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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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存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产品成本,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合法、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存货》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集团财务制度,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各项目。
第二章存货的定义
第三条存货是指各项目在日常活动中处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包括原材料、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已完工未结算工程等。
第三章存货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存货应当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
盘点结果如果与账面记录不符,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应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做出说明。
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盘盈存货应按重置成本作为入账价值,并冲减当期管理费用。
第五条存货管理中的不相容岗位应当分离,岗位设置应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四章原材料管理
第六条原材料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经加工改变其形态或性质并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配件、包装材料、燃料等。
第七条原材料管理主要包括采购管理、验收管理、领用管理、盘存管理等环节。
第八条原材料采购管理
原材料计划管理部门应根据存量管理基准、用量预算,参照市场供应情况拟订采购计划,经项目经理审核批准后方可采购。
材料采购时,采购部门应根据批准的采购计划进行,符合招标要求的应招标确定供应商,达不到招标要求的应比价择优采购。
采购合同签订前须会签相关部门,合同签订须经授权,如需变更合同须履行原合同签订程序。
签订的合同副本应送财务和合同管理部门留存。
第九条原材料入库管理
原材料入库前应依据合同进行清点,办理实物和相关资料的交接手续。
原材料入库前应进行验收,未经检验合格的原材料不得入库。
各项目应加强原材料采购入库各项单据管理,及时登记原材料台账,采购部门应及时将相关单据(发票、收料单、材料清单、现场收料小票、
过磅单、检斤检尺单等)送财务部门办理资金支付或报销手续。
各项目应加强原材料的库存保管工作。
第十条原材料领用和发出的管理
原材料的领用应建立健全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不得发出;原材料发出过程中应核对数量和质量,保证领用无误,手续齐全。
原材料发出后,应将相关的发料凭据(出库领料单、调拨单、限额领料单、砼开盘记录等)及时送交财务部门。
第十一条原材料盘存和清查管理
材料盘存和清查的程序:
(一)确定存货清查日。
材料清查日一般应确定为每月25日。
(二)材料的保管部门及相关部门配合财务部门将清查日前的各种收、发、领、退单据登记入账。
(三)进行实物盘点。
实物盘点时至少两人,实物保管人员必须参加实物盘点。
盘点时要按照存货的实物账逐项清点(检尺、检斤、检件)、核对、记录。
发现盘盈、盘亏、型号不符、变质、毁损,应做好登记。
(四)编制清查盘点表。
清查盘点表应按存货类别、品名、型号规格列明其数量、单价、金额及盘亏、盘盈和毁损情况。
(五)处理盘盈、盘亏和毁损。
对发生的材料盘盈、盘亏和毁损,应由项目材料的主管业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材料科、财务科审批后按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六)调整账目。
应及时根据清查盘点表和批准后的处理意见调整账目,使账实相符。
第五章周转材料管理
第十二条周转材料,是指企业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材料。
如钢架杆、扣件、模板、支架、排泥设备等。
第十三条各项目应合理设置周转材料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周转材料的交付使用、使用过程控制、回收和处置等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周转材料采购管理
各项目应对周转材料进行统筹管理,需要使用周转材料的应尽量在内部进行调拨,切实提高周转材料的使用效率;对确需新购的,应建立严格的内部审批制度。
对于特殊工程要求的特殊周转材料需新购、加工或外租时,必须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由施工技术部门提出设计要求及需求计划。
第十五条周转材料领用管理
各项目将周转材料交付使用前必须与使用人签署使用协议,对使用范围、损坏缺失赔偿、合理损耗范围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做好技术交底工作。
第十六条周转材料使用过程管理
各项目应当加强周转材料的使用过程控制,定期进行访问,掌握周
转材料的操作人员、使用地点、性能、损耗等状况,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周转材料回收管理
各项目应对回收的周转材料进行对照盘点和清查,按照协议的规定办理回收手续。
第十八条周转材料处置管理
周转材料的处置必须报公司材料科、财务科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处置费用和收入应由财务部门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九条周转材料调拨管理
各项目必须做好周转材料在内部单位之间的调拨工作。
调出项目的物资管理部门应当将周转材料的有关资料随同调拨单一起移交给接收项目,办理签认手续后,及时将调拨单交付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周转材料摊销
项目专用周转材料在项目周期内平均摊销,计入成本、费用;其他周转材料根据实际完成的实物工作量或使用次数,在不超过三年的期限内进行摊销,计入成本、费用。
第六章低值易耗品
第二十一条低值易耗品是单位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或使用年限比较短(一般在一年以内)的不能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物品。
第二十二条包装物是指为包装本企业产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用于储存和保管产品的材料。
包装物分外
购和自制两种,外购部分应由专门部门根据计划安排采购;自制包装物由生产部门根据销售计划制定包装物生产计划,并安排生产。
第二十三条各项目应加强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实物管理,做好备查登记工作。
第二十四条低值易耗品的摊销
在领用时将其价值全部一次摊入有关的成本费用。
第七章已完工未结算工程管理
第二十五条已完工未结算工程是指已经完工,但尚未办理结算的工程。
其金额为该工程累计已发生的成本和累计已确认的毛利超过已办理结算价款的金额,在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中列示。
第二十六条为保证已完工未结算工程数据的准确性,各单位应准确编制项目预计总收入、预计总成本,并收集支持性资料,正确确认营业收入。
项目部应在施工过程中加大与业主的结算力度,尽量减少已完工未结算工程量。
第二十七条每月终了,项目工程部门应对已完工未结算工程进行盘点,然后交项目经营部门复核并根据合同单价计算已完工作量和未完工作量,形成工程盘点(包括工程量和工作量的盘点)统计表,实行动态台账管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财务科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