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植物检疫检验学全部重点完整版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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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章绪论
一、动植物检验检疫的基本概念
"动物丹是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昌、蛇、龟、鱼、虾、蟹、贝、蚕和蜂等。

"动物产品丹是指来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如生皮张、毛类、肉
类、脏器、油脂、动物水产品、奶制品、蛋类、血液、精液、胚胎、骨、蹄和角等。

"植物丹是指栽培植物、野生植物及其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等。

"植物产品丹是指来源于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病虫害的产品,如粮食、豆、棉花、
油、麻、烟草、子仁、干果、鲜果、蔬菜、生药材、木材和饲料等。

二、动植物检验检疫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三、动植物检验检疫的目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1. 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使其免受国际上重大疫情灾害的影响:
2. 维护国家经济权益与安全,促进对外贸易顺利进行和持续发展。

3. 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第二章动物、动物产晶检疫审批
一、动钧、动物产品检疫审批的目的
1. 对于输入或通过中国境内运输的检疫物防止危险性动物传染病传入我国:
2. 让进口单位在进口前了解我国的检疫要求,在对外谈判中做到心中有数,在签订合同时将我国的检
疫要求列入合同,一旦发生上述情况,进口单位可以依据合同提出索赔,避免损失:
3. 检验检疫机关根据事先己掌握的输出国或地区疫情,决定是否同意输入或过境。

二、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审批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及相关配套法规。

2. 中国与输出国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含协议、备忘录、条款)。

3. 输出国家或地区的动物疫情情况。

根据国际兽医局(OIE) 的报告、我国驻外使馆的通知及派出昌
医官的汇报,随时掌握着国外的疫情情况。

三、入境动物产品审批的程序: 申请一一审核一一签发审批单
〈一〉申请申请单位应是具有动物产品进口经营权并为对外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申请单位应在签订
贸易合同或协议前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或口岸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

〈二〉审核(1)申请单位是否为经批准的有动物产品进口经营权,是否为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协议
者。

(2) 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是否符合我国输入动物产品的检疫要求。

(4) 输出国家有无重大疫情。

(5) 申请是否符合要求。

(6) 有特别规定的应审核相应的文件材料或证明。

〈三〉签发审批单经审核符合检疫要求的,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经审核有下列条件之一的,
检验检疫机关不予以受理或不发给申请单位《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1)申请单位无动物产品进口经营权的,或非对外签汀贸易合同或协议者。

(2) 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不符合我国输入动物产品的检疫要求。

(4) 输出国家或地区有重大疫情的。

(5) 输出国家或地区疫情不详或不明确的。

(6) 申请不符合要求。

(7) 应提交的文件不完备的。

第三章入境动物、动物产品检验检疫
一、入境动物检疫2008 年12 月11 日农业部第1125 号文件:公布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称,其
中一类动物疫病17 种,二类动物疫病77 种,三类动物疫病63 种,共157 种疫病,比第二次增加41 种。

2 仅供2012 届091 安检班学生参考侠用-李全阳
《动植物检验检疫学》教学讲义
一类动物疫病(1 7 种) :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非洲马瘟、牛瘟、
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痒病、蓝舌病、小反鱼鲁疫、绵羊症和山羊症、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
疫、鲤春病毒血症、白斑综合征。

二类动物疫病(77 种);多种动物共患病(9 种)。

三类动物疫病(63 种)多种动物共患病(8 种)。

二、入境动物产品检疫检疫的程序是:报捡一一现场检疫一一禾样一一实验室检验一一出证及其处理
主要检疫品种:1.毛、羽、绒、皮; 2. 角、骨、蹄、甲; 3. 肉、内脏及制品; 4. 哺乳动物奶及奶制品:
5. 动物水产品;
6. 甲壳类动物;
7. 动物油脂及动物粉类;
8. 蛋及蛋制品;
9. 其他动物产品;
10. 其
他检疫物(疫苗类、动物血清类、诊断液、动物性废弃物)
(一〉报检动物产品在入境前或入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关提交有关文件: (二〉现场检疫产品到达口岸后,检验检疫机构派出的官员按规定登轮、登机、登车检疫,审核报检单:
①《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②输出国家或政府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③产地证书:④信用证或贸易合同
发票、提单等单证。

