族居住的独龙江河谷,南北长约150多公里,东岸是海拔5000多米的高黎贡山,西岸是海拔4000多米的担当力卡山。
发源于西藏察隅县伯舒拉岭东南部的独龙江,由北向南从山谷中间穿流而过。
河床落差大、流速快,水能资源极为丰富。
这里由于受孟加拉湾暖湿气流的影响,雨量充沛,年均降雨量达3000~4000毫米,一年之中便有300天是雨天,成为东南亚三个多雨中心之一。
但由于山高谷深、地形多样,山顶与江边山脚的气温相差很大,兼有寒、温、热三个气候带,垂直差异明显,立体性特征突出。
海拔3700米以上的山峰,每年积雪达六七个月;半山腰具有温带的气候特点;河谷地区却气候较热,年平均温度在23摄氏度左右。
山上覆盖着大面积的原始森林,其中有秃杉、珙桐、桫椤、贡山三尖杉、澜沧黄杉等珍稀植物。
密林深处,动物繁生,各种飞禽走兽应有尽有,仅列入国家级保护的就多达49种,其中兽类29种,鸟类20种。
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有13种,二级保护的有36种。
此外独龙族地区出产的山货药材很多,主要有黄连、贝母、当归、茯苓、大黄、天麻、以及鹿茸、麝香、熊胆等。
地下还有丰富的矿藏,已发现的有金、银、铁、铜、铅、锌、锡、硅、云母、水晶、大理石等。
历史上独龙族曾被称作“俅人”、“俅子”、“曲人”、“洛”、“俅帕”、“曲洛”等,新中国成立后,根据他们历来的自称“独龙”,被正式定名为独龙族。
独龙语属汉藏语系藏缅语族,语支归属目前尚无定论,但据语言学家孙宏开先生调查研究认为,与景颇语、僜语、珞巴语等语言相近,有可能划为同一语支。
独龙语内部可分为两大方言,即独龙江的独龙语方言和贡山丙中洛的怒江独龙语方言。
独龙族历史上没有文字,主要以刻木、结绳的方式记事和传递信息。
20世纪50年代,缅甸的日旺人(独龙族的一支)白吉斗•蒂其枯创制了一种以日旺话为标准语音点的拉丁文拼音文字——“日旺文”,主要用来翻译圣经,在当地群众中使用。
1979年,根据独龙族人民的意愿,贡山县文化馆的独龙族干部木里门•约翰在云南省少数民族语文指导工作委员会的龙乘云同志协助下,在日旺文的基础上以独龙江乡孔当村公所一带的话为标准音点创制了独龙语拼音方案。
1983年12月在云南省少数民族语文指导工作委员会第二次扩大会议上讨论通过。
1984年起在独龙族干部群众中试教推行,受到大家的热情欢迎和支持。
历史沿革
独龙族的族源及民族的形成,时至今日还没有较为清楚的脉络及线索,但从语言系属上来看,作为汉藏语系藏缅语族的独龙族,应当来源于氐羌族群。
归纳其民族内部所流传的传说,则主要有两种:一认为独龙族是土著民族。
二认为独龙族最初居住在怒江一带,后因出猎偶然来到独龙江河谷,看到这里不仅有宽阔
的猎场,而且还有较为平坦的台地,便陆续迁居至此,并逐步由北向南发展。
在独龙族约15个氏族中,有8个氏族的传说都说来自怒江。
而且从语言以及过去曾有过的文面习俗等文化特征来看,独龙族与贡山的怒族也很相近。
近年来大多数学者认为后一种说法比较可信。
独龙江河谷在唐宋两代属南诏及大理政权管辖;元、明、清三代则为丽江木氏土司和丽江路军民总管府统治。
此间,在有关的汉文史籍中已开始出现了独龙族先民的记载。
如《元一统志》“丽江路风俗条”说:“丽江路,蛮有八种,曰磨些、曰白、曰罗落、曰冬闷、曰峨昌、曰撬、曰吐蕃、曰卢,参错而居”。
当时的丽江路包括现在的丽江市、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和迪庆藏族自治州南部等地,其西北与今西藏自治区相接。
文中所载“撬”、“吐蕃”、“卢”正是“参错杂居”于丽江路西部和西北部的独龙族、藏族和傈僳族之先民。
