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昌数据: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600242 中昌海运关于为全资孙公司融资租赁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42 证券简称:中昌海运公告编号:临2013-014中昌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孙公司融资租赁提供担保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被担保人为阳西中昌海运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本次为阳西中昌海运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融资租赁提供的担保金额为11000万元,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0万元。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截止公告日本公司无逾期担保一、担保情况概述(一)全资孙公司阳西中昌海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阳西中昌”)拟向浙江海洋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中昌118”轮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本公司拟向其提供11000万元担保,期限从《融资租赁合同》生效起5年,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
(二)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3年6月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公司董事周健民、田平波、何伟昌、袁浩平、谢晶、王霖,独立董事俞铁成、方耀源、严法善参加本次会议。
会议由董事长周健民召集和主持。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孙公司融资租赁的议案》和《关于为全资孙公司融资租赁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三、担保事项的主要内容本公司此次预计为阳西中昌提供的担保,是配合其向浙江海洋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中昌118”轮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担保金额为11000万元,担保期限从《融资租赁合同》生效起5年,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
四、董事会意见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是配合阳西中昌向浙江海洋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中昌118”轮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
被担保方为公司全资孙公司,担保风险属于可控范围。
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截至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78280万元、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78280万元、上述数额占本公司2012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24%,无逾期担保。
国内审计失败案例
第九页,共58页。
案例分析:银广夏(2)
• 2001年8月3日,中国证监会对广夏 (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正式立案调 查。8月6日,调查组进驻银广夏,对 公司整体情况进行调查,初步认定银广 夏存在造假问题,“重灾区”是银广夏 控股公司天津广夏公司。
第十页,共58页。
案例分析:银广夏(3)
第三页,共58页。
国内审计失败案例
2001年山东乾聚会计师事务所在“东方 电子假账案”中落马。负责该项审计的 原审计三部经理、注册会计师刘学伟被 批捕。 2002年9月,北京某事务所的年轻的注册 会计师刘小平因给他人提供虚假验资报 告而被西城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两年, 并处罚金两万元。
第四页,共58页。
审计失败案例分析
第一页,共58页。
国内审计失败案例
➢ 1992年9月18日,深圳特区会计师事务所因“深圳原野公司” 案件而被撤销;
➢ 1993年8月,北京中诚会计师事务所因“长城公司”非法集 资案件而被撤销;
➢ 际投资集团”案件而被撤销。
➢ 1997年4月,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因琼民源案件而被停业整 顿。
第十七页,共58页。
随意变更配股资金用途(10)
• 银广夏1999年年报、2000年年 报均披露,1999年筹集的配股资金 3亿多元已全部投入承诺的配股资金项 目,实际仅投入1.78亿元,其余被 银广夏董事局及其控股子公司占用及借 款,其中支付董事局经费1200万元。
第十八页,共58页。
虚构关联交易(11)
第十三页,共58页。
案例分析:银广夏(6)
• 银广厦公司原董事局副主席、总裁李有 强等四名公司管理人员因涉嫌提供虚假 财会报告罪,被刑事拘留。。
• 被刑事拘留的还有原董事局秘书、财务 总监、总会计师丁功民,天津广夏(集团) 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董博、原总经理阎金 岱等。
黄平安、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七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平安、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七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4【案件字号】(2021)闽05民终1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蕴真余卓立陈主忠【审理法官】黄蕴真余卓立陈主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平安;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七建设有限公司【当事人】黄平安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七建设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黄平安【当事人-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七建设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黄平安【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七建设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黄平安与中油七建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
黄平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不足自认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扣押【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黄平安与中油七建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
首先,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
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
本案黄平安虽主张其与中油七建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一、二审审理中均未能提供其接受中油七建公司的管理,从事中油七建公司安排的工作,从中油七建公司领取劳动报酬等可以证明其与中油七建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证据。