同时查看航行(飞行)日志、沿途停靠港、配载情况及舱位图、上一航次装货清仓及消
毒情况等。

对符合要求的,允许输入动物产品卸离运载工具,运往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的生产、加工、
储存企业封存,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货主或其代理人对运载工具、铺垫材料、装卸工具、污染场地
用0.2%~0.5% 过氧乙酸谣液或20%~25% 漂白粉谣液进行消毒处理。

对货证不符、霉烂、腐败变质、包装
严重破损的,根据情况做退回或销毁处理,对于退回或销毁的动物产品必须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实施。

(三〉采样1.皮张类大、中动物原皮张逐张在牒(小腿)部剪下2cm2 大小,小动物皮张及分割
原皮张按总数10% 采样,大小为2cm2 。

2. 毛、绒、羽类按每批总包数3% 抽验,每包采样10饨,每批最低采样量200g 。

3. 内脏类按每批每品种总质量0.05% 采样,每批每品种最低采样量50饨,最高采样量不超过50悔。

4. 角、骨、蹄、甲类按每批总质量0.05% 采样,每批最低采样量100g 。

5. 动物性水产品、软体及无脊椎动物、甲壳动物按每批每品种总质量0.05% 采样,每批每品种最低采样
量50饨,最高不超过50kg 。

6. 油脂类按每批总桶数2%~5% 抽验,每桶采样40g ,最低采样量40g 。

7. 奶及奶制品按每批总质量0.03% 采样,每批最低采样量250g 。

8. 蛋及蛋制品按每批总质量0.05% 采样,每批最低采样量50饨,最高不超过201宅。

9. 动物性粉类采样量按实际到货量为准,每50kg 为一袋计,到货量的1% 袋数为应采样袋数。

每袋采样
10~15g ,每20 袋采集小样合为一个样品,一个样品约重200~30饨,到货量在100t 及其以下的应采袋数不
能少于40 袋。

10. 其他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1)蜜蜂、蜂蜡等按每批总件数2% 采样,每件采样40g ,每批最低采样量50饨,最高不超过10kg 。

(2) 动物性药材按每批总质量0 .1 %采样,每批最低采样量10g 。

(3)其他检疫物按国家有关规定采样。

采样必须用灭菌采样器,将采集的样品按编号装入灭菌容器或灭菌塑料袋内送实验室检验,输入冷冻动
物产品,一旦融化不可使其再冻,保持冷却即可。

实验室未出结果前,输入的动物性产品不得生产、加工或
上市销售。

(四〉实验室检验
1.皮张、毛、绒、羽、骨、蹄、角、甲类做炭瘟杆菌检验:
2. 内脏类实验室应按下列进行:大肠杆菌数的现IJ 定、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沙门氏杆菌的分离鉴定、
志贺杆菌的分离鉴定。

3. 动物水产品、软体无脊椎动物、甲壳动物类做弧菌病细菌分离检测、副海血性弧菌检验。

4. 奶及奶制品、蛋及蛋制品做沙门氏杆菌的分离鉴定、志贺氏杆菌的分离鉴定、大肠菌群数的~~IJ 定、
大肠杆菌数的测定、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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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动物性粉类做沙门氏杆菌等病原菌检验。

三、出证及其处理
(1)对皮、毛、绒、羽、角、骨、蹄、甲类,经检验合格的,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可以生产、加工、使用。

(2) 对内脏类、动物水产品、软体及无脊椎动物、甲壳动物、奶及奶制品、蛋及蛋制品,经检验合格的,
贴上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标志方可使用。

(3)对动物性粉类实验室应在索赔期(至少为30d) 内出具检疫结果报告单,以保证按时出证,经检疫未
发现沙门氏杆菌属等病原菌的,及时出具检疫结果通知单,允许货主加工使用:经检疫发现沙门氏菌属等病
原菌的,及时出具检疫证书,供货主作对外索赔依据,同时签发《检.检疫处理通知书)),通知并监督做无
害化处理方可使用。

对分港卸货的,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各自出证。

(4) 经检验不合格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出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一、出境动物检疫
为了促进我国动物出口贸易的发展,维护我国对外贸易的信誉,拉动我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做
好出境动物检疫工作。

