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养老保险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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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保率低,覆盖面太小,远远低于城市

农村养老体制改革最初试点基本上与城市同步。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覆盖面还未达到5%,城市养老保险的覆盖率在30%左右,远远高于农村。在许多城里老人忙于健身养生的时候,不少农村老人们的晚年却是在贫病中挣扎度过。“城里老人为长寿忙,农村老人为活命愁”的强烈反差,凸显破解农村养老难题迫在眉睫。(二)政府财政支持不够,无法解决当前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

我国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虽然规定了集体要给予补助,国家政策要支持,但是在集体补助中却没有硬性规定,再加上集体经济薄弱,地方财政不雄厚,不能为农民养老保险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结果就成了农民几乎是自己筹集资金的养老模式。

(三)基金管理体制不合理,有效监督机制缺失

基金由政府管理,基金投资渠道单一,政府人员又缺乏专业性的理财知识,在基金的保值增值上能力不够;监督部门比较多,等级低,同时责任不明确,难免会出现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不能真正起到监督作用,基金流失、挪用就在所难免。

(四)贫困地区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困难重重

很多地区温饱问题还没有解决,而我国的保险资金的筹集方式是:个人交纳要占一定比例;集体补助主要从乡镇企业利润和集体积累中支付;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主要是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体现。这一规定直接把没有乡镇企业的地区的农民排除在外,主要以西部为主。

(五)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共济欠缺”

个人、集体、国家三者共济欠缺。我国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奉行的是“个人缴费为主, 集体补助为辅, 国家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实际,农民完全承担缴费义务, 各地方集体多存在经济亏空, 根本没有能力对农民进行补贴, 而国家给与政策上的支持也仅陷于企业税前支付方面。很难看出社会统筹或是集体积累给予农民的真正保障, 社会层级的互济性难以体现。

(六)相关法律缺失

多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活动大多依靠政府的公信力来推行,缺乏法律的规范和约束。从西方国家来看,社会保险总是伴随着社会保险的立法而推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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