其次,黄平安在仲裁阶段及本案一审审理中均确认系黄春见叫其到工地上班,劳动报酬的标准由黄春见许诺,从黄春见处领取报酬。
再次,根据《入场证办理申请》及《申请人员入厂人员名单》所载,可以认定黄平安所持的出入证系中油七建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业主的要求为分包单位北京燕山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入现场的人员办理的入场证,故该出入证仅是进出业主施工现场的凭证,不能作为认定劳动关系成立的依据。
600242 中昌海运为下属控股公司银行融资提供担保公告
证券代码:600242 证券简称:中昌海运公告编号:临2013-015中昌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为下属控股公司银行融资提供担保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被担保人为本公司7家下属控股公司●本公司本次为7家下属控股公司的担保金额为6亿元,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78280万元。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截止公告日本公司无逾期担保一、担保情况概述(一)为了公司下属控股公司2013年度业务的顺利开展,配合各下属控股公司做好银行贷款安排,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下属控股公司银行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2013年度本公司对5家下属控股公司银行融资(包括向银行申请办理流动资金贷款、银票、商票贴现、保函、信用证等)新增提供担保总额为6亿元(包括各下属控股公司之间的互保)。
根据公司银行融资需要,董事会决定调整上述2013年为下属控股公司银行融资新增提供担保的计划,同意2013年度本公司对7家下属控股公司银行融资(包括向银行申请办理流动资金贷款、银票、商票贴现、保函、信用证等)新增提供担保6亿元(包括各下属控股公司之间的互保),担保总额保持不变。
(二)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3年6月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公司董事周健民、田平波、何伟昌、袁浩平、谢晶、王霖,独立董事俞铁成、方耀源、严法善参加本次会议。
会议由董事长周健民召集和主持。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的投票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3年为下属控股公司银行融资提供担保计划的议案》。
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1、舟山中昌海运有限责任公司(本级)2、舟山市普陀中昌海运有限公司3、舟山铭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4、上海中昌航道工程有限公司5、中昌海运(上海)有限公司6、嵊泗中昌海运有限公司7、阳西中昌海运有限责任公司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三、担保事项的主要内容本公司此次预计为下属控股公司提供的担保,是配合各下属控股公司2013年向银行融资(包括向银行申请办理流动资金贷款、银票、商票贴现、保函、信用证等)新增提供的保证担保(包括各下属控股公司之间的互保)。
公告书之上市公司公告解读25讲
上市公司公告解读25讲【篇一:我国上市公司公告解读和分析】目录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作用 (1)基本义务 (2)披露信息 (3)内容与格式 (4)披露媒体 (5)公告审查 (5)常见问题 (6)为何上市公司要进行详尽的信息披露? .......6 披露的信息可以在何处查找? ....................7提前公告的信息可靠吗? (7)市场上对上市公司新闻报道或市场传闻公司的信息是否算公司的信息披露? ....................8 上市公司所有的重要动态信息都必须公告吗? ..............................................................9 上市公司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公司答记者问算不算信息披露? . (10)1我可以就公司公告咨询哪些公司负责人? .. 11 我可以随时查阅公司公告吗? (11)投资者通过哪些渠道可以获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 ............................................... 12 公司信息披露是否可以刊登在任何一家报刊或网站媒体? .. (12)信息披露出现错误怎么办? ..................... 13 哪些信息的披露需作“事前审查”? (13)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的报刊或网站主要有哪些? (14)暂停上市的公司也要公告吗? (15)定期报告年度报告 (16)中期报告 (17)季度报告 (17)临时报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18)2关注要点 ............................................... 18 公告时间 ............................................... 20公告形式 (20)对外(含委托)投资公告 (21)关注要点 ............................................... 21 公告内容 ............................................... 22 注意事项 (22)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23)公告要求 ............................................... 24 公告内容 ............................................... 26关注要点 (28)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公告 (29)公告要求 ............................................... 29 公告时间 (30)关联交易公告 (30)公告要求 ............................................... 31 关注要点 ............................................... 32 注意事项 ............................................... 33 公告时间 (34)提示公告 (35)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告 (36)【篇二:第二讲上市公司公告阅读】第二讲阅读上市公司公告第一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3个方面): 1 .及时披露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2 .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且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号 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企业运营,公告书)
适用范围: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如下事项,需按本指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可能导致的损益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且绝对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诉讼、仲裁事项。
3、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上市公司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本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4、单个诉讼、仲裁涉案金额虽未达到上述披露要求,但连续12个月累计发生额达到上述金额的,应当按照累计发生额及时予以披露,但是已经披露的诉讼、仲裁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涉案的金额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或被起诉、被申请仲裁的基本情况)说明本次诉讼或仲裁起诉时间、受理时间,诉讼或仲裁机构名称及所在地,诉讼或仲裁各方当事人、代理人及其单位的姓名或名称。
