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1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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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7.08.28•【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说明--1987年8月28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汉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是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结合五届全国人大以来常委会工作的实践经验拟订的。

这个议事规则的制定,对于进一步健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制度,便于委员更好地依法行使职权,提高常委会的议事效率,是迫切需要的。

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就开始研究起草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当时由于经验不足,对有些问题还看不很清楚,条件还不成熟。

几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逐步积累了经验,根据委员长会议和委员们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厅草拟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讨论稿)》,于7月间印发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并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作了补充、修改,提请常委会审议。

现将草案的几个问题说明如下:一、为了便于委员们在常委会会议前作好准备,草案规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7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许多委员提出,每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也应提前发给委员,这个意见是有道理的,常委会办公厅应当尽量这样做。

但是,考虑到目前有些议案还难以提前印发,建议暂不作法律规定。

二、几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派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参加讨论。

实践证明,这样做效果很好,可以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的联系,更好地听取地方的意见,对常委会审议各项议案很有帮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3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

信封上请注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1年1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一、将第二条改为两款,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

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委员长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必要时,可以在会议举行前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有关法律草案。

“临时召集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三、将第十条修改为:“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下列事项:“(一)副秘书长和发言人的人选;“(二)会议日程;“(三)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四)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四、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中国宪法权威的文本实现途径一个实证考察

中国宪法权威的文本实现途径一个实证考察

宪法权威的实现途径多元一体。

它既可以是宪法作为一国法律体系特别是法治体系根本法的理念的灌输,如“国家宪法日”的确立和各种形式的宪法宣传;也可以是宪法制度从静态到动态的健全与完善,如西方的违宪司法审查与东方的合宪性审查制度等。

当然,通过文本尤其是宪法之外的或者宪法所衍生的低位阶法律文本来体现、保障宪法的权威地位,在现代法治体系中,不仅是不可或缺的,而且还构成了上述两个重要实现途径的前提与基础。

如果宪法权威性不能在法律文本中得以体现和保障,宪法的宣传教育就会失之无据,宪法及其权威性很可能会成为百变的“斯芬克斯”;进而,宪法权威就会被司法、立法乃至专门委员会违宪审查制度中的自由裁量所扭曲与剪裁。

为此,我们认为,应该重视通过法律文本对宪法权威实现途径的研究。

宪法权威的文本构建,既包括宪法作为权威文本的完备性问题[1],也包括宪法文本面对所有下位法的权威性问题。

而其中,宪法作为“立法依据”的文本存在,就成为宪法权威在整个宪法统帅下的低位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载体。

成为宪法权威性在法律文本体系中的具体表现,它可以在保障宪法权威性在整个法律文本体系中得到贯彻的同时,倒逼宪法作为最高效力文本的完备性。

而达致宪法权威的理想型文本实现途径的前提是,对宪法权威的文本实现途径进行实证分析、科学描述与精准定位。

为此,我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现行有效的“宪法”立法依据条款,基于大数据统计分析方法对其存在现状及具体内容进行了循证评价,以期描摹中国宪法权威的文本实现途径地图,进而为下一步在中国特色法律文本体系中树立宪法权威,找准出发点与起跑线。

一、问题的提出:“宪法”立法依据的应然与实然立法依据包括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立法依据的完整、规范对法律文本的结构和效力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立法依据,作为法文本结构中的非规范性内容,是对立法者制定法时所依据的上位法律和基本事实的说明。

在我国现行立法体制中,作为根本法的宪法为制定其他下位法提供了基础性的指导与制度性的规范,也即,所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立法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并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海洋功能区划第三章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第四章海域使用权第五章海域使用金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本法所称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四条国家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

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国家严格管理填海、围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

第五条国家建立海域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对海域使用状况实施监视、监测。

第六条国家建立海域使用权登记制度,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国家建立海域使用统计制度,定期发布海域使用统计资料。

第七条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对海洋渔业实施监督管理。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海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在保护和合理利用海域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海洋功能区划第十条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全国海洋功能区划。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7.29•【字号】•【施行日期】2016.07.29•【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5年5月27日珠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1年7月26日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7月29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两项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珠海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经济特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全社会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建立健全交通安全评价制度,完善交通安全基础设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本条例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环保、司法、市政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实时发布道路交通安全信息,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咨询。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公益宣传,刊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下,提供志愿服务,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二章车辆第八条下列机动车不予注册登记,禁止在道路上行驶:(一)微型载客汽车;(二)微型载货汽车;(三)低速载货汽车;(四)三轮汽车。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05•【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的说明——2021年3月5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晨各位代表: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的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

