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基金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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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基金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创业投资发展,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的运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公司制企业、有限合伙制企业等。
第三条创业投资企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创业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额)不得低于三千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创业投资企业的股东或合伙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缴的注册资本,并按照出资比例缴纳出资;
(二)以募集方式设立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认缴出资额并按照约定缴纳出资。
第六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
第七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采用股权投资方式进行投资。
第八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委托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认定的托管机构负责资产托管业务。
第九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委托经证监会认定的律师事务所负责法律顾问业务。
第十条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建立风险控制机制,有效控制投资风险。
第十一条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章机构与运作第十二条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建立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程序,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严格的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决策机构,其成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
第十四条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并制定监事会或监事的工作规则。
第十五条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息,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工商、税务等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企业概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
第三章投资与运作
第十七条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对象应当为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且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十八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对
目标企业进行投资。
第十九条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根据目标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投资策略和方案。
第二十条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对投资项目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对投资项目进行全程监管,确保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第四章激励与约束
第二十二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采取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等方式对员工进行激励。
第二十三条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建立科学的业绩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相一致。
第二十四条创业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