被起诉或被申请仲裁的,说明公司收到起诉状或申请书的时间,诉讼或仲裁机构名称及所在地,诉讼或仲裁各方当事人、代理人及其单位的姓名或名称。
二、诉讼或仲裁的案件事实、请求、答辩、反诉或反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说明本案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事实、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内容、理由等,本方或对方的答辩、反诉或反请求内容及其理由(如存在)。
三、诉讼判决、裁定情况或仲裁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裁定或裁决阶段)说明诉讼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的结果、时间以及各方当事人对结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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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期Frontier·责任编辑:李雪峰穗恒运A:拟出2.18亿增资广州证券穗恒运A(000531)公告称,公司拟按照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方案,以1.84元/股价格按所持广州证券21.82%股份同比例增资21821万元。
此外,若广州证券公司股东之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广永经贸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放弃本次增资扩股,公司将按照增资扩股价格1.84元/股追加认购该三家股东放弃的不超过9672万元的增资额。
公司表示,以现金参与广州证券增资导致资金需求增加,但通过本次参与广州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将为公司未来发展提供新的利润来源。
海南海药:拟购大股东所持天地药业海南海药(000566)公告称,公司拟用自有资金收购南方同正持有的天地药业7.35%股权,收购价格将以中介机构对天地药业进行审计的净资产为作价依据。
公告显示,天地药业是海南海药与公司控股股东南方同正共同投资的企业,目前海南海药持有91.79%的股权,南方同正持有7.35%的股权。
天地药业成立于2003年,主要从事中药制剂、原料药、医药中间体、植物提取物初加工等。
海南海药表示,天地药业近年来各项经营指标均呈现良好的快速增长趋势,企业的盈利能力较好,经营风险较小,具有较大的经济效益前景。
上海建工:8000万美元海外购矿上海建工(600170)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外经拟收购厄立特里亚国扎拉矿业公司60%股权,并批准上海外经与对方签订附条件的《框架协议》。
根据《框架协议》,本次收购对价包括8000万美元,以及对未探明储量的矿区矿业权益另行协商确定的另一笔金额。
上海建工方面表示,若本项股权收购完成,金矿顺利开采,公司可以获得稳定的投资收益,并可获得约10亿人民币的矿山、矿厂建设工程。
本项交易有助于公司进一步扩大在厄立特里亚的经营规模,提升公司在该国市场的竞争力。
哈空调:斥资2.2亿元建设研发中心并改造厂区哈空调(600202)公告称,公司拟投资2.2亿元实施“研发中心建设及厂区配套工程改造项目”,以优化公司产品结构,提高石化产品产能。
中昌数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担保贷款逾期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42 证券简称:中昌数据公告编号:临2020-022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担保贷款逾期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一)担保基本情况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上海云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云克”)向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信用贷款提供1,000万元人民币最高债权的担保,公司已与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6日披露的公告《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后续进展公告》。
(二)担保事项内部决策程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及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新增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2019年度公司对控股公司融资(包括银行融资、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新增提供担保总额15亿元(包括银行转贷,包括各下属控股公司之间的互保、子公司对公司担保)。
本次1,000万元担保事项属于2019年度担保15亿元计划以内的款项提供的担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被担保方:上海云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点:上海市嘉定区陈翔路88号6幢3楼A区3053室法定代表人:邓远辉经营范围:从事网络技术、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服务(除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计、制作、代理各类广告,利用自由媒体发布广告,创意服务,商务咨询,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被担保人与公司的关系:上海云克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单位:人民币元上海云克2019年年末2020年一季度总资产503,641,100.34 494,615,793.24净资产356,094,493.15 362,075,265.12经营活动产生的46,990,671.98 26,340,000.74 现金流净额营业收入750,767,554.12 73,788,682.16净利润124,536,956.01 6,015,439.95三、对外担保贷款逾期情况上海云克该笔贷款已于2020年4月13日到期,截至目前,上海云克因受疫情影响相关业务应收账款回款较慢,以及母公司前期抽调资金等原因,尚未偿还该笔贷款本金及部分利息。
上市公司子公司担保公告 例子
上市公司子公司担保公告例子以下是一个上市公司子公司担保公告的例子: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1. 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科伦”)为其控股子公司浙江科伦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科伦”)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申请的敞口为人民币XXXX万元的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 本次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担保事项在审议额度内。
一、担保情况概述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科伦为其控股子公司浙江科伦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申请的敞口为人民币XXXX万元的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1. 公司名称:浙江科伦制药有限公司2. 成立日期:XXXX年XX月XX日3.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4. 法定代表人:XXX5. 注册资本:人民币XX亿元6. 经营范围:生产:粉针剂(头孢菌素类),片剂(含头孢菌素类),硬胶囊剂(含头孢菌素类),头孢菌素;原料药(头孢曲松钠、头孢哌酮钠、头孢唑肟钠、头孢匹胺钠、头孢替唑钠、头孢硫脒)。
