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案例汇总【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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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只分享有价值的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问:(1)本案中萧某的行为在票据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1)萧某的行为属于变造票据。他超越特别授权范围,与李某串通 篡改票据金额,属无权更改之人篡改签章以外事项,是典型的票据变造 行为。 (2)首先,根据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 章的人对变造之后记载事项负责的原理,某公司对某建筑工程公司只应 承担支付 2 万元的票据责任。故建筑工程公司应返还其余票款给某公 司。其次,李某应对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被迫索 20万元的义务。再次,应 建议金融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萧某和李某的行政责任,如果其行为已构成 犯罪,应依法律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 2、1997年 2 月 20日,新时代服装厂与大福布料厂签订了购销 40万元 布料的合同。新时代服装厂向大福布料厂出具了一张以工商行某分行为
(1)工商行某分行的做法是否符合《票据法》的有关规定? (2)法院应如何判决? 答:(1)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票据的无因性,票据债务人不得以 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建行某分行并不知大福布料厂违约 供货的事实通过贴现善意取得 00883109号汇票,该汇票是具备票据法上 规定票据记载事项的有效票据,工商行某市分行在审核背书 连续及持票人合法身份后就应该予以付款,而无权以大福布料厂与新 时代服装厂之间购销合同具有瑕疵而拒绝付款。 (2) 我国(票据法)第 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 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第 68条规 定: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 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 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因此,本案中,建行某分行再遭拒付,其有权 向出票人新时代服装厂行使追索权,也可对工商行某市分行提起民事诉 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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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案例汇总【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1、某公司采购员萧某需要携带 2 万元金额的支票到某市工业区采购样 品。支票由王某负责填写,由某公司财务主管加盖了财务章及财务人员 印鉴,收款人一栏授权萧某填写。这一切有支票存根上记录为证。萧某 持票到某市工业区某私营企业中购买了 2 万元各类工业样品。该私营企 业负责人李某为萧某的朋友,见支票上字迹为萧某所为,于是以资金周 转困难为由,要求萧某帮忙将支票上金额改成 22万元用于暂时周转。萧 某应允,在改动过程中使用了李某提供的“涂改剂”,故外观不露痕迹。 尔后,李某为支付工程款将支票背书给了某建筑工程公司。此事败露 后,某公司起诉某建筑工程公司及李某,要求返还多占用的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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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人的银行承兑汇票 00883109号。该汇票的记载事项完全符合《票据 法》的要求。大福布料厂将该汇票贴现给了建行某分行。在建行某分行 向承兑行提示付款时,工商行某分行拒付。理由是:大福布料厂所供布 料存在瑕疵,新时代服装厂来函告知,00883109号汇票不能解付,请协 助退回汇票。建行某分行认为,工商行某分行拒付违反《票据法》的有 关规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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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本案中萧某的行为在票据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1)萧某的行为属于变造票据。他超越特别授权范围,与李某串通 篡改票据金额,属无权更改之人篡改签章以外事项,是典型的票据变造 行为。 (2)首先,根据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 章的人对变造之后记载事项负责的原理,某公司对某建筑工程公司只应 承担支付 2 万元的票据责任。故建筑工程公司应返还其余票款给某公 司。其次,李某应对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被迫索 20万元的义务。再次,应 建议金融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萧某和李某的行政责任,如果其行为已构成 犯罪,应依法律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 2、1997年 2 月 20日,新时代服装厂与大福布料厂签订了购销 40万元 布料的合同。新时代服装厂向大福布料厂出具了一张以工商行某分行为
(1)工商行某分行的做法是否符合《票据法》的有关规定? (2)法院应如何判决? 答:(1)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票据的无因性,票据债务人不得以 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建行某分行并不知大福布料厂违约 供货的事实通过贴现善意取得 00883109号汇票,该汇票是具备票据法上 规定票据记载事项的有效票据,工商行某市分行在审核背书 连续及持票人合法身份后就应该予以付款,而无权以大福布料厂与新 时代服装厂之间购销合同具有瑕疵而拒绝付款。 (2) 我国(票据法)第 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 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第 68条规 定: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 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 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因此,本案中,建行某分行再遭拒付,其有权 向出票人新时代服装厂行使追索权,也可对工商行某市分行提起民事诉 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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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案例汇总【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1、某公司采购员萧某需要携带 2 万元金额的支票到某市工业区采购样 品。支票由王某负责填写,由某公司财务主管加盖了财务章及财务人员 印鉴,收款人一栏授权萧某填写。这一切有支票存根上记录为证。萧某 持票到某市工业区某私营企业中购买了 2 万元各类工业样品。该私营企 业负责人李某为萧某的朋友,见支票上字迹为萧某所为,于是以资金周 转困难为由,要求萧某帮忙将支票上金额改成 22万元用于暂时周转。萧 某应允,在改动过程中使用了李某提供的“涂改剂”,故外观不露痕迹。 尔后,李某为支付工程款将支票背书给了某建筑工程公司。此事败露 后,某公司起诉某建筑工程公司及李某,要求返还多占用的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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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人的银行承兑汇票 00883109号。该汇票的记载事项完全符合《票据 法》的要求。大福布料厂将该汇票贴现给了建行某分行。在建行某分行 向承兑行提示付款时,工商行某分行拒付。理由是:大福布料厂所供布 料存在瑕疵,新时代服装厂来函告知,00883109号汇票不能解付,请协 助退回汇票。建行某分行认为,工商行某分行拒付违反《票据法》的有 关规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