血垦望组系指我国向境外的国家或地区输出的家畜、禽类、伴侣动物、观赏动物、毛
皮昌、水生动物、两栖动物、爬行动物、驯化或未驯化的野生动物、实验动物等。

出境动物检疫的程序一般包括:监督管理4报捡4 产地检疫4 隔离检疫4 实验室检验4 出境现场检疫等方面
二、出境动物产品检疫
出境动物产品检疫是指来源于国内饲养或野生动物、禽类、两栖类、爬行类、鱼类、甲壳类、软体动物
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动物产品、从国外来料加工后再出口的
动物产品依法实施的检疫。

程序主要包括: 报捡4监督管理4 实验室检验4现场检疫〈一〉报检1.报检时间一般出境动物产品,应在出境前10d 报检。

特殊产品根据不同情况另论。

2. 报检单证凡出境动物产品,货主或其代理人须填写一份加盖报检单位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
检验检疫报检单)),随同报检单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递交的单据还需有:
(1)贸易合同或协议书; (2) 信用证或反映国外(或境外)有关检疫要求的函电; (3)有关票据; (4) 装
箱单; (5) 生产企业检验检疫报告或当地动检部门出具的检疫证明; (6) 报检单; (7) 特殊单证。

3. 报检口岸出境动物产品,启运地位属于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辖区的,直接向口岸机构报检。

须由内地(启
运地)转运到出境口岸的动物产品,均由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检疫,产品运至出境口岸时,出境口岸检验检
疫机构负责查验放行。

〈二〉监督管理1.注册登记程序: 出据中请→实地考核确认→核准登记→公告(通知)
2. 生产、加工过程中检疫监督管理检验检疫机构对生产、加工企业的卫生防疫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
监管,必要时驻厂,实施生产加工全过程的检疫监管。

包括工艺流程的合理性、科学性:加工废弃物的高温
或除害处理:污水排放情况:水质和污水的检验和运输工具的清洗消毒等。

〈三〉实验室检验(1)出境动物产品的实验室检验应按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检疫要求进行。

(2) 输入国家或地区对出境动物产品的实验室检验没有具体检疫要求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一般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动物检疫规程手册》中的相关实验室方法检验检疫。

〈四)现场检疫(1)查验有关单证,如贸易合同、信用证、协议书、装箱单、发标、报关单等,核对暖
头标记,查验货物产地、品种、数量、质量等是否货证相符。

(2) 根据出境动物产品的不同特点及检疫要求,采集样品做实验室检验。

(3)有些出境动物产品在出境前装车、装箱之前,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派官员到现场进行装载容器的消毒
处理和监装管理。

(4) 出境动物产品的包装、运输工具、装载容器及污染场地等用0.20% ~0.50% 过氧乙
酸或20%~25% 漂白粉谣液进行消毒:需要做熏蒸除害处理的出境动物产品,按有关规定,请专业熏蒸队在
口岸检验检疫官员的监督下进行熏蒸处理。

(5) 经检验合格或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出具《鲁医卫生证书》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口岸检验检疫放行印章,
准予出境: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做除害处理的,不准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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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结果的判定和出证
进出境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结果的判定主要是指实验室检验结果的判定。

一、检疫结果判定的依据1.国际标准; 2. 双边协议; 3. 国家标准; 4. 检疫规程。

二、检疫出证检疫出证包括出具检疫证书和证单两种形式。

一般证书用于对境外官方出具,证单用于对境
内有关部门和团体出具。

证书多使用中英文表述,证单用中文表述。

证书和证单格式均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
设计印制。

出入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证书由授权的检疫官签发,加盖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印章方为
有效。

第六章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处理
一、检疫处理的概念及原则z
检疫处理指检验检疫机构单方面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即对违章入境或经检疫不合格的进出境动物、动物
产品和其他检疫物采取的除害、扑杀、销毁、退回、截留、封存、不准入境、不准出境、不准过境等措施。

检疫处理总的原则是:在保证动植物病虫害不传入或传出国境的前提下,同时考虑尽量减少经济损失以
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

能做除害灭病处理的,尽可能不进行销毁。

无法进行除害处理或除害处理无效的,或
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要坚决做扑杀、销毁或者退回处理,作出扑杀、销毁处理决定后,要尽快实施,以免病
害进一步扩散。

