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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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代理词
民间借贷的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黄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委托代理⼈参与本案诉讼。
通过今天庭审调查,本案事实已基本查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原告与被告廖XX未形成真实、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诉称被告廖XX从事⽣意周转不过来,其于2016年8⽉24⽇晚上到原告家⾥向原告李XX出具借条⼀张。
原告诉称2016年9⽉29⽇被告廖XX再次向原告借款,因廖XX说在XX县宜兴路3-6号门⾯经营了⼀家服装店,需要购买服装。
以上事实均系虚构,且违背情理,理由如下:⾸先,被告廖XX作为国家⼯作⼈员是不能经营服装⽣意,且被告廖XX也没有时间去经营服装⽣意。
与此同时原告系被告廖XX的赌友,其明知被告廖XX好赌,企图以借条的⽅式将赌债变成借款,从⽽规避法律,显然违背事实及法律。
其次,原告诉称被告于2016年8⽉24⽇晚上从XX县XX镇到XX县栗XX村4组向原告出具借条显然不符合常理。
被告廖XX作为具备正常理智的成年⼈往往是找亲朋好友借钱,何况被告廖XX的亲朋好友都住在县城,不存在被告廖XX孤⾝⼀⼈跑到偏远乡下借款的事实。
其次,虽然原告⾃称收到借条结付廖XX现⾦,但原告却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以证实其向廖志苹提供了真实的借款,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被告抗辩借贷⾏为尚未实际发⽣并能作出合理说明,⼈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额、款项交付、当事⼈的经济能⼒、当地或者当事⼈之间的交易⽅式、交易习惯、当事⼈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证⾔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
最后,廖XX与原告既⾮亲友,也⾮好友,仅是赌友。
如原告所述XX在⽣意周转困难时向原告求援,⽽未向其丈夫黄XX或其他家⼈求援。
担保⼈却是其⽗亲⽽⾮黄XX或其他亲属。
综上可以看出,原告诉称的民间借贷在时间、原因、地点均不符合情理,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原告称被告廖XX向其借款800000元,该笔借款均是被告廖XXX的个⼈赌债,其没有⽤于夫妻共同⽣活。
请求贵院不予⽀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黄XX因被告廖XX好赌成性,两⼈经常发⽣⼝⾓,其于2015年开始与被告廖XX分居,也没有共同⽣活。
家中平时⽣活开⽀、抚养⼩孩等费⽤均系黄XX个⼈负担,即便被告廖XX与原告存在借贷关系,被告黄XX⽆须向原告承担还款责任,
因为该笔
借款没有⽤于夫妻共同⽣活,应当由被告廖XX以其个⼈财产偿还借
款。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明显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告与廖XX之间实际上存在⾮法的赌债,⽽⾮民间借贷关系。
被告黄XX与被告廖XX在共同⽣活期间,黄XX前后实际为廖XX偿还了多达六⼗余万元赌债。
在双⽅已实际分居的情况下,被告廖XX已经不过问家庭⽣活,家有⽼⼩尚待抚养的情况下,黄XXX不可能,更⽆法律依据,再来偿还这笔赌债。
为此,请法庭予以充分查实,并驳回原告对黄XX的起诉。
以上代理意见,请求法庭依法采纳。
代理⼈:
20XX年XX⽉X⽇
判决结果:我代理此案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