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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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预防、妥善处理道路安全事故,保护公司、他人的合法权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发生道路运输安全事故后,驾乘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抢救,根据情况及时拨打120、122保险公司报案,并报告单位安全科及客运科经理,在客车后放置三脚架等器材。
二、单位负责人及安全科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合理安排人员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时,2小时内向有关部门报告,7日内事故造成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运管处、安全监督局补报有关情况。
四、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伤亡人数、车号、线路、初步估计财产损失金额,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等。
五、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后,应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六、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在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科室(即安全科、客运科、出租科)根据调查报告写出建议,制定整改措施。
(3)对事故责任人及相关科室人员及分管领导,根据公司安全管理奖惩制度,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法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进行认定,根据有关保险条例进行理赔。
(5)事故处理结案后,安全科应编制成事故案例上报和对驾乘人员培训学习,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七、安全生产事故档案
(1)事故报表;
(2)事故调查报告;
(3)事故现场照片、示意图、亡者身份证件、技术鉴定资料;
(4)事故认定书;
(5)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
(6)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