二、检疫处理的方式和程序
检疫处理的方式:
1. 除害:通过物理、化学和其他方法杀灭有害生物,包括熏蒸、消毒、高温、低温等。

2. 扑杀:对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依照法律规定,用不放血的方法进行宰杀,消灭传染源。

3. 销毁:即用化学处理、焚烧、深埋或其他有效方法,彻底消灭病原体及其载体。

4. 退回:对尚未卸离运输工具的不合格检疫物,可用原运输工具退回输出国:对己卸离运输工具的不合格
检疫物,在不扩大传染的前提下,由原入境口岸在检疫机关的监管下退回输出国。

5. 截留:对旅客携带的检疫物,经现场检疫认为需要除害或销毁的,签发《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留验处理
凭证)),作为检疫处理的辅助手段。

6. 封存:对需进行检疫处理的检疫物,应及时予以封存,防止疫情扩散,也是检疫处理的辅助手段。

检疫处理的程序:
1.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2. 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进行处理一一检疫处理必须在检疫人员的监管下进行。

三、出入撞动物产品的检疫处理
〈一〉入境动物产品检疫处理
1. 现场检疫处理动物产品入境后,检查有无腐败变质现象,容器包装是否完好。

符合要求的,允许
卸离运输工具。

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方可卸离运输工具。


据情况,对运输工具的有关部位及装载动物产品的容器、外包装、铺垫材料、被污染场地等进行消
毒处理。

2. 实验室检验的检疫处理经实验室检验合格的动物产品出具《检疫放行通知单)),同意入境加工、使
用或销售:检出我国公布的一、二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的病原体,或危害人畜健康的其他
病原体时,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在检疫机关监督下做防疫、消毒、
除害、销毁或原包装退回处理。

〈二〉出境动物产品检疫处理
经检疫合格者允许出境,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做无害化处理的,不准出境。

四、除害处理常用药品及方法
(1) 甲睦谣液含37%~40% 甲醒的水谣液:甲睦谣液40mLlm3、高锚酸苦甲30g 1m3 熏蒸12-24h ,熏蒸日才
房间封闭,熏蒸后通风换气:适用于受污染的房间,仓库及船舱的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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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 碱性戊二睦或强化酸性戊二睦喷雾或浸泡,10min 杀灭一般病毒,1~1 伽lin 杀灭细菌繁殖体,
1O ~30min 杀灭结核杆菌,5~10min 杀灭真菌,3h 杀灭芽于包;适用于木质、搪瓷、陶瓷、金属和玻璃器械、
纺织品及橡皮制品。

(3) 环氧乙:民1.9kg 1m3, 25~50.C熏蒸87h或2.2kg I m3, 19~33.C 熏蒸67h ,由于环氧乙:院具有很强的
穿透力,因此最好在密闭的金属容器内进行,或密闭房间内进行;适用于羊毛熏蒸。

对皮张的熏蒸用药为O .4kg
1m3, 25~50.C ,40h 或0.7kg/m3 ,25~50.C ,20h 。

(4) 漂白粉次氧酸钙(32%~36%) ,氧化钙(1 0%~18%) ,氢氧化钙(1 5% ),水(1 0%); 2%~20% 喷
洒或浸泡15min~2h; 适用于畜舍、用具、污水、车船、土壤、墙壁、地面和路面等。

处理污水时有效氧含
量应为50~2000mg I L 。

(5) 次氧酸钙0.3%~6% 喷洒或浸泡15min~2h; 消毒对象同漂白粉。

(6) 三合一次氧酸钙(56%~60% ),氢氧化钙(20%~24% ),氧化钙(6%~8%); 0.5%~10% 喷
洒或浸泡15min~2h; 适用于畜舍、用具、污水、车船、土壤、墙壁、地面和路面等。

