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时效与消灭时效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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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时效与消灭时效有什么区别
第⼀,消灭时效的时效利益⼀般不能预先抛弃,但对于已完成的时效利益,可以抛弃。

正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8条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愿履⾏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票据时效利益是不能任由票据义务⼈⾃由抛弃的,这也许是由票据法的公法性和强⾏性所决定。

第⼆,票据时效的经过并不必然导致权利⼈丧失实体上的权利,消灭时效的经过则导致其请求权或其实体权的丧失。

“票据,其权利罹于消灭时效者,仍不因⽽消灭,继续表彰减损⼒量之票据权利,因此,执票⼈只能⾏使利益偿还请求权,”当然利益返还请求权的⾏使对象相对票据权利的⾏使对象⽽⾔,其范围⼩得多,仅出票⼈或付款⼈承担在其所受利益范围内的返还义务。

可以说,原来的票据义务⼈如背书⼈、保证⼈等均已不再承担任何义务了。

第三,根据法院可否主动适⽤时效这⼀问题也可以将票据时效排除于消灭时效。

民法理论上认为民法属私法,民事主体权利的⾏使,义务的履⾏,责任的承担,通常属当事⼈的私事,并⾮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须借助司法审判等国家权⼒予以⼲预。

诉讼时效期满后,义务⽅是否同意履⾏已过时效的债务,是否⾏使时效已过的抗辩权,任由其⾃⼰意志,法院应中⽴。

票据具有⽀付功能、信⽤功能,⽽且具有流通功能,它在很⼤程度上取代货币进⾏流通,若允许当事⼈以⾃⼰的意志放弃时效利益,将给票据权利带来不确定性,直接危害票据交易的安全性,其必然的结果是阻碍票据的流通。

因此,票据时效应由法院主动适⽤,以维护⾦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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