7. 股权结构:四川科伦持有浙江科伦XX%股权,另一股东杭州启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持有浙江科伦XX%股权。
8.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截止XXXX年末,总资产为人民币XX亿元,净资产为人民币XX亿元,营业收入为人民币XX亿元,净利润为人民币XX亿元。
截止XXXX年XX月XX日,总资产为人民币XX亿元,净资产为人民币XX亿元,营业收入为人民币XX亿元,净利润为人民币XX亿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1. 保证人: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3.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4. 保证金额:敞口人民币XXXX万元授信额度及相关的利息和费用。
5. 保证期间:根据中信银行与浙江科伦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光峰科技:关于公司与卡西欧公司签署调解协议暨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88007 证券简称:光峰科技公告编号:2020-008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卡西欧公司签署调解协议暨诉讼进展公告重要内容提示:●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当事人已签署调解协议●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被告、第三人●涉案的金额:相关涉诉案件金额合计为2809.9537万元●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双方就有关案件达成调解,各自自行撤回相关案件。
本次调解结果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不会造成不利影响。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光峰科技”)于近日与日本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卡西欧公司”)签署《调解协议》,就双方涉及的多个诉讼案件自愿达成调解。
一、涉及诉讼案件情况2014年起,公司与卡西欧公司发生多起发明专利侵权诉讼案件及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件。
1、公司作为原告的民事诉讼案件3、其他关于专利权纠纷案件自2014年起,双方多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对方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后多次作出审查决定。
若无效宣告请求人或专利权人不服审查决定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另一方需作为第三方参加诉讼。
截至调解书签署之日,公司与卡西欧公司之间的其他行政诉讼及再审案件列表如下:二、调解协议主要情况公司与卡西欧公司就上述全部诉讼案件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1、除(2018)京73行初2210号案件外,双方承诺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就上述案件双方均各自自行撤回,相关费用自行承担;双方均不得就上述案件所涉及的专利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不得就上述案件涉及的专利再行提起任何新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2、正在审理的行政案件(2018)京73行初2210号继续审理,但是无论案件审理结果如何,卡西欧公司承诺不以该案涉及的专利以任何形式向公司及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3、双方保证在本协议签订前,除(2018)京73行初2210号案件外,不存在就上述案件涉及的专利所提起的在途、在审无效宣告申请,且本协议签订后如双方还存在其他无效宣告请求或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一并撤回。
国内审计失败案例
普华永道:为Microstrategy公司做审计的普华 永道审计师被SEC指控夸大该公司2001年的收 入。普华永道不承认有过失行为,目前正在接 受调查。
安永:与其审计客户PeopleSolft签署了一份关于软件 销售的合同,涉嫌违反审计独立性法则。SEC要求安永 将1994年到2000年期间的审计费退还PeopleSolft。安 永正对SEC的决定予以反击。SEC还在对该公司为冠群 电脑公司和PNC金融服务集团做的审计报告进行详细 调查。
美国财务舞弊与审计失败风暴
在中天勤事件后,国内各地已经有40余 名注册会计师,因为假账、核资等事件 而被羁押甚至批捕。
美国财务舞弊与审计失败风暴
安达信:被控销毁安然审计资料,及对安然、世通、 Quest公司和WorldCom公司的审计处理不当。该公司 正面临刑事审讯,指其妨碍司法公正。安达信否认自 己有不当行为。
德勤:在Adelphia通信公司的创始家族里加斯(Riga司做审 计的德勤审计师没有通知该公司的审计师委员会。但 是德勤认为,这样做并不违反专业准则。
国内审计失败案例
2001年山东乾聚会计师事务所在“东方 电子假账案”中落马。负责该项审计的 原审计三部经理、注册会计师刘学伟被 批捕。 2002年9月,北京某事务所的年轻的注册 会计师刘小平因给他人提供虚假验资报 告而被西城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两年, 并处罚金两万元。
国内审计失败案例
据中注协统计,在2001年里,有110多家 会计师事务所和120多名注册会计师受到 了行政处罚;100多家事务所和600多名注 册会计师受到了限期整改、通报批评、 强制培训等处理。
海南高速: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886 证券简称:海南高速公告编号:2020-019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因工程建设纠纷事项,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六局)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海南儋州东坡雅居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坡置业),诉讼请求东坡置业支付工程款及停工损失等费用约3,260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8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16)。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一)该诉讼案件的工程量及赔偿金额经司法鉴定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3、14日开庭,并于2019年9月6日出具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琼97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1、解除中城六局与东坡置业签订的《东坡雅居一期别墅工程施工(二标)合同文件》。
2、限东坡置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工程款6,414,803.36元及其利息给中城六局。
3、限东坡置业于本判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停工损失4,386,777.66元及其利息给中城六局。
4、中城六局对其施工的东坡雅居一期东区别墅施工(二标)工程在工程款6,414,803.36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5、限中城六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项目经理高继忠未常驻现场违约金83万元给东坡置业。
6、限中城六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东坡置业交付其承建的东坡雅居一期东区别墅工程施工(二标)工程施工期间的所有工程资料。
