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行政法的实质渊源和形式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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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海坤
作者机构: 苏州大学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山东社会科学
页码: 87-92页
主题词: 行政法制;实质渊源;社会关系;行政法规范;行政法律关系;成文法;表现形式;调整对象;行政关系;国家行政机关
摘要: <正> 目前,对于行政法的研究仍有不少理论空白,需要我们认真探讨.本文试就行政法的实质渊源和形式渊源作一初步的研究.一、法的实质渊源和形式渊源'渊源'一词,本义指水流的源泉.法的渊源,借用水源形象来说明之.法的渊源应分为实质渊源和形式渊源.法的实质渊源是指法的内容、材料究竟从何而来;法的形式渊源是指构成法的材料通过什么形式表现出来,即法的存在形式.法的渊源应是实质渊源和形式渊源的统一.目前法学基础理论中'法的渊源'的概念直接来源于苏联四五十年代的教科书.由于受到法律教条主义、法律形式主义的影响,我国法学界长期以来对法的渊源的理解仅局限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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