处理污水时有效氧含
量应为50~2000mg I L 。

(7) 二氧化氧饮用水中加入0.2mg I L; 适用于饮用水。

(8) 过氧乙酸喷雾或漫泡,0.04%~1% ,作用0.5~2h; 适用于畜舍、车、船、用具、服装、畜禽体表
等。

熏蒸,1~3g 1m3 ,相对湿度50%~80% , 1 ~2h; 适用于室内空气。

(9) 来苏儿(甲盼) 漫泡或喷洒,1%~5% ,0.5~2h; 适用于污染物表面消毒如地面、墙壁、衣服和实
验室污染物品、畜舍等。

(10) 氢氧化制1%~3% 谐液喷洒:适用于畜禽舍、车、船、非金属用具、地面、道路。

(1 1 ) 碳酸制4% 谣液喷洒,洗刷:适用于畜禽舍、车、船、用具、地面、道路及衣服等。

第七章肉品的检疫检验
一、宰前检验检疫宰前检验时,应采用"群体检查丹和"个体检查月相结合的方法。

〈一〉群体检查屠畜可按发送的地区或批次屠畜分组,或以圈为单位进行下列检查:
1.静态观察在不惊动牲畜使其保持自然安静的情况下,观察屠畜的精神状况,睡卧姿势,呼吸和反鱼状
态,有无咳嗽,气喘,战栗,呻吟,流延,嗜睡和离群等现象。

2. 动态观察,将屠畜哄起,观察其活动姿势:有无肢行,后腿麻痹,步态摇晃,屈背弓腰和离群等现象。

3. 饮食状态的观察观察采食和饮水状态。

注意有无停食,不饮等异常状态,少食,不反鱼和想食又不能
吞咽的,应标以记号,留待进一步检查。

〈二〉个体检查经群体检查隔离的病弱牲畜应逐头进行详细的个体检查,通常用看、听、摸、检四种方法。

1.看:观察病畜的精神、行为、姿态,被毛有无光泽,有无脱毛,观察皮肤、蹄、趾部、趾间有无肿胀、
丘彦、7k瘪、服瘪及愤殇等病变。

检查可视粘膜是否苍白、潮红、黄染,注意有无分搅物或炎性渗出物,并
仔细查看排泄物的性状。

2. 昕:直接听取病畜的叫声、咳嗽声,借助听诊器听诊心音、肺呼吸音和胃、肠蠕动音。

3. 摸:用手触摸屠畜的脉搏,耳、角和皮肤的温度,触摸法表淋巴结的大小、硬度、形状和
有无肿胀,胸
和腹部有无压痛点。

皮肤上有无肿胀、彦块、结节等。

结合体温~!i!IJ 定的结果加以分析。

4. 检:对可疑患有人畜共患病的病畜还须结合临床症状,有针对性地进行血、尿常规检查以及必要的病理
解剖学和病原微生物学等实验室检验。

〈三〉宰前检验后的处理屠畜经宰前检验后,可根据检验结果作如下处理。

1.准宰经检查认为健康,符合政策规定的牲畜准予屠宰。

2.禁宰凡属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禁宰,或受政策保护的动物一律不准屠宰。

确诊为炭瘟、鼻瘟、牛瘟、
恶性水肿、气肿瘟、狂犬病、羊快疫、羊肠毒血症、马流行性淋巴管炎、马传染性贫血等恶性传染病的牲畜
一律禁宰,采用不放血的方法扑杀,扑杀后销毁。

3. 急宰为减少经济损失,对无碍肉食安全的一般病畜、有死亡危险的一般传染病畜,以及为防止传染扩大,
对恶性传染病可疑畜和同群畜所采取的紧急宰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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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患结核病、肠道传染病、乳房炎和其他传染病及普通病的患畜,均须急宰。