全国人大议事规则是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基本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制度保障,是宪法有关规定的立法实施。

我国宪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规定。

”1989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议事规则。

这部法律的颁布施行,对于保障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全面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推动人大制度、人大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

习近平总书记就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

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健全人大组织制度、工作制度和议事规则。

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有必要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修改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进一步完善全国人大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一)修改全国人大议事规则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全国人大政治建设的重要举措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3修订)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3修订)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3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2.10•【字号】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11号•【施行日期】2023.02.10•【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其他规定正文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3修订)(2014年1月25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7月29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两项法规的决定》修正2023年2月10日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二章会议的举行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

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1.25•【字号】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施行日期】2018.03.15•【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权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经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7年11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5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月25日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11月22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以自行管理的方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管理、养护、维修,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职责。

第五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政策;(二)指导和监督各区开展物业管理行政监管工作;(三)统筹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工作;(四)建立完善全市物业管理宣传和培训机制;(五)建立全市物业管理信用体系;(六)建立全市物业管理综合平台;(七)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承接查验协议、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等示范文本;(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以下简称常务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工作。

第三条常务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会议的召开第四条常务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五条常务会会议必须有常务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六条常务会会议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根据常务会全年议题安排计划和工作需要研究拟订,提请常务会会议通过。

常务会会议期间,如需临时调整会议议程或日程,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会会议决定。

第七条常务会举行会议,常务会办公室应在半个月前发出预备通知,将会议建议议程通知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及有关单位,常务会组成人员应围绕会议建议议程开展调查研究,为参加会议审议作好准备;会议举行7天前,应将开会日期、地点、会议建议议程通知常务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

临时召集的常务会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八条常务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常务会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区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驻区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各镇人大主席团负责人、街道人大工委负责人。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有关工作会列席会议。

列席常务会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常务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当提前安排好工作,准时出席会议。

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议举行3天前向常务会主任或副主任请假。

第十条常务会举行全体会议时,公民可以旁听会议。

公民旁听办法由常务会委托主任会议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常务会举行会议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

贸大远程法理学作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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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深圳远程学习中心B型试点专业指定课程作业(2)科目:法理学姓名:层次:专业:学号:一、单项选择题(10*2=20分,每题2分)1、下列法的规范性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从法存在的形态看,其首先是一种规范BCD2345678A9AB.司法机关既要独立行使职权,又不得无限度地使用自由裁量权C.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司法活动D.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独立行使职权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宪法和法律所做的解释属于()。

A.检察解释B.立法解释C.审判解释D.行政解释二、多项选择题(10*4=40分,每题4分,少选或错选不计分)1、古罗马法分为()。

A. 公法B. 私法C. 普通法D. 衡平法2、下列哪些属于我国法的效力终止的情况()。

A. 在法中明文规定该法的有效期限,期限届满时,该法即自行失去效力B. 新法公布实施后,原有的相同内容的法自行失去效力C. 新法中明文宣布原有的相同内容的法自新法生效之日起终止效力D. 有权的国家机关颁布决定、命令等专门的法律文件,宣布某法失效3、下列属于宪法部门法的有()。

A. 全国人大《关于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B.《劳动法》C.《立法法》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4、法律义务的特点有()。

A. 义务是由法律规范所规定的B. 义务表现了人们行为的不可选择性5ABCD6AC7AC8ABCD9AA四、简答题(2*10=20分,每题10分)1、简述制定法的特点。

2、法律制裁有哪些特点?五、论述题(10分)试述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7.11.24•【文号】主席令第60号•【施行日期】1987.11.24•【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1987年1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李先念1987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全国人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一章会议的召开第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

委员长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五条委员长会议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7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委员、顾问,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委员会议事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委员会议事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委员会议事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委员会议事办法(试行)的通知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人民政府成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和土地管理领导小组以来,不断加强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着力规范行政管理行为,特别是2005年制订和完善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议事办法之后,在规范决策审批行为、加强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促进了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当前,我市正处于抢抓机遇、开创新局和加速转型、蓄势跨越的关键时期,进一步明晰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层级事权,强化集体决策,优化工作程序,提升审批效率,是加强我市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的必然要求,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对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建设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都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原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改为市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委员会(加挂“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牌子),并印发实施《珠海市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委员会议事办法(试行)》,请遵照施行。

