趸售电价结算方式研究及建议——以S省供电公司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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趸售电价结算方式研究及建议——以S省供电公司为例
丁杨;尉博旭
【摘要】2014年S省趸售电价政策改革实施后,使得用户市场更加清晰,减少甚至杜绝了二次竞争的发生,确保了年平均趸售电价稳步提高,实现国电、地电双方合作共赢.但是通过考察和分析发现仍有不足之处:国网省公司和地电公司在电费结算方面仍存在不及时现象;趸售增量有待进一步调整;市场化改革不彻底和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等.建议规范监管模式,合理调整趸售增量电量的分成模式,宏观统筹优化趸售电价方案,优化国家电网对地方供电公司趸售电费结算,优化小水电上网电价问题,进而增强两网融合,从根本解决趸售问题.
【期刊名称】《吉林化工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7(034)001
【总页数】5页(P63-67)
【关键词】趸售;电价结算;分成模式;两网融合
【作者】丁杨;尉博旭
【作者单位】国网大连供电公司,辽宁大连116000;国网大连供电公司,辽宁大连116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M73
电力在能源系统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基础性作用,电网在电力生产、运输、供应、消费过程中处于中枢地位,电价改革是电网企业最重要的利益调整主体[1-2].因此,
如何制定和调整电价政策才能合理协调国家和地方电网的利益诉求,并平稳的解决双方的利益矛盾冲突,最终实现合作共赢,这是促进电网改进管理、提高经营效率、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和降低电价改革成本、减少电价改革阻力的关键.由于S省的电
网格局与全国大部分地区略有不同[3],所以本文以S省为研究课题,对S省实施
趸售的基本情况进行分析,找出趸售模式下的问题所在,并提出解决建议,为趸售模式在全国的应用贡献一份力量.
1.1 S省电网趸售局的基本情况
目前,S省趸售县数量共计57个,分布于省电力公司下属地级子公司(为延续历史称谓在下文中被称为地方趸售局)范围内,从趸售县的数量来看,国网咸阳供电公
司和国网延安供电公司所包含的趸售县最多(10个),其次为国网安康供电公司(9个)、国网宝鸡供电公司(8个).趸售局在S电网供电区域内具有分布广且较均匀,
趸售县占全省总县数的70%以上,这为S省实施和调整趸售电价政策奠定了基础.在这个过程中,对趸售政策实施的过程以及趸售核算流程进行实时监管和正确引导变的尤为关键和重要.
1.2 现行趸售电价结算模式
为充分发挥S省电网资源综合利用效率,理顺省内趸售电价机制,根据S省物价
局文件规定,现行趸售结算电价如下:
(1) Y地区,国网省电力公司对省地方电力公司110千伏、35千伏、10千伏供电
综合结算电价为每千瓦时0.435 3元.
(2) 其他地区,将现行趸售电价改为按照存量和增量分别确定综合趸售价.存量电量按照2012年趸售电量130亿千瓦时为基数,各电压等级总和趸售电价为每千瓦
时0.388 8元;增量电量以实际趸售电量减去2012年基数电量确定,各电压等级综合趸售价位每千瓦时0.453 5元/kWh.
(3) 以上价格均不含政府性基金、附加及代征费用,政府性基金、附加及代征费用
由省地方电力公司按照征收范围和到户电量据实收取后,随购电费一并上交省电力公司统一代缴.
其中文件还规定:农村电网维护费存量电量130亿千瓦时按照每千瓦时0.016 5元由国网省电力公司向省地方电力公司返还,增量电量不返还.
1.3 S省现行趸售电价结算情况
现S省趸售电价结算暂时由S省电力公司市供电局与省地电公司趸售县局联合进行,以2012年双方公司趸售结算电量130亿千瓦时作为存量基数电量,实行“一县一年一基数”(过渡期)或“一市一年一基数”(市供电局(公司)对市供电分公司),电费计算遵循“月结算,季平衡、年清算”原则,存量电价执行全省统一电价0.388 8元/千瓦时.
(1) 月结算
趸售存量:将趸售县局(市供电分公司)年基数电量的十二分之一,作为月基数电量.若趸售县局(市供电分公司)当月抄见电量小于或等于月基数电量,则该趸售县局(市供电分公司)当月存量结算电量取抄见电量;若当月抄见电量大于月基数电量,则该县局(市供电分公司)当月存量结算电量取月基数电量.
趸售增量:若趸售县局(市供电分公司)当月抄见电量大于其对应月的基数电量,则超出部门作为增量电量结算,增量结算电价实行全省统一价0.453 5元/千瓦时. 趸售当月电费=存量电费+增量电费.