(2) 鸡瘟、鸡传染性喉气管炎、鹦鹉热、禽霍乱、禽伤寒、副伤寒禽等应急宰。

(3)兔患巴氏杆菌病、伪结核病、坏死杆菌病、服毒病、球虫病等应予急宰。

(4) 实施急宰,须有昌医开具的急宰证明,并在急宰间或指定的场所进行,须有鲁医在场监督,并采取严
格的防护和消毒措施。

4 缓宰(1)一般性传染病或普通病,且有治愈希望的,或疑似患有恶性传染病而又未确诊的牲畜,应予
缓宰。

但必须考虑有无隔离条件和消毒设备。

(2) 有饲养肥育价值的牲畜、幼畜、孕畜应予缓宰。

二、宰后检疫与检验
(一〉宰后检疫的目的: 1.发现和检出对人有害及可致病的肉和肉品。

2. 剔除有害于其他动物或有害于
公共卫生的肉类,并继而进行处理。

(二〉宰后检疫的意义:1.判定屠畜产品的卫生质量和经济价值; 2. 按照国家法规对畜产品做出卫生评
价; 3. 保证人们食肉安全; 4. 控制动物疫病的传播。

(三〉宰后检疫的基本方法病原微生物最常侵入的门户和原发性受害器官是呼吸系统、消化系统、血液与
淋巴循环系统以及母畜生殖道,因此,头、肺、心、肝、脾、肾、胃、肠与肠系膜、母畜生殖器及其所属淋
巴结,是宰后必须检疫的器官。

宰后检疫以感官检疫为主,必要时辅以实验室检疫。

1.感官检疫检疫人员通过一般的观察,即可大体判断脚体(肉尸)和内脏的好坏以及屠宰动物所患的疫
病范围。

具体方法如下:
(1)视检即观察肉尸皮肤、肌肉、胸腹膜、脂肪、骨髓、关节、天然孔及各种脏器的外部色泽、形态大
小、组织性状等是否正常。

例如,上下顿骨膨大(特别是牛、羊),注意检查放线菌病;如喉颈部肿胀,应
注意检查炭瘟和巴氏杆菌病。

(2) 剖检是用器械切开并观察肉尸或脏器的隐蔽部分或深层组织的变化。

这对淋巴结、肌肉、脂肪、脏
器疾病的诊断是非常必要的。

(3)触检必须用手直接触摸,以判定组织、器官的弹性和软硬度有无变化。

这对发现深部组织或器官内
的硬结性病灶具有重要意义。

例如,在肺叶内的病灶只有通过触摸才能发现。

(4) 嗅检对某些无明显病变的疾病或肉品开始腐败时,必须依靠嗅觉来判断。

如屠宰动物生前患有尿毒
症,肉中带有尿味:药物中毒肘,肉中则带有特殊的药味:腐败变质的肉,贝rJ散发出腐臭味等。

2. 实验室检疫实验室检疫是指采用实验手段并能得出确定检疫结果的检疫方法。

(1)病原检疫采取有病变的器官、血液、组织,用直接涂片法进行镜检,必要时再进行细菌分离、培养、
动物接种以及生化反应来加以判定。

(2) 理化检疫肉的腐败程度完全依靠细菌学检疫是不够的,还需进行理化检疫。

可用挥发性盐基氨的定
量测定或氨反应、联苯肢反应、硫化氢试验、球蛋白沉淀试验、pH 的测定等综合判断其新鲜程度。

(3)血清学检疫针对某种疫病的特殊需要,采取沉捷反应、补体结合反应、凝集试验和血液检查等方法,
来鉴定疫病的性质。

(三〉宰后检验的程序和操作要点宰后检验的各项内容被作为若干环节安插在了屠宰加工的过程中。

通常
分为头部检验、内脏检验及』同体检验三个基本环节,对于猪还必须增加皮肤检验与旋毛虫检验两个环节。


的宰后检验内容、方法和要求与猪基本相同,但由于牛的解剖构造及屠宰方式、方法有别于猪,因此实际操
作时也有差别。

羊的脚体通常不劈成两半,其检查内容与牛的基本相同。

羊一般不剖检淋巴结,当发现可疑
病变肘,再详细检查淋巴结。

家禽的宰后检验不同于家畜的宰后检验,原因在于:①家禽的淋巴系统组织
结构特殊,鸡没有淋巴结,只有淋巴小结。

②家禽的加工方法与家畜不同,有全净膛、半净膛和不净膛之分。

因此,家禽的宰后检验,不剖检淋巴结,只检查』同体和内脏的状况。

一〉猪的宰后检验检疫
1.头部检验(1)剖检领下淋巴结。

通过放血口切开下领区的皮肤和肌肉,然后在左右下领角内侧向下各
作一个平行切口,从切口的深部剖检两侧领下淋巴结。

主要目的是检验咽型炭瘟和结核。

(2) 剖检外咬肌。

从左右下领骨外侧平行切开两侧外咬肌,检验有无猪囊尾蝴寄生。

(3)视检头部其他部位。

观察鼻盘、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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