“撬”是“俅”字的同声异写。
而在以往,都曾将俅(撬)居住的河流及地区称为俅江和俅夷地,如现今贡山县西部的独龙江上游仍被称为俅江。
由此可见,元朝时的俅族正处于俅江一带,以后又逐渐迁移到了下游的独龙江流域。
及至清代,道光《云南通志》卷一八五转引《清职贡图》如此记载道:“俅人,居澜沧江大雪山外,系鹤庆、丽江西城外野夷。
其居处结草为庐,或以树皮覆之。
男子披发,着麻布短衣裤,跣足。
妇耳缀铜环,衣亦麻布。
……更有居山岩中者,衣木叶,茹毛饮血。
宛然太古之民。
俅人与怒人接壤,畏之不敢越界。
”雍正《云南通志》也曾有“俅人丽江界内有之,披树叶为衣,茹毛饮血,无屋宇,居山岩中”的记载,还有乾隆《丽江府志略》以及其它史志中,也有许多类似的记载。
这些记载集中反映了当时独龙族人民的生产生活状况。
清代中叶,独龙江和怒江曾被划分为两段,分别受丽江木氏土知府所属的康普土千总和叶枝土千总管辖。
据清代余庆远《维西见闻录》记载,从1730年起,独龙族人民被迫以黄蜡30斤、麻布15丈、山驴皮20张为贡礼,每年按期向维
西康普土千总纳贡。
后来,康普土千总把独龙江上游地区转赠给西藏喇嘛寺,由喇嘛寺通过察瓦龙藏族土千总向独龙族人收取“超度”费,菖莆桶(今贡山县)喇嘛寺亦来收取“香火钱粮”,而康普土千总仍照例征收贡物。
每当土司属官前来收取贡物时,除了要另建草房供其住宿,并以丰盛食物招待外,还必须强迫摊购沙盐,实行不等价交换。
如果贡物不足,便被强掠为奴。
此外,东邻的傈僳族奴隶主,也经常越过高黎贡山,掳掠独龙族人当奴隶,激起了独龙族人民几代人前赴后继的奋起反抗,终因力量对比悬殊而惨遭无情镇压,残暴的奴隶主为此还先后杀绝了独龙族的几个家族。
并强迫他们立石为盟、“永不反悔”,甘愿缴纳贡物或以人抵贡,称作“尸骨钱粮”,使独龙族人世代深受着多重的剥削和压迫,一直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
1907至1908年,清王朝派丽江府阿墩子(今德钦县)弹压委员兼管怒俅两江事宜的夏瑚(湖南人)巡视怒江、独龙江一带,他带领随员、向导、背夫共100多人从菖莆桶出发,翻越高黎贡山前往独龙江,并沿路向边境村寨散发盐、布、针线等日用品,委派各地头人担任“伙头”、“甲头”等职,颁发“头人”执照,下令停止当地民众对土司、喇嘛及蓄奴主的一切贡赋,严禁土司掳掠边民为奴。
他还任命袁裕才、和定安为“怒俅总管”,取代了叶枝土千总和喇嘛寺对独龙江地区的统治。
这位历史上以政府官员的身份进入此地的第一人,还将所到之处的风土人情写成《怒俅边隘详情》,叙行程、记风土,详细记载了独龙族的居住环境、生产及生活状况,并在第三部分中向清政府提出了加强边务、开发边疆的“十条建议”。
这对西南边疆稳定和增进民族团结都是十分有益的。
辛亥革命后,独龙江划归菖莆桶殖边公署统辖,1918年改为菖莆桶行政委员会公署。
1933年又改为贡山设治局,并先后设立了公安局和区公所。
民国时期政局混乱,独龙族人民深受西藏察瓦龙土司和国民党的双重统治。
国民政府为了加强对该地区的有效控制,在独龙江推行了保甲制,共设4保,以每一行政村
为1保,每一自然村为1甲,并任命当地族长为保、甲长,三年一换,除管理村社日常事务外,还要负责为国民政府征纳税收。
在反动统治的黑暗年代里,英勇的独龙族人民曾多次掀起反抗斗争。
1932年因察瓦龙土司的管家欺侮到独龙江挖贝母的怒族农民,引起了独龙族人民的愤怒,他们闻讯赶来把土司管家捆吊在树上。
事后土司为了报复,加重了对独龙族的税收,不但鸡、犬、牛、猪全要上税,就连人的耳朵、鼻子也都要上税。