(2) 季平衡
为避免电量变化幅度过大,而每月按照相同技术电量结算所造成的现金流不平衡等问题,每季度对技术电量指标进行一次平衡.季末由市供电局(公司)按照“每季度存量结算电量不少于年基数电量四分之一”的原则,将本季各月未结算的基础电量指标全部调整至季末最后一个月,然后按照月结算规则对当月电费进行核算. (3) 年清算
每年12月市供电局(公司)按照年基数电量指标进行清算,将各趸售县当年1~12月抄见电量与年基数电量进行比较,基数内电量按照存量电价结算,超出技术部分按照增量电价结算,形成该趸售县局年电费.年电费与1~11月已经结算正常电费的差额,作为12月当月电费.
趸售存量和增量电量综合趸售电价均不含政府性基金、附加及代征费用.政府性基金、附加及代征费用由各趸售县局按照征收范围和到户售电量据实收取后,随购电费一并上交各市供电局(公司),并提供清单,由省电力公司统一代收.
由于历史原因导致的省电力公司与地电公司在供电营业区划分、客户争夺、用电分类结构、电费结算等问题上长期形成“对峙”,矛盾突出,致使地电趸售局与省电力公司所属各局在业务联系等方面逐渐疏远,供电发展与市场销售结算呈不和谐状态,给日常业务处理带来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2.1 趸售用电结构信息失真现象较为普遍
首先,省电力公司在用电稽查时经常会因为地电公司配合不到位而无法获得完整、真实的资料,有个别资料难以判断真假,使电量结构稽查工作受阻或流于形式. 其次,地电公司某些分公司成立运营后与省电力公司未签订供电协议,导致电费结算主体发生变更,将原先由趸售县局分别向省电力公司交纳电费的方式更改为由某一供电分公司统一交纳趸售电费.这就导致自行缴费和委托缴费现象并存,这种方式影响了省电力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秩序,给电费回收工作带来混乱,并容易造成电费拖欠.
另外,S电网原来的管理体制和趸售模式,决定了趸售电价执行的主动权实际上掌握在趸售县地电公司手中.当月趸售电价的高低取决于趸售局提供的自销电量分类结构,省电力公司抄表人员只能现场抄到趸售关口用电量,却不能确定趸售用电结构.由于各用电分类之间的电价差较大,趸售县电力局处于自身利益考虑,经常会有上报售电分类与实际售电分类不符的情况发生,使趸售电价执行大打折扣,无法
执行到位,从而导致趸售电费收入流失.
2.2 电力市场发展因地区经济增长差异而失衡
近年来,S省各地经济发展取得了长足发展,但地区差异仍然存在,表现在用电量上极不均衡.经济增长快的地区,往往用电量较大,大客户较多.虽然营业范围已经做了较为明晰的划分和规定,但是省电力公司与地电公司客户交叉情况仍然存在,严重影响了省电力公司对趸售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2.3 地方小水电站的管理模式不利于趸售电价结算
一是网间电量供应有时出现倒供情况.趸售县收购的富裕小水电量倒送大网的电量结算,物价部门要求倒送电量全额以现行小水电上网电价标准结算,省电力公司价格主管部门则不同意抵扣结算,存在政策争议.二是趸售县以自购小水电量为由,在上报的销售报表中有选择的扣减自购电量,导致趸售结构失真,对趸售电量结算产生了较大影响.
2.4 采用功率因数计量存在一定争议
历史环境下,省内仍存在对趸售户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地区,并依照S省电力公司趸售工作的相关规定,遵照SG186系统上线要求,将趸售户的每一趸售关口计量点拆分为一户,趸售电度电费按每一趸售关口电量分别计算,各关口分类电量依据趸售户上报的销售电量结构比例计算,功率因数按每一趸售关口电能计量装置记录的有功、无功电量按月分别计算,并按0.85的功率因数标准执行全部用电分类的力率调整电费.该地区的3个趸售县各趸售馈路功率因数较高,每月减收电费14万元左右,严重降低该地区的平均电价,这种做法也受到了国家电监会有关专家的质疑.
2.5 电价核定与结算方式因地而异有利有弊
全省的趸售电价核定方式包括“一县一价”、“按用户核价”、“按线路核价”等.趸售电价的结算方式包括“分次划拨”、“按月核价”、“按年核价”等.
趸售电价采用一县一价,必须完善趸售电价稽核工作,全面掌握趸售用户的用电信息,确定准确的用电结构,确保趸售电价执行准确到位.按月核价,需要每月及时
核实趸售县局上报的售电分类结构是否真实,防止趸售县按月调整报表结构、操控趸售单价的错误做法;按年核价则不能及时反映趸售县大的售电结构变化对趸售单价的影响.
