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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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山西省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西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已建和在建项目涉及的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管理,确保档案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全面管理,覆盖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
(三)科学管理,提高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四)安全保密,确保档案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五条建设项目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建设项目档案收集、整理、归档方案;
(三)对建设项目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归档;
(四)负责建设项目档案的保管、维护和安全防护;
(五)提供建设项目档案的查阅、复制和利用服务;
(六)组织建设项目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

第六条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建设项目档案管理部门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
第七条建设项目档案的收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收集建设项目全过程形成的各类档案;
(二)准确性,确保档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及时性,确保档案收集与建设项目进度相适应。

第八条建设项目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按照档案类别、时间顺序进行整理;
(二)采用统一格式和标识,便于查阅和利用;
(三)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系统性。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
第九条建设项目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按照档案性质和保管要求,分类存放;
(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档案损坏、丢失和泄密;
(三)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理和保养。

第十条建设项目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提供档案查阅、复制和利用服务;
(二)确保档案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三)方便用户查阅和利用。

第五章档案鉴定与销毁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档案的鉴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根据档案价值、保管期限和实际需要,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二)对已到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决定是否继续保存或销毁;(三)对已鉴定为销毁的档案,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档案的销毁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销毁前应进行鉴定,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销毁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档案泄露和损坏;(三)销毁后应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山西省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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