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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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
一、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姓名权纠纷
、肖像权纠纷
、隐私权纠纷
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
、婚约财产纠纷
、离婚纠纷
、离婚后财产纠纷
、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
、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
三、继承纠纷
、法定继承纠纷
第三部分物权纠纷
四、不动产登记纠纷
第四部分债权纠纷
十、合同纠纷
、拍卖合同纠纷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十一、特殊类型的侵权纠纷
()大气污染侵权纠纷
、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第五部分知识产权纠纷
十四、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著作权合同纠纷()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十六、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
、仿冒纠纷
第六部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第七部分海事海商纠纷
第八部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铁路旅客、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
第九部分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第十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杜××,男,××岁,汉族,河北省邯郸市人,××酒楼经理,住邯郸市××区××城××幢×号。
委托代理人:郭××,邯郸市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男,××岁,汉族,河北省邯郸市人,××公司部门经理,住邯郸市××区××街××号。
被告:王××,女,××岁,汉族,河北省邯郸市人,××区××街道办事处干部,住址同上。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张××支付违约金万元;
.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万元;
.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被告张××、王××将其位于本市××路号砖混结构三层约平方M的楼房及其附属配电、上下水设施租赁给原告杜××作餐饮、娱乐营业之用,年租金万元,租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原告必须于每年月日前一次性交清全年房租,如推迟天,被告有权收回房屋;原告在租期未满之前,有权将自己经营的酒楼转让他人,但在转让前应告知被告,并在租金不变的情况下,由被告与受让人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在租期未满前,被告不得终止协议,不得提高房租,如被告终止协议,赔偿原告年的房租,如原告终止协议,原告所交房租不退,房屋装修部分归被告。
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双方依约履行义务。
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一次性向被告支付年租金万元。
随后,原告将房屋装修成酒楼经营。
年月,租期满一年,原告依约再次支付租金万元。
年月日,原告在《××晚报》上刊登转让该酒楼的广告。
年元月初,原告将酒楼转让给第三人李××,并在转让前通知被告转让事宜。
转让之后,被告拒不按协议约定与受让人李××另行签订租赁协议,并阻挠其经营,致使李××无法经营,被迫于同年月底退出酒楼。
在此期间,原告因被告的违约行为损失租金万元,造成营业损失万元。
鉴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双方订立的合同约定,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条及《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诉请你院依法秉公裁决。
证人姓名和住址,证据和证据来源
.租赁协议原件;
.原告付款凭证;
.被告阻挠经营的说明材料。
此致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杜××
年月日
附: .本状副本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一九八九年四月四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七十五条本法自一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是与其他公民、法
人或其他组织发生民事权益争议时,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作为民事原告,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裁判的法律文书。
一、民事起诉状写作的基本内容
(一)标题
可用“民事起诉状” 直接作为标题;也可以由案件的案由加文种构成,如“财产纠纷起
诉状”,写在诉状正上方。
(二)首部
.原告:写清楚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及住址;如果原告是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则应当写明单位的全称和所在地址及邮政编码,法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
电话号码;企业性质、工商登记和帐号、经营范围和方式,开户银行帐号等等。
如果是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若代理人是非律师时,应当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具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与原告关系;若代理人是律师时,只需写明律
师的姓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即可。
.被告:写法和内容与原告人的情况相同。
.第三人:写法和内容与原告人的情况相同。
(三)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是原告对有关民事权益的基本主张,反映原告诉讼的目的。
如请求履行合同、
离婚、损害赔偿、扶养、产权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继承遗产等等。
如果属于申请财产权
益的,要写明具体数额。
这一部分写法上要求简洁明确,有多项请求的,要分项列写。
例如,继承纠纷的起诉状中