3.1 规范监管模式,实现趸售监管规范化和制度化
监管趸售活动是保证S省电网安全运行的有效保障.为化解两网之间多年累积的矛盾,协调多方工作,建议成立由政府部门牵头组成包括政府部门、省电力公司和地电公司多方组成的趸售管理工作小组,从配网安全运行、用电营销等业务环节开展工作,负责组织开展趸售销售分析,开展趸售结算方式调整方案等方面的工作.首先,国电和地电必须接受监管,履行监管义务,每月按照要求上报所要求的相关数据,并接受质疑;其次,趸售监管过程要公开、公正、透明,同时在供电公司内形成明文规定,使监管模式制度化和程序化,明确监管范围和监管时间,梳理监管流程,按照“提前预约——接受审核——定期发送——接受监管”的程序逐步实施;最后,应致力于构建多方共赢的趸售协商机制,以商谈的模式解决分歧,以此来更好地保障S省的电网安全、和谐运行和发展[4].
3.2 与时俱进,合理调整趸售增量电量的分成模式
通过省电力公司与地电公司签订实施战略合作协议,规定按照“保持存量,增量分成”的原则进行结算结算,存量按照2012年各电压等级趸售电量130亿千瓦时
为基数,基数存量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各方的发电成本,增量是基于双方电网资产对电网环节价差的分成,该原则的确定使得省电力公司让出部分市场,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地电公司让出部分利益,获得一定的市场效益,有利于其长远发展,保障地电壮大的需要,以此维护双方的利益,实现合作共赢,同时,满足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减少政府协调压力.但是在市场化进程过程中电力体制改革使电力生产厂
商从一个“价格接受者”变为可以通过价格策略来影响市场价格的市场参与者,所以增量部分电价要充分结合市场因素的影响,同时根据具体增量电量情况,同时保障地电公司发展的活力,构建趸售增量的阶梯式分成模式成为一个新的选择.
3.3 顺应电力市场化改革,宏观统筹优化趸售电价方案
在电力市场改革的征程中,国网公司的配售部门和地电公司不可避免的向售电公司转变,一些新的售电公司也不可避免的出现,趸售的主体由两方变成了三方甚至多方,趸售电价方案的制定会更加复杂.售电公司通过双边和集中交易购买电能,并将电能售卖给终端用户,因此,售电公司不仅需要面临集中交易价格的波动,还将面临用户需求电量变化以及用户市场份额可能出现的波动,售电公司面临购、售电交易的双重波动,将面临更大的市场风险.售电市场的开放,使得电力市场主体和职能发生转变,售电公司作为开放的电力零售市场中的售电主体,其面临的市场环境复杂多变,而要保持其活力实现多方共赢,宏观统筹、与时俱进的趸售电价的定价机制的出现不可避免.
3.4 统筹小水电上网电价问题,完善趸售结算制度
小水电上网问题实际上也是趸售问题,必须随着趸售问题一起解决.电网企业应认真落实《节能发电调度办法》、《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等规定,优先调度小水电站全额发电上网.S省地电公司所属趸售县水电站富裕上网电量需送省电力公司电网的,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接纳并全额收购.各级电力调度部门应合理安排运行方式,积极促进小水电电量全额收购,不得发生非正常弃水,并向小水电企业下达发电曲线或相关调度指令.小水电企业应严格按照调度部门要求发电,对违反调度规定的按《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电网企业不得以其他名义对小水电企业进行考核.趸售县水电站富裕上网电量送省电力公司所属电网的上网电价,以及地电公司所属趸售县水电上网电价均应严格按照《S省物价局关于调整S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规定执行,以后电价调整时按照新规定执行.
3.5 增强两网融合,从根本上解决趸售问题
趸售政策的存在是历史遗留问题的延续,并不利于供电企业的长远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影响供购电公司正常运营.趸售企业与购电方在电力系统当
中分别属于不同的电网公司,趸售企业限于制度等方面的限制,根本不能直接从购电方获得真实的使用数据,购电方从售电方购电也必然会受到售电方的限制.二是
影响电网运行的安全性.趸售电价的存在,仅仅是用电表将大电网和小电网连接起来,从运行安全的角度看,小电网供电企业在资金和技术等方面落后于大电网公司,在配电线路建设上很难达到高标准、严要求,对安全生产造成较大的影响.随着经
济的发展,实行单纯趸售政策亦不是长久之道,两网合并才是治本之策,两网合并将对减少业务环节,优化趸售相关部门的业务流程,提升财务信息公开性,提升运营效率,降低居民电价成本,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具有极大地促进作用.但是实现两
网合并需要进行长期的规划、详尽的安排,绝不能一蹴而就,并在过程中实现省电力公司与地电公司的和谐共赢的结果.
S省电力公司与地电公司本着“服务大局、营造和谐、尊重历史、面向未来、坚持协商、互惠互利、团结一致、共谋发展”的原则达成战略合作协议,将以上建议应用到实际电价的趸售模式中,经实践证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简
化了电费结算过程中的业务流程和复杂的交接手续,使得趸售电费结算更加透明、公正、公开和规范,信息公开性的增强,也更加便于政府统一监管.既保证国家电
网的电费回收效率,又保证地方电网的经济利益,提升双方满意度,实现互利共赢.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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