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网络舆情管理处置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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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网络舆情管理处置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利用互联网宣传司法行政工作,有效引导网络舆论、妥善处置网上负面信息,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网络舆情,特指可能或已经对司法行政工作和形象产生影响的网上负面报道或网络负面言论。

网络舆情的管理与处置,是涉及全市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的新闻报道或评论在互联网上刊发、扩散后,所引发的反应、言论、评论和后续报道等综合舆论情况的监测、控制和化解等具体措施。

第二章网络舆情管理与处置组织机构
第三条局法宣处是市司法局网络舆情管理与处置的决策和指挥机构,负责在市司法局党委领导下牵头开展网络舆情管理工作,以及对网络舆情的处置、监督、考核工作。

全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及市局机关各处室对各自业务范围内的网络舆情负有应对、处置的职责。

第四条市司法局设立网络舆情监测机构,由局法宣处按职
能负责网络舆情的监测、汇总、分析工作。

全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及局机关各处室负责配合并参与网络舆情管理、处置、化解工作。

第三章网络舆情的监测
第五条为及时了解掌握网络舆情,网络舆情管理与处置的具体执行部门必须做好网络舆情的检测工作。

要建立舆情监督制度,设置专(兼)职岗位和人员,对网络舆情进行监测。

在对涉及司法行政工作的网络舆情进行实时监测的同时,要站在公众立场对司法行政工作和舆情应对提出第三方咨询意见。

第六条网络舆情的监测结果实行不定期的报送制度。

遇突发事件及重大舆情发生,监测机构应于第一时间报告局法宣处,由局法宣处以特报的形式,在4小时之内向贵阳市互联网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网信办”)报送网络舆情信息。

第七条局法宣处负责分析判断突发及重大舆情的级别和程度,并提出处置意见。

第四章网络舆情的控制
第八条网络舆情发生初期,局法宣处在掌握、研判舆情后,- 2 -
在局党委的指挥下,落实对网络舆情的控制举措,并传达相关各项指令。

各区(县、市)司法局或局机关各处室负责所属职能范围内网络舆情控制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网络舆情的控制应采取以下手段:
(一)了解掌握突发或重大事件详情,密切关注网络舆情的发展态势。

(二)启动应急预案,实时联系市网信办,等待处置指令的下达。

(三)积极寻求互联网管理部门的支持和网络媒体的配合,控制舆情的进一步扩散。

第五章网络舆情的化解
第十条网络舆情大规模传播后,网络舆情管理与处置的执行部门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化解不良影响。

局法宣处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和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做好舆情化解工作,协调相关网络媒体共同化解网络舆情的不良影响,控制舆情发展;各监测和处置机构负责主动引导舆论。

第十一条各级司法行政系统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等各类舆论阵地主动宣传司法行政工作,并根据市网信办下达的要求,组织网络舆情通讯员积极参与网络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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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市司法局网络通讯员队伍,搭建通讯网络平台,定期举办通讯员培训。

第十二条网络舆情趋于平稳后,网络舆情管理与处置的具体执行处室应根据舆情的发生、传播和化解情况总结经验,并根据情况采取有利于挽回影响的举措。

第十三条局法宣处应将每次网络舆情的处置情况汇总备案,建立危机公共关系案例库。

第六章网络舆情管理与处置的保障
第十四条保证网络舆情管理与处置工作经费落实到位。

第十五条局法宣处应根据网络舆情管理与处置实际工作情况,向市司法局党委提出奖惩意见。

第十六条局法宣处组织网络舆情的业务培训。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局法宣处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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