施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直接向市人民政府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五月七日珠海市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主任:何宁卡(市人民政府)副主任:刘小龙(市人民政府)王庆利(市人民政府)潘明(市人民政府)委员:张松(市人民政府)何庆明(市人民政府)钟国胜(市人民政府)陈哈理(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夏克军(市国土资源局)黄锐(市发展和改革局)朱权伟(市监察局)周昌(市财政局)杨静辉(市法制局)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由张松同志兼任,副主任由何庆明、钟国胜同志兼任。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规定》的决定(2016)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规定》的决定(2016)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规定》的决定(2016)【发文字号】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8届〕第33号【发布部门】珠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4.13【实施日期】2016.04.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八届]第三十三号)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规定〉的决定》经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于2016年1月21日通过,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3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4月13日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规定》的决定(2016年1月21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法规名称修改为《珠海市制定法规条例》。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三、将第二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法规和其他立法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本条例所称法规,是指经济特区法规和设区的市法规。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规定和立法法的基本原则,从实际出发,体现地方特色,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

“法规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五、将第三条、第四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四条,修改为:“经济特区法规应当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并体现改革创新精神。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珠府〔2015〕72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珠府〔2015〕72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珠府〔2015〕72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5年6月24日珠海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成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其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符合下列条件的,依法认定为业主:(一)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二)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确认为业主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五条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行使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依法履行相应义务。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20•【字号】珠府[2014]12号•【施行日期】2014.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的通知(珠府〔2014〕12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20日珠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组织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听证,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主要以听证会的形式就拟作决策公开听取、收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下列事项属于应当组织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一)编制重要规划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决策事项。

(二)教育、医疗等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

(三)草拟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市政府法制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听证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行政决策事项。

第四条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制定、完善本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通过门户网站等载体向社会公布。

各政府工作部门负责职权范围内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的组织编制、更新调整、公布实施等工作。

涉及多个政府工作部门职责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目录,由牵头的行政机关组织编制、更新调整、公布实施,有争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指定实施。

议事规则(修订2011.11)

议事规则(修订2011.11)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年*月*日市*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年*月*日市*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改)(20**年*月*日市*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订)(20**年*月*日市*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职能作用,提高议事效率,使常委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常委会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证和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

第三条常委会审议、决定事项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会议的召开第四条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根据需要,主任会议可以决定临时召集常委会会议。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五条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前向常委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请假。

第六条常委会会议的建议议程和日程安排,由主任会议拟订,建议议程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日程安排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七条常委会会议的举行时间和建议议程,一般应在举行会议前三十日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有关单位。

临时召集的常委会会议,临时通知。

第八条常委会会议举行前,主任会议可以围绕会议建议议程组织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由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并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印发常委会会议。

第九条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

院长、检察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可以委托副职列席。

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珠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珠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珠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
正文: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号)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珠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经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3年10月30日通过,2013年11月21日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11月26日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珠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
(2013年10月30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11月2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2013年11月26日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提请的关于废止《珠海市消防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珠海市消防条例》。

本决定经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自2014年1月1日起生效。

——结束——。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规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规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提请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依照法定程序,集体讨论、集体决定。

在充分审议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为了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宪法赋予的职权,1987年专门制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2009年4月进行了修改,进一步完善了议事程序。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必须通过召集和举行会议,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

1.常委会会议的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召开的时间相对固定,一般在双月的下旬召开。

每次常委会的会期,根据会议议程多少确定,一般为5天左右。

另外,如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常委会会议。

常委会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

委员长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参加,才得举行。

这里的“过半数”,是指必须多于半数,少于或等于半数,不能举行常委会会议。

这是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讨论决定的问题,都是国家的重大问题,必须有多数委员出席,才能使各方面的意见和主张得到充分体现,使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具有更广泛的民主基础和权威。

同时,依照法律规定,常委会表决议案,必须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如果没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参加会议,就无法作出决定。

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包括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

这既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

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要履行请假手续。

常委会实行列席制度。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不是常委会委员的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委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

全国人大代表经邀请可以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代表依法履职创造条件,邀请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从原来的每次10名左右增加到30-40名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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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1修订)
【法规类别】组织法
【发文字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批准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01.03.29
【发布部门】珠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1.03.29
【实施日期】2001.03.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2月6日实施日期:2007年2月6日)修订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96年6月25日珠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1月18日珠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01年3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事制度,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会期间,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遇有特别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不公开举行。

第二章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至少每两个月举行一次。

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和日程,由主任会议提出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经主任同意请假以外,应当按时出席会议。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
(三)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
(四)县、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一位副主任。

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列席人员可以发言。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的10日前,将开会日期和拟提交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列席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在对议案或者工作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可以安排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

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的召集人由会议主持人指定。

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二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的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拟定议案草案,并经主任会议决定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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