的诉讼请求可写为“请求依法判决继承被继承人遗产人民币元”等等。
(四)事实和理由
这一部分是起诉状的关键部分。
.事实。
应该清楚地陈述纠纷产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给原告造成的损害。
着重论述
双方争执的焦点,双方对民事权益争执的具体内容,被告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说明自己应否承担责任以及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并列出能证明事实的有关证据。
.理由。
分析被告行为是侵权还是违法,分析被告行为造成的后果,证明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分析权利义务关系,论证诉讼请求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并准确引用有关法律条款,为其诉讼确立法律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栏目中写明证据材料的种类、名称、件数、来源何处、证人的名称、单位、住所等。
(五)尾部
包括致送机关名称、起诉人(或单位)、具状日期。
常用形式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或法人单位)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书
年月日
二、民事起诉状格式
民事起诉状
(适用公民提起民事诉讼使用)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状副本份;
、证据、证人证言份;
起诉人:
年月日
三、民事起诉状例文
民事起诉状(一)
原告:王富,男,岁,汉族,吉林省永吉县人,住吉林市珲春街号。
被告:王财,男,岁,汉族,吉林省永吉县人,吉林市热电厂工人,住吉林省吉林市珲春街号。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将被告出卖父母遗产的三间砖房所得房款元由原、被告平均继承。
二、请求法院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被告和我是同胞兄弟,无其他兄弟姐妹。
在年,被告和我就先后自立家庭,同父母分居。
年月日,父母在吉林市珲春街号自盖三间砖房居住。
年月被告一家因住房倒塌的缘故,同时也是为了照顾老人,就搬到父母家里一起共同生活,直到年月二老相继去世。
当时考虑到被告一家的实际困难,我就没好意思提出分割父母遗产的问题。
可是,今年月,被告王财在没有征求我同意的情况下,竟擅自把父母遗产三间砖房出卖,卖得房款元,全部据为己有。
我得知后,对这一剥夺我继承权的行为向被告提出交涉,但被告一口咬定他比我尽的义务多,不但负担老人的生活费,还在生活上侍候老人,并且还维修过房屋,因此拒绝与我共同继承父母遗产。
我认为,被告独占遗产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首先,我和被告对老人所尽的赡养义务大体相当。
、关于负担老人生活费问题。
从年到年月父母去世这段时间里,我在外地坚持每月寄元生活费供养二老。
这一事实,父母的邻居李忠财可以证明。
根据当时吉林市居民的一般生活水平,父母每月需要生活费元左右,我每月寄去元,再加上父亲的一些零星收入,被告每月也不过负担元左右。
再说,二老去世时,我和被告共同承担了安葬费。
这一事实,吉林市珲春街组组长刘芝能够证明。
、关于侍候老人问题。
首先,被告一家在生活上侍候老人,这是事实,但是二老在世时帮助被告操持家务,这也是事实。
况且,我在外地工作,无法直接照料老人,因此,被告对老人尽一些侍候的义务是理所当然的。
其次,关于维修房屋的问题。
父母去世后,被告长期占用着父母遗留下的三间房子,这实际上是长期无偿地占用了其中应由我继承的那一份遗产,因此,被告对住房进行维修是完全应该的。
综上所述,被告王财不顾事实,不念手足之情,独吞父母遗产,既悖常理,又违法律。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我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我认为自己不但有权利继承父母遗产,而且有权利与被告平均继承父母遗产,即应得房款元。
请法院秉公而断,保护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此致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附:.民事起诉状副本一份;
.书证二份。
起诉人:王富
年月日
民事起诉状(二)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石景山支行
住所:北京石景山区光明路号
负责人:王志刚职务:支行长
电话:
邮政编码:
被告:北京星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浩东
电话:
邮政编码: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承担返还原告本金万元及其利息元(此利息暂计至年月日)。
.请求法院判令第二被告对以上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第一被告北京星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星星公司”)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石景山支行(以下称“石景山支行”)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编号:()流字第号),借款金额:万元,利率为月息‰,期限半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被告北京市华泰饭店(以下称“饭店”)为此提供担保,并于同日签订《保证合同》(编号:() 流字第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年月日,石景山支行如期发放《核定贷款指标通知》,并于次日将万元划至星星公司帐户。
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人并未履行其到期归还本金及利息的义务,石景山支行数次催款,未果。
鉴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借款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法律约束力,借贷双方应严格遵守。
星星公司有责任偿还石景山支行贷款本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华泰饭店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四十条及《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特诉请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前列诉讼请求。
证据:
.《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一份。
.《保证合同》一份。
.《贷款转存凭证》一份。
.《核定贷款指标通知》一份。
.《到期(通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三份。
此致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中国工商银行石景山支行
负责人:张晓红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