由此更加激发了独龙族人民的反抗斗争,一共坚持了3年之久,沉重打击了察瓦龙土司的反动气焰,最后迫使他取消了强加在独龙族和怒族人民身上的各种苛派。
设治局统治时期,由于肆无忌惮地敲诈勒索使独龙族人民的生活如雪上加霜,更加困苦不堪,故而又激起他们不断地开展了反对设治局的斗争。
近代100余年来,帝国主义的侵略魔爪不断伸入我国西南边境,大批帝国主义分子披着“旅行家”、“传教士”的外衣,潜入怒江、独龙江一带,进行间谍活动
1907年在怒江发生的“白哈罗教案”(参见傈僳族的有关叙述),就是当地藏族、傈僳族、怒族和独龙族人民对法帝国主义进行的反抗斗争。
1913年,英帝国主义派遣武装人员一行10多人以“勘测队”之名,在英军上尉布里查的带领下从缅甸侵入独龙江,到处抓夫、要粮要物、祸害百姓,还拷打并残酷杀害了独龙族汉子江勒奎,激起了独龙族人民的强烈义愤,立即组织起来进行了坚决的反抗,他们断绝了敌人粮源,并埋伏在“勘测队”的必经之地——吉色鲁溜索附近,当布里查爬上溜索滑到江心时,被独龙族猎手的毒箭射中坠死江中,其余侵略者则被吓得从原路仓皇逃出了国境,彻底粉碎了这支英国侵略军企图通过独龙江进犯西藏的阴谋。
正是由于历代反动统治的压迫、屠杀以及近代帝国主义的欺侮,独龙族人民灾难深重,人口不断减少,到新中国成立前夕,仅剩下1700多人,几乎濒临灭绝的境地。
1949年8月,贡山宣告和平解放。
1950年3月,成立了贡山临时政务委员会。
同年4月,正式改为“贡山县”。
10月,成立了贡山县人民政府。
独龙族人民从此获得了新生。
独龙语称氏族为“尼勒”,意为同一祖先传承下来具有血缘关系的共同体。
大多数独龙族人的氏族观念已十分淡薄,已无共同的地域以及更多的政治经济联系而显得十分松弛。
只是以一种各兄弟家族所公认的祖先象征物留存在大家的记忆之中。
氏族名称也没有图腾的内容,多是以该氏族的某些特征来称呼,有的还有一种超自然的象征意义。
如20世纪50年代整个独龙江流域所有的15个氏族中,有叫“木金”的,意为“天上诞生”;叫“当生”的,意为“红皮肤”;还有叫“东勒”的,意为“性格暴躁”等等。
有的本身就是地名,如“麻必洛”、“克劳洛”便是独龙江上游两大支流的名称。
“麻必”和“克劳”大概是原氏族的名称,但其意义已不可考。
而“洛”则是“河谷”的意思。
氏族成员间有互相帮助及保护的责任,实行血族复仇制,任何一个成员受到外人的欺凌以至杀害,其他成员都有义务为他报仇。
同一氏族内分出的家族之间不能通婚。
独龙族的家族公社是由原氏族成员的不断分裂(迁徙)而形成的,独龙语称为“其拉”或“吉可罗”,意为整体、全部的。
截止20世纪50年代初,独龙江流域共有54个家族公社。
虽已处于解体阶段而不再是完整的经济单位,但较之原氏族组织仍在独龙族社会生活中发挥着特有的作用。
具体为:①每个家族公社有共同的地域,以山岭、河谷、森林、溪流等划分各自的界线,形成一个个自然村寨。
一般来说,未经允许其他家族的成员不得迁入本家族领地内或垦荒、渔猎
等。
②每个家族公社都有一个自然形成的家族长(有的同时也是氏族头人),称为“卡桑”,一般都是由家族内辈分高、能说会道、较为富裕的男子担任。
卡桑同样参加劳动,不得世袭,如果死亡或因故失去了威信,则另找新人代之。
对内领导生产、主持祭祀、排解纠纷,对外负责纳贡摊派、指挥作战、订立盟约。
各家族公社之间独立、平等、互不统属。
只有在共同反抗藏族封建领主和傈僳族统治者的残酷剥削和掠夺时,一些近亲的家族才会临时结成类似联盟的组织,较强大的家族成为联盟的核心,其“卡桑”便是联盟的领袖。
有时会另产生一个军事领袖,称“甲卡”,作为“卡桑”的助手。
一旦对外战争状态结束,这种联盟也就自行解散了。
③家族公社内部禁止通婚,实行族外婚。
④每个家族公社都有各自独特的名称,习惯用各地自然环境的特点来命名和称呼。
