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大学课件】 商事法律责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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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有关制度、原则贯穿于商事活动始终
民法中关于人身关系的规定,对商法基本不适用
某些制度只适用于商事关系,如破产制度 民事关系中有些情况下并不适用等价有偿原则, 如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等
10
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二者都是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
性质有共同之处
追求的利益不同
调节机制不同
11
《牛津大词典》解释为“商品交换和与实现商
品交换有关的 一切活动”
西方国家对“商”的理解
8
商事关系的确定: 客观主义标准(商行为法主义)
法国商法、德国旧商法采用
主观主义标准(商人法主义)
德国新商法采用
折中主义标准
日本采用
9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二者同属私法;
同是调整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的法律部门
3
第一节
商事法律责任概述
一、商事法律责任的概念 二、商事法律责任的基本特征 (一)商事法律责任具有综合性 (二)承担商事法律责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三)商事法律责任可以是法定也可以是约定 (四)有权确定商事法律责任的机构具有多元 三、商事法律责任制度的立法原则
4
(一)商事法律责任严格化原则
(二)商事法律责任具体化原则
第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章 商事法律责任
/sundae_me ng
1
教学目的与要求: 1、了解和掌握商事法律责任的概念、特征
2、明确商事法律责任的立法原则
3、弄清商事违约责任与商事侵权责任的异同
学时分配:
2学时
教学重点、难点
商事法律责任的立法原则
2
思考题:
1、简述商事法律责任的概念及特征 2、简述商事法律责任的立法原则 3、简述商事违约责任与商事侵权责任的异同
1893年日本又组成新商法起草委员会。1899年 “新商法”获得通过
14
6
(一)成立条件不同
(二)归责原则不同 (三)主体不同 (四)侵害权利的性质不同 (五)侵害权利的形态范围不同 (六)赔偿原则和范围不同 (七)违反义务的形态不同
7
“商”:是对一切营利性经营活动的总称。直观地表
现为商人的经营活动。我国汉书《食货志》 将商概括为“通才粥货曰商”;韦伯斯特新 国 际词典解释为“商品交换或买卖的行为”;
1871年德国统一后,于1897年颁布了《德意志帝 国商法典》,于1900年与德民法典同时施行,该法 典被称为“新商法”
西方法学家将采用德国商法立法模式的国家称之 为德国商法法系。
13
日本明治维新后,开始进行近代法典编纂工作
1881年日政府聘请德国人起草商法典,于1890年 颁布,1893年施行,即所谓“旧商法”
第三节 商事违约责任与商事侵权责任
(一)商事违责任的含义 (二)商事违约责任的认定 (三)商事违约的救济方式
5
二、商事侵权责任
(一)商事侵权责任的含义 (二)商事侵权责任的分类 1、依据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不同 2、依据构成侵权责任的条件不同 (三)构成商事侵权责任的条件 (四)商事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法国近代商法 1807年法国商法典颁布,这是一部划时代的法 典。具体表现在:A、否定了中世纪以来商法只适 用于商人阶层的传统;B、以商行为为基础,将商 人法扩展为商行为法。 西方法学家将采用法国商法立法模式的国家称 之为法国商法法系。
12
德国未统一前,仅有普鲁士邦1794年的普通法。 1861年《普通商法法典》颁布,称“旧商法”
民法中关于人身关系的规定,对商法基本不适用
某些制度只适用于商事关系,如破产制度 民事关系中有些情况下并不适用等价有偿原则, 如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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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二者都是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
性质有共同之处
追求的利益不同
调节机制不同
11
《牛津大词典》解释为“商品交换和与实现商
品交换有关的 一切活动”
西方国家对“商”的理解
8
商事关系的确定: 客观主义标准(商行为法主义)
法国商法、德国旧商法采用
主观主义标准(商人法主义)
德国新商法采用
折中主义标准
日本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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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二者同属私法;
同是调整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的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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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事法律责任概述
一、商事法律责任的概念 二、商事法律责任的基本特征 (一)商事法律责任具有综合性 (二)承担商事法律责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三)商事法律责任可以是法定也可以是约定 (四)有权确定商事法律责任的机构具有多元 三、商事法律责任制度的立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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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事法律责任严格化原则
(二)商事法律责任具体化原则
第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章 商事法律责任
/sundae_me 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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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目的与要求: 1、了解和掌握商事法律责任的概念、特征
2、明确商事法律责任的立法原则
3、弄清商事违约责任与商事侵权责任的异同
学时分配:
2学时
教学重点、难点
商事法律责任的立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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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1、简述商事法律责任的概念及特征 2、简述商事法律责任的立法原则 3、简述商事违约责任与商事侵权责任的异同
1893年日本又组成新商法起草委员会。1899年 “新商法”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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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立条件不同
(二)归责原则不同 (三)主体不同 (四)侵害权利的性质不同 (五)侵害权利的形态范围不同 (六)赔偿原则和范围不同 (七)违反义务的形态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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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是对一切营利性经营活动的总称。直观地表
现为商人的经营活动。我国汉书《食货志》 将商概括为“通才粥货曰商”;韦伯斯特新 国 际词典解释为“商品交换或买卖的行为”;
1871年德国统一后,于1897年颁布了《德意志帝 国商法典》,于1900年与德民法典同时施行,该法 典被称为“新商法”
西方法学家将采用德国商法立法模式的国家称之 为德国商法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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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明治维新后,开始进行近代法典编纂工作
1881年日政府聘请德国人起草商法典,于1890年 颁布,1893年施行,即所谓“旧商法”
第三节 商事违约责任与商事侵权责任
(一)商事违责任的含义 (二)商事违约责任的认定 (三)商事违约的救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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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事侵权责任
(一)商事侵权责任的含义 (二)商事侵权责任的分类 1、依据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不同 2、依据构成侵权责任的条件不同 (三)构成商事侵权责任的条件 (四)商事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法国近代商法 1807年法国商法典颁布,这是一部划时代的法 典。具体表现在:A、否定了中世纪以来商法只适 用于商人阶层的传统;B、以商行为为基础,将商 人法扩展为商行为法。 西方法学家将采用法国商法立法模式的国家称 之为法国商法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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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未统一前,仅有普鲁士邦1794年的普通法。 1861年《普通商法法典》颁布,称“旧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