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服务相关法律(2019)考试辅导第38讲_合同法律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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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单元合同法律制度
考点四:合同的效力样态(3级)
1.合同分为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
2.根据《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真题·多选题】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以300万元价格将其房屋卖给乙。
为少交税款,双方约定在书面房屋买卖合同中,交易价款写250万元。
合同签订1周后,双方即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后因房款支付数额,双方发生纠纷。
下列关于本案房屋买卖合同属性、效力及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2018年)
A.约定房屋价款30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B.约定房屋价款25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C.甲有权请求乙支付300万元房屋价款
D.乙仅有义务向甲支付250万元房屋价款
E.甲、乙关于房屋价款250万元的约定属于虚假意思表示
【答案】ACE
【解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题中甲、乙为避税签订的交易价款为250万元的买卖合同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达成的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据此选项ACE正确,选项BD错误。
考点五: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3级)
1.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对自己提出的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顺序履行抗辩权(2019年调整)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
(1)中止履行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解除合同
中止履行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为一方或双方约定的或在其后另订的合同中约定解除权产生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解除的效力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真题·单选题】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该情形属于()。
(2011年)
A.协议解除
B.约定解除
C.裁定解除
D.法定解除
【答案】D
【解析】题干所述内容为“预期违约”,属于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
考点八:违约责任(3级)
1.违约责任的类型
(1)预期违约
当事人一方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实际违约
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没有依约履行债务,包括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
2.免责事由
(1)一般免责事由: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①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意】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③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特别免责事由:仅适用于特定类型合同的免责事由。
①【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②【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③【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违约(严格责任原则)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4.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强制履行(继续履行)
强制履行,是指债务人违约后,若债务履行仍有可能,债权人即可请求其继续履行。
①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A)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B)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C)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①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有约定从约定)。
②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提示】赔偿损失以完全赔偿为原则,但受下列规则限制(2019年调增):
(1)可预见性规则。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减损规则。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3)混合过错规则。
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有权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4)损益相抵规则。
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有权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
(4)支付违约金
①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债务。
②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注意】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5)适用定金规则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用。
5.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真题1·单选题】《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下列对该条文的理解中,正确的是()。
(2011年)
A.当事人应以起诉方式,而不能用反诉方式提出这一主张
B.当事人应以起诉或者反诉方式提出这一主张,不能用抗辩方式提出
C.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
D.增加违约金后,当事人请求对方继续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
【答案】C
【解析】(1)选项AB: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的规定,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选项CD: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予支持。
【真题2·单选题】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所造成损失的()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011年)
A.15%
B.20%
C.25%
D.30%
【答案】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