7、驳回中城六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8、驳回东坡置业的其他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29,274.25元(中城六局预交204,800元),由东坡置业负担77,955.39元,中城六局负担51,318.86元,余额75,525.75元退还中城六局。
26125327_风险警示
2016年第46期必康股份002411博敏电子603936通合科技300491登云股份002715风险警示行业·公司Industry ·Company公司主要从事高频开关电源及相关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广泛应用于智能电网、电动汽车和充换电站等多个领域,销售网络遍及全国20多个省市自治区,与国内多家主要电力设备制造商和新能源汽车整车制造商保持长期合作。
公司作为最早涉足国内电动汽车车载电源及充换电站充电电源系统领域的企业之一。
2016年11月26日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称,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二级市场上,近期该股作为次新股短期涨幅较大,估值有偏高嫌疑,公告后股价快速回落,后市仍有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为发动机进排气门,具体分为汽油机气门和柴油机气门两大类。
公司积极开拓国内汽油机及国外柴油机主机配套客户,已成为国内发动机气门行业龙头企业,市场占有率位于行业第三位,拥有年产2700万支气门的产能,是“中国机械500强-汽车零部件50强”企业。
2016年11月26日公告,截止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处罚通知书或其他文件,如果收到相关文件,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
请投资者持续关注公司前述被立案调查事项和相关进展,以及公司股票因此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理性投资。
二级市场上,该股消息为利空消息,股价因此冲高回落,但该股近期走势仍然较强,但后市仍需注意暂停上市的风险。
公司产品分为医药中间体和氮肥2大块,包括头孢中间体7-ADCA 、头孢侧链中间体甲醛、医用消毒剂中间体5,5-二甲基海因、抗癫痫药物中间体氯代环己烷。
其中,7-ADCA 年产能1000吨、二甲基海因年产能4000吨、苯甲醛年产能1万吨,均位居国内同行业首位。
2016年11月26日公告,并购方案可能涉及有关有权主管机关的审批手续,所需审批时间较长,且能否通过审批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无法达到并购双方对交易完成时间的预期。
北京中昌天盛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彭超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中昌天盛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彭超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2.22【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1890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金妍熙李坤张海洋【审理法官】金妍熙李坤张海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孙成光;北京中昌天盛科技有限公司;李遵基;彭超【当事人】孙成光北京中昌天盛科技有限公司李遵基彭超【当事人-个人】孙成光李遵基彭超【当事人-公司】北京中昌天盛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建国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陆逊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窦福勇北京义勇律师事务所;王宏涛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建国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陆逊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窦福勇北京义勇律师事务所王宏涛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建国陆逊窦福勇王宏涛【代理律所】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北京义勇律师事务所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孙成光;北京中昌天盛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李遵基;彭超【本院观点】综合各方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主体;二是孙成光向彭超清偿债务的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
【权责关键词】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恶意串通撤销委托代理隐名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过错合同约定管辖权异议第三人证人证言合法性诉讼请求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各方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主体;二是孙成光向彭超清偿债务的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
关于争议焦点一:因本案借款合同的签订时间、履行期限均发生于民法典生效之前,故本案仍应适用民法典生效之前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向樟树市云克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向樟树市云克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7.31
•【文号】证监许可〔2017〕1413号
•【施行日期】2017.07.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核准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向
樟树市云克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7〕1413号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等有关规定,你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已经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向樟树市云克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发行38,653,846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方案及有关申请文件进行。
三、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的相关手续。
五、本批复自下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六、你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遇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我会。
中国证监会
2017年7月31日。