如,“孔当”家族意即一块宽大的坝子。
“龙棍”家族,意即石头多的地方。
当然也有用家族长的名字来命名的,如“木千王”、“木千图”等。
⑤家族公社成员的名字前须冠以家族名称或父名(女儿还冠以母名)。
例如一个独龙族姑娘阿婻的全名是白丽(家族名)•丁板(父名)•顶(母名)•阿克洽(爱称)•婻(排行)。
因此只要知道名字,就能判断出是哪个家族,谁的子女,以及排行第几。
而且女子出嫁后也不改其家族的姓。
⑥家族公社通常包括两三个以父系家长为主的原始共产制的大家庭,独龙语称为“宗”。
每一个大家庭一般包括父、子、孙三代,都有一个称为“吉马戛”的家长(有的同时也是家族长)。
里面有好几个火塘,代表着男子娶妻后实行火塘分居的小家庭,独龙语称为“卡尔信”。
所有成员都要参加大家庭共耕地的劳动,收获物归大家庭集体所有。
而属于各个火塘(即小家庭)的少量土地,仍由大家庭成员协作共耕,收获物则归各火塘所有。
大家庭中一般有两种仓房:一种是被称为“捧千”的用来统一存放大家庭里共同收获物的大仓房,由年老的主妇管理。
另一种则是以火塘为单位的各个小家庭自已的小仓库,称为“捧秋”。
由小家庭的主妇来管理,主要是储存小家庭粮物的地方。
大家庭内部由各个火塘的主妇,先从大仓房中取出粮食轮流煮饭,吃完后再接着用小仓房里的,而各个小家庭不
能拒绝,这已成为一种传统的义务。
吃饭时,通常由年长的主妇按人平均分配,不论大小哪怕是婴儿也都要分一份。
若老主妇不在,就依次由最年长的媳妇来分。
这种“主妇管仓”、“主妇分食”等传统做法,是独龙族昔日母权制社会的遗俗, 20世纪50年代,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劳动日益个体化,一夫一妻制的个体家庭便从家族公社中分裂出来,成为独龙族社会经济的基本组织形式。
小家庭包括夫妇及其子女,已很少三代同住。
家庭内部男女地位基本平等,生产、家务以及子女婚姻大事一般是夫妻双方共同协商而定。
家长则由男子担任。
儿子婚后便要另立火塘与父分家,一个火塘就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单位。
幼子则从父母共居,既是双亲的赡养者,又是财产的继承人。
风俗习惯
1950年以前,独龙族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生产过程原始和简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生产工具十分简陋,尚处于木、竹、铁器并用的时代。
在山地上戳洞点种玉米的尖竹器或尖木器,独龙族称为“斯木”,随用随丢。
用于松土、锄草的木勾(“高拉”),是用天然树丫削尖制成,效率很低,也极易损坏,劳作时常常要同时带上三四把以作备用。
后来才在木锄的尖端上镶一道外地输入的铁皮,改造成为小铁锄(“恰卡”),效率提高了3倍,使用非常普遍。
铁砍刀(“夏木”)的传入大约有一二百年的历史,是独龙族用来砍柴、开路、狩猎、盖屋的“万能”工具,但价格十分昂贵,当时要两头肥猪才能换到一把。
而铁斧(“温尔”或“兰贝”)约在80年前从缅甸传入,一条黄牛也只能换来两把,只有少数人家才有。
独龙族的锄耕农业极为简单粗放。
仍以刀耕火种为主,砍倒烧光、轮歇耕作,广种薄收,还没有发展到犁耕。
耕地大部分是不固定的“火山地”和半固定的“水冬瓜地”,以及村寨房舍周围的“园地”。
独龙语称火山地为“响木朗”,意为“刀子地”,是用刀斧砍烧树木后利用灰烬作肥料进行耕种的天然林地。
主要有森林的刀耕火种地、竹林的刀耕火种地和竹木混合林的刀耕火种地3种。