张新鹏、宁波中淳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新鹏、宁波中淳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3【案件字号】(2020)浙02民终37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樊瑞娟曹炜周娜【审理法官】樊瑞娟曹炜周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新鹏;宁波中淳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张新鹏宁波中淳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新鹏【当事人-公司】宁波中淳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苏继苍浙江腾瑞律师事务所;李晓靖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胡力明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苏继苍浙江腾瑞律师事务所李晓靖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胡力明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苏继苍李晓靖胡力明【代理律所】浙江腾瑞律师事务所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新鹏;宁波中淳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中淳高科公司自述其提供的证据1、2均系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单方制作,未经张新鹏确认,性质上应为当事人陈述,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2018年7月至9月的工资是否应发放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应否支付,二是报销费用及客诉奖励金应否支付、房租费用及罚息应否返还,三是提成工资的计算方式。
首先,双方确认的《一级销售政策》中明确载明“基准提成系数为1.0%"、“区域提成的40%作为区域费用拿回公司报账",显然是将该40%作为提成的一部分,而非规定可报销费用的上限。
【权责关键词】无效合同合同约定证人证言自认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综上,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2018年7月至9月的工资是否应发放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应否支付,二是报销费用及客诉奖励金应否支付、房租费用及罚息应否返还,三是提成工资的计算方式。
600242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2012020-12-15
证券代码:600242 证券简称:*ST中昌公告编号:临2020-087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2019年度无法表示意见所涉事项重大影响消除等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收到《关于*ST中昌2019年度无法表示意见所涉事项重大影响消除等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260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现对《问询函》中涉及相关问题回复如下:一、前期公告称,公司子公司上海钰昌从2019年1月1日起不再将亿美汇金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上海钰昌2019年度财务报表中将长期股权投资6.38亿元列示于其他应收款,并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请公司补充披露:(1)认定亿美汇金不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依据是否充分;(2)本次以100万元价款出售持有的亿美汇金55%股权的公允性,是否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3)公司及全体董监高为维护公司利益所采取的措施。
回复:(1)认定亿美汇金不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依据是否充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七条规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在采取了包括更换管理层、进驻现场等多项措施后,公司仍无法对亿美汇金实际控制,公司综合多项因素审慎判断,已经失去对亿美汇金的控制权。
公司从形式上仍为亿美汇金的控股股东,但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判断,已经无法通过参与亿美汇金的日常经营活动享有可变回报,亦无法运用控股股东的权力影响回报金额。
失控不是瞬间时点的结果,是循序渐进的过程,公司在2019年10月启动年度预审工作时遭到亿美汇金有关人员的阻挠,标志着失控已经成为既成事实。
中昌: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42 证券简称:*ST中昌公告编号:临2020-053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本金2800万元及相应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受本次诉讼事项涉及逾期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影响,预计对公司2020年度净利润截止公告日影响金额为-465万元,具体金额以执行完毕后情况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发布《关于创普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起诉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98),披露了创普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普保理”、“原告”)起诉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创普保理清偿保理融资本金人民币28,000,000元及相应利息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件【(2019)沪0115民初89768号】。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公司于近日收到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原告创普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创普保理公司”)与被告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中昌大数据公司”)、舟山中昌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舟山中昌公司”)、杭州三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三盛公司”)、陈建铭、何永祥保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案涉《有追索权保理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表达意思,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当事人理应恪守。
原告向被告中昌大数据公司发放了2,800万元保理融资款,根据案涉《有追索权保理合同》约定,保理融资期限届满,被告中昌大数据公司未按约还本付息,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中昌大数据公司返还保理融资本金,支付相应的保理融资利息、逾期利息、律师费,被告中昌大数据公司对此也没有异议,故本院对原告的上述请求予以支持。
中昌: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42 证券简称:*ST中昌公告编号:临2020-046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李备战先生的辞职报告,李备战先生请求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辞职后李备战先生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由于李备战先生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比例低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李备战先生仍将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李备战先生的辞职申请将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后生效。