火山地数量多、分布广,大多集中在独龙江两岸陡峭的山坡上,一般要在种植一两年后抛荒轮歇。
按过去的习惯,火山地一般占有权并不固定,属于生荒或轮歇期间,谁砍烧谁就可以种,这种情况也沿续至今。
作为半固定的耕地,“水冬瓜地”面积仅次于火山地,占第2位,独龙语称为“斯蒙阿麻”。
其经营管理、生产操作与前者一样。
只不过这是一种人工培植树林以蓄积肥料再砍烧的轮种耕地。
独龙族人民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中,认识到水冬瓜树生长快、枝叶茂盛,砍烧后比一般树木肥力大,可连续轮种玉米、苦荞、稗子或小米3年,便逐步在砍烧后的火山地上重种水冬瓜树苗,等到5至6年长大后又再砍烧耕种。
这比原来的做法前进了一大步,已经由简单的砍倒烧光改变为通过人工栽培种植再造肥力的水冬瓜地。
至于村寨四周、房前屋后的园地,称为“结白”。
地势较平,最为肥沃,但面积最少。
采用锄耕,不必抛荒轮歇。
耕作较其它土地精细,主要种玉米、土豆、芋头等。
不可或缺的经济补充——采集和渔猎。
由于农作物产量很低,一般一年粮食收入不够全年所需,缺粮时期平均有三四个月,甚至多达半年以上。
因此,必须靠采集和渔猎来补充。
采集在独龙族的经济生活中仍然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仅次于农业。
当地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为人们提供了各种食用的动植物。
独龙族人一般根据季节的变化来采集应时野食。
其中有被称为“阿开”、“不里”、“打格勒”、“阿薄拨”、“木库务”、“克龙”、“阿龙”、“阿波”等包括野苕、董棕、登木线根、小竹笋、竹叶菜、野蒜、大百合、鱼腥草等20多种野生植物,多为块根,茎、叶、花次之。
有青头菌、鸡油菌、香菌、牛肝菌、松菌、干巴菌、蘑菇、木耳、银耳、白参等20余种可食菌类。
此外,捕捉各种野蜂、割蜂蜜、取蜂蛹、掏鸟蛋等也是独龙族采集生产中的重要内容。
由于畜牧业不发达,家畜饲养也仅限于数量极少的鸡和猪,且多用于祭祀。
肉食基本上只能依赖狩猎和捕鱼所得。
虽然这已不是主要的生产活动,但作为一种副业远还没有到完全被淘汰的程度,仍具有现实的经济意义。
渔猎也是独龙族生产活动的重要内容。
独龙江峡谷的深山密林里成群结队的各种野生动物,为独龙族人提供了丰富的肉食和皮毛。
每个家族公社都有比较固定的猎场,多在高寒山区。
主要的狩猎工具有:弩弓、竹箭、砍刀、猎狗等。
狩猎活动一般多在冬、夏两季进行,分为集体围猎和个人狩猎两种形式。
所有猎物都按传统习惯由大家共享,进行平均分配。
捕鱼一般不分季节,但每年四五月河水暴涨到秋末则是捕鱼的最佳时刻。
过去还有专属于各个家族的“鱼口子”(鱼场),大家只能在自己的“鱼口子”里捕鱼,捕获的要平均地分给各个家族成员。
现在已基本没有了。
人们可以任意沿江上下置网挂篓,所获亦归自己支配。
独龙族捕鱼的方法很多,常用的可依据工具的不同分为:鱼篓捉鱼、夹网捕鱼、鱼叉叉鱼、鱼爪钩鱼、鱼钩钓鱼、溜筒吸鱼、鱼坝捕鱼、药物毒鱼等。
简单实用的家庭副业。
农闲时,独龙族村民还常常会坐在屋外空地或火塘边搞一些家庭手工业。
如用藤、竹编织的箩筐、盒子、簸箕等各种器具;用简陋的工具纺麻织布,方法简单原始,麻织品种类很少,主要是常用的“独龙毯”和绑腿。
还有进行兽皮和树皮的加工。
商品交换很不发达。
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剩余产品极少,极大地限制了独龙族交换的发展。
没有商品性生产,没有出现脱离劳动的专业商人,也没有形成集镇,一般以物易物,互通有无。