公司将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尽快完成独立董事补选相关后续工作。
特此公告。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2日
1。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_企业报告(业主版)
4.1
2023-04-17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31 日 生成
5/21
重点项目
2022-12-27 2023-04-11
(5)印刷服务(3)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签章文印 服务项目成交公告
国印科技(北京)有 限公司
12.0
TOP2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本级)[其 他印刷服务)
北京昌联印刷有限 公司
4.8
TOP3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本级)[其 他印刷服务)
企业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营业范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未公示
一、采购需求
1.1 总体指标
近 1 年(2022-09~2023-08):
项目数(个)
56
同比增长:124.0%
项目总金额(万元)
(不含费率与未公示金额)
¥1512.04
同比增长:-27.6%
平均金额(万元)
¥28.53
同比增长:-71.3%
北京世宗智业消防 工程有限公司
19.9
2023-08-09
TOP2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昌平法院 北京世宗智业消防 审判法庭消防系统维修服务成交 工程有限公司
19.8
公告
TOP3
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审判楼消防系 统维修服务成交公告
北京世宗智业消防 工程有限公司
16.0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0.2
TOP4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本级)[文 件柜]
北京鹰冠精工家具 有限责任公司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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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42 证券简称:中昌数据公告编号:临2020-018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北京博雅立方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2251.43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诉讼尚未有结果,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博雅立方科技有限公司近日收到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及上海菲索广告有限公司提交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起诉状》。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上述案件【(2020)沪0105民初7083号】。
一、本次重大诉讼基本情况
《民事起诉状》【(2020)沪0105民初7083号】的主要内容如下:
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上海菲索广告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99号尚嘉中心25楼
法定代表人:计宏铭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一:北京博雅立方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北苑路甲13号院9层905-909
法定代表人:郑力
被告二: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安宁路富华小区A7(7-8层)
法定代表人:厉群南
诉讼请求内容: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服务费人民币【14432443.78】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14432443.78元,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自2020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暂计违约金人民币【186178.52】元;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优惠金额【7515676.22】元;
4、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律师费【380000】元:
5、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为360媒体平台的一级广告代理商、被告一为360媒体平台的二级广告代理商。
2019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一在上海市长宁区签署《360网络广告推广年度合同》(下称“主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一提供2019年度在360媒体平台上的投放广告服务。
双方约定:原告根据被告一的需求提供投放服务,即被告一向原告下单后,原告以邮件形式与被告一确认结算金额,原告按要求为被告一提供广告服务。
被告一承诺,2019年全年通过原告在360媒体投放的“框架总金额”(即全年应付金额)不低于1.5亿元,在此前提下,被告一可享受竞价类产品100:48的优惠额度(充值100元,账户显示148元),非竞价类产品4折的优惠政策;若被告一未完成该框架金额,则应向原告返还已享受的优惠金额。
每个季度的结算金额,由被告一在下季度首月月底前支付,逾期应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方还应承担守约方为维权而支出的包括律师费在内的一切费用。
主合同签订当天,原告与被告一又签订了一份《360网络广告推广年度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在主合同的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360搜索类产品,额外给予被告一8.314折的优惠;针对360导航类产品,
额外给予被告一9.7折的优惠。
主合同与补充协议签订后,被告一持续向原告下单要求投放充值信息,原告依约为被告一提供服务,并按照主合同与补充协议的约定给予被告一相应的优惠政策。
2019年前三季度的服务费金额(共83888955.24元)双方己结算完毕。
2020年1月7日,原告一通过邮件与被告确认第四季度结算金额为人民币14432443.78元,被告一应在2020年1月月底前向原告支付该金额。
2020年1月21日,原告将2019年第四季度结算款项的发票邮寄给被告一,但被告一未在2020年l月底前付款。
2020年2月17日,原告向被告一发送《催款函》,再次要求被告一支付服务费金额及相应违约金。
由于被告一2019年全年通过原告投放信息服务的服务费总额为98321399.02元,未达到双方约定的框架金额1.5亿元,故根据主合同,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返还已享受的优惠金额。
被告一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唯一股东为被告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二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被告二不能证明其与被告一财产相互独立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次诉讼尚未有结果,目前无法预计对本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