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本民族内部进行的近似等价的交换;另一种则是与外族商人进行的,还常常受到一些奸商的欺骗剥削,是一种不等价的交换。
多种形式并存的土地所有制形态和耕作方式。
与落后的生产力相适应,独龙族在1950年以前对土地的占有和耕作形式,正处在由家族公有共耕向个体家庭私有自耕的过渡时期。
主要有公有共耕、伙有共耕和个体私有自耕等形式。
公有共耕。
独龙语称“夺木枯”,是全家族在共同占有的土地上共同耕种的形式。
一般共耕地多为火山地。
由家族长带领全体成员共同商定生产计划和劳动组织,各户平均出籽种并使用自己的工具进行共同劳动,收获物也平均分配给各个家庭自由支配。
这是独龙族历史上普遍存在的一种集体耕地的形态。
但后来随着铁制工具的逐渐增多,使个体劳动成为了可能,当初的这种家族公有共耕形式在劳动力使用和粮食分配等方面种种难以解决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日益影响着人们的生产积极性。
于是逐步的被伙有伙耕和私有自耕所代替。
到20世纪50
年代,这种家族公有共耕的方式仅占全部耕地的4.8%,只是以往原始集体生产的一种残余罢了。
伙有伙耕。
称为“夺木奢”,是同一家族成员几户伙同占有耕地,共出籽种、同出劳力,收获物按户平均分配的方式。
共耕地有火山地、水冬瓜树地。
但所有
权仍属公有,共耕户只有暂时的占有权和使用权。
其规模一般是三五户,最多七八户。
绝大多数居民家庭都分别参加了这种小集体,使当时的伙耕地面积占到总耕地面积的50%~80%,成为独龙族社会主要的生产方式。
这是原始公有演变为个体私有的一种过渡形态。
私有共耕及私有自耕。
独龙族的私有土地,一般是指屋前屋后的园地和村寨附近人工种植的水冬瓜树地。
园地虽属个体家庭私有,但极少买卖,一旦迁居便随之丢荒。
而私人占有的水冬瓜地则较为稳定,可以传给后人或转借转赠他人,甚至可以出售。
只是这种买卖还未最终将土地商品化,仅处在一种原始的交换阶段。
价格十分低廉,也不需履行任何手续,两三亩上好的刀耕火种地,也只需1斗粮食、1把砍刀或1头小猪即可换得。
虽然这样,随着私人占有土地的形成以及土地买卖的出现,还是进一步加速了家族公社的解体。
由于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这些属于个体家庭私有的土地,除园地多为自耕外,大多数仍还采取“共耕”的形式进行耕种。
在分配收获物时,一种是按照共耕者所出劳动力和籽种的多少来确定其分配数量。
另一种则是属于较为稳定的共耕户,故不论其投入多少,仍按平均分配的传统原则共同分享。
当然也还出现了一种共耕组合的分配形式,即由一方主要出土地及籽种,另一方则承担主要劳动,而收获物或对半分或让前者得到三分之二。
显然这种方式已孕育着地租剥削的萌芽,只不过是在所谓“协作”或“互助”的名义下进行罢了。
独龙族社会阶级的初期分化。
随着土地私有制的不断发展,也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贫富分化。
当时的独龙族社会已陆续出现了一些具有剥削性质的现象,主要反映在一定形式的雇佣劳动以及借贷关系的出现等等。
一些家族长或富裕户利用原始协作形式进行雇工剥削。
如过去普遍盛行的“迪里哇”(意为大家来帮忙)原是无任何剥削的原始协作,可后来随着贫富分化而